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民间社工机构的完善与发展
0 M1 g( m% E: d8 z 我国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社会问题随之增加,人口老龄化、农民外出务工、大量留守儿童出现、离婚率逐年上升……社会问题不断增加并日益凸显。而这些社会问题,仅靠国家政策和政府管理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解决。近年来,政府包办的社会体制管理逐渐开始转型,民间组织包括民间社工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间社工机构指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助人性质的专业性社会化运作机构,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型机构、基金会项目型机构、社会团体性机构等,多以“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组织”“基金会”“促进会”等命名。这类社工机构从资金来源、工作理念、工作方法、机构设置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浓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特色。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这类社工机构在我国地域发展程度不同,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同时,民间社工机构由于立法缺位造成的问题也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 民间社工机构社会认同不足。民间社工机构是民间成立、民间组织、民间运作,由于其非体制内的色彩,人们对其信任度不够。民间社工机构在传统观念中往往不被认可,专业的社工人员也往往不愿意到民间机构中就职。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工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受助者在面对社工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往往心存疑虑,也不愿主动接受民间社工组织提供的帮助,这就造成民间社工机构开展服务步履维艰。 民间社工机构立法地位不明确。截至目前,我国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字样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全文中出现社会工作字样的法律、法规文件多达1100多部。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专门为社会工作制定的数量并不多,就是有也仅限于部门规章层面,法律效力比较低。其中,专门针对民间社工机构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 民间社工机构资金来源不稳定。目前,民间社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间筹款和政府购买。多年来,专家一直呼吁在公共服务项目财政预算中设立社会工作发展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民间社工机构购买服务。但在现实中,政府“买单”购买社工服务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重视,解决得就好;有的地方不重视,社工机构处境就困难。
% X( L8 a. W( S; v2 E8 G' D, C民间社工机构内部管理不到位。由于机构负责人及机构从业人员的差异性,不少民间社工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加上社工的工资标准以及晋升标准缺乏统一的规定,社工工资存在拖欠现象,致使从业社工稳定度不够,这些对社工机构的持续、良性运行造成了影响。另一方面,民间社工机构内部领导机制、组织方式、绩效控制都缺乏有力的法规支撑,社工内部组织机构相对混乱,民间社工机构组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民间社会工作机构的现状,笔者就相关立法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立法明确民间社工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对民间社工机构进行促进和监管首先必须确定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民间社会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帮扶功能的民间机构,它是发挥社会工作功能的最主要载体。立法上加以明确,有利于调整民众心中对民间社工机构的不完全认识,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这是推动民间社工机构开展服务的基础,更是推动民间社工机构发展的关键。 立法明确民间社工机构的发展方向。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工机构、社工组织、基金会、社区服务中心等等都可以成为民间社工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鼓励民间社工机构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机构的具体职能和组织形态也应不断细化,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政府应当鼓励民间社工机构发展方向多元化,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内容的创新,从而弥补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缺憾。在鼓励民间社工机构服务创新的同时,也应在法律、法规中做出规范,以提高民间社工机构的质量和层次。 通过立法保障民间社工机构的资金和资源。统观社工发达国家和地区,民间社工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募集和自主筹措为主,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最主要的资金渠道。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社工机构订立书面合同,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工购买招投标机制。 利用立法规范民间社工机构内部管理。民间社工机构作为社工服务的载体,承担着提供服务和管理社会工作人员的双重任务,应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激励体制,通过立法,建立奖惩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二是组织机制,通过立法规范民间社工机构组织架构。三是控制机制,主要是对民间社工机构相关的薪酬管理、绩效评估进行规定。当然,这些只能是一些方向性的规定,不能影响民间社工机构的自主管理权。 / y: }: t; W0 `) ]" l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W( V8 l6 H/ j) t$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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