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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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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流资讯 于 2011-10-9 11: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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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渠道4 }3 f! h2 l( M8 S; @; w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t7 B& p$ d+ h+ J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1 m% _( N( w& r2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1 c0 q+ n* h(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l2 U! t- Q) z" H+ M+ n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
2 O& J; X0 h: C: V* S0 w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r# C" W: X& C+ r" G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6 ^# r" G" Y+ E  y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工作部门9 m& ?# T( R: o: I! f2 A( C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3 D% A0 \) G' s/ C% H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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