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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源自于西方的刑罚执行模式,近年来被逐步引入我国,由于契合了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快进入实践层面。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相继在18个省区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各省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各界普遍“善评”并呈勃兴之势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否走向农村以及如何走向农村,笔者以为颇有探讨必要。5 b9 O( |+ f& r, Z# q# q" D
一、社区矫正能否适用农村
* E1 M, R& \& p6 U& [所谓社区矫正,较为通行的认识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社团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帮助罪犯矫治病态心理和异常行为,引导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以实现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1]。从上述概念诠释看到,社区矫正主要的工作区域在社区,利用的只要是社区资源,是一种在社区完成的刑罚执行方式。9 X& \3 w' R2 i+ L' {# A6 L, ?
何为社区?此概念是1887年由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他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首先提出来,具体指在前工业社会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构成一个社区应包括以下5个基本要素:(1)一定数量的社区人口;(2)一定范围的地域空间;(3)一定类型的社区活动;(4)一定规模的社区设施;(5)一定特征的社区文化。[2]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生活和管理方式的改革,社区才逐步成为有一定认知度的热词,与社区有关的相关问题才开始纳入理论及制度视野,一些权威机构也才开始对社区进行概念厘清。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城市中以某种社会特征划分的居住区;②我国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区。”商务印书馆的2007年版《当代汉语词典》解释是:“①同一居住区域的全体居民;②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地区。”从上述权威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社区的认识主要是指城镇居民生活的区域,广大的农村及村民并未包含在社区之内。
# d% X+ [/ ?/ I& u B# h就社区矫正工作而言,其工作范围绝大多数资料显示主要是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农村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尚不明晰。虽然2003年两院两部《通知》中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2009年的《通知》取消了该表述,只是规定“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近年来理论界部分学者虽对农村推行社区矫正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浙江枫桥为代表的实务界也进行了零星探索,但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起步迟缓,知晓率低,操作性差,农村社区矫正仍在狭小逼仄的空间内深一脚浅一脚四处摸索,这项契合了许多现代司法理念的制度在广大农村仍走得磕磕绊绊。
, S) K; T- F, _2 ^* g/ x/ L. N社区矫正是不是只能适合于城市而排斥于农村呢?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完全也必须扩展至农村,理由是:
4 l, f% ]# X |/ E. C: u: S- O1、社区矫正是一种司法模式而非特定区域的管理办法。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社区矫正属于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既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本质上就属于司法问题,根本要素是适用的条件、方法以及最终的效果,理应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司法的核心是公平,决不能因地域、环境的差别演变为一种特权。质言之,既然同样的犯罪情形,在城市可以以非监禁的方式在社会上服刑,那么只要其符合法律的条件,在农村自然也应得到这样的处遇,否则就是司法不公平。
5 u [1 b( K0 L- ?% D2、城、乡无差别对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目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主要有五种罪犯,分别是(1)被判处管制者;(2)被宣告缓刑者;(3)被暂予监外执行者;(4)被裁定假释者;(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者。这五种情形,在户籍归属城市以及长期生活在城市的犯罪者中广泛存在,在户籍属于农村以及长期生活在农村的犯罪者中,也一定程度存在。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远多于城市,农村面积远大于城市,近年来农村人口犯罪也是一个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村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犯罪者也是一个较庞大的群体。既然城市犯罪者可以适用社区矫正,那么农村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都当然也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决不能因户籍在农村或长期生活在农村将其排斥在外。
1 x) d4 i8 i3 I; R" ^+ l I二、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 X5 U! T/ E z( T q E5 V4 r根据社区矫正的法理精神以及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可以看到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l; o3 }, X$ A) R
1、乡土社会的特征更适于矫正工作。我国具有五千年的农耕文化积淀,虽然不断经受工业文明的浸渗,但农村仍保留了许多地域方面的特质,主要有:(1)血缘关系密切。农村由于聚族而居的历史传统,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家庭常生活在一个村落,甚至一个村庄的几十户人家就是一个较近血缘关系的血亲部落;(2)地缘关系广泛。农村是一个彼此了解的熟人社会,同村人彼此熟知,互相了解对方的品德、为人以及社会关系,整个社会罩在一张彼此交错的网络之中,而这种网络的存在,使得每个人几乎都处在别人的监督之中;(3)重视传统道德。农村许多方面是一个道德化的社会,每个村落总有几名年高德邵的长老,这些人有着很高的威望,他们的威信使其在村民的管理和道德约束方面具有非常显著的效力。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对于未被羁押的轻微犯罪者,如果使其回到农村开展犯罪矫正工作,在许多方面将有利于城市,忌惮于家庭亲属的声誉、处在周围村民的监督之下,加上德高望重者的教诲,都非常有助于犯罪者进行更严格的自律,更有利于他们修正恶习,早日回顾社会。
4 P" w0 F$ N& |2、基层组织已得到一定加强。相当长一段时期,农村基层组织确实存在软、烂、瘫的疲弱局面,部分农村基层组织长期处于村集体事务无人管理、村民生产无人组织、业余生活无人引导的瘫痪状态,法律和道德盲区遍布,一些劣迹人群几乎可以不受约束地从事各种不当活动,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问题。但从2005年开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后,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采取了落实村干部待遇、细化硬化其工作职责、补充年轻大学生进村委会班子等措施,使得农村基层组织得到普遍加强。特别是大学生任职村官以来,使村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得到很大改观,村基层组织在农民生产致富道路上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按照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必须以基层组织为单元开展矫正活动,笔者以为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能开展的矫正工作,农村乡镇、村委会同样能够做到。各级村基层组织正成为村务管理和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主导力量,加上遍布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司法站所等,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决不会出现无人管、措施不落实的隐忧。6 Z, ^" ^8 O" p. C7 [* d6 I& Z/ v( T+ ^
3、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更有利于当事人回归。城市的每个社区都是一个复杂系统:首先,社区人口基数庞大,一个社区的人口常常多达数万到十几万,每个社区都有大量的流动人口以及一定数量的劣迹人群,随时可能滋生各种犯罪诱因;其次,社区居民往往是多种文化层次、多种收入水平、多家单位管理的不同人群混居,社会关系普遍较为复杂;第三,城市是一个物化社会,充斥着各种欲望,存在各种物质、精神方面的诱惑,黄、赌、毒如影随行,犯罪者要在城市社区成功矫正需要付出艰辛努力。反之,农村的一个村民委员会一般只有两三千人口,人口基数很小,且基本上是互知底细的本地人口,管理难度较小;农村的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一个村子不可能出现十多个单位人口杂聚的状况,村委会几乎可以管住所有问题;加之村民的收入、生活水平往往比较接近,村民容易找到心理平衡,劣迹人群明显少于城市,使得农村再犯罪的诱因明显少于城市;同时,农村有相当一部分轻微犯罪针对的是身边熟人,比如盗窃、故意伤害等,让犯罪者回到村中进行矫正,在长老的调解、乡情的融合下,受害方与犯罪者更容易达到谅解,更有利于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基上上述比较,会发现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许多方面具有明显优于城市的条件,成本会更低廉,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会更加明显。
4 P6 p7 h/ a0 J8 p) j- Q. ?三、农村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w$ |: J& Q9 H; y1 @8 O1、推进社区化管理。涂尔干指出的:“社会越是进步,它的容量就越大,劳动分工也越来越发达。”[3]社区矫正作为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它属于一种对社会进行精细化分工的管理方式,远比监狱执行刑罚难度更大,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社区矫正必须在多方社会资源的配合下协作完成,既要有司法层面的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共同参与,也要有基层组织方面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同级党委、支部参加,同时还必须吸纳相关的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故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必须首先完善农村的社会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思路,用管理城市社区的模式管理农村,不能用传统的松散、自由的方式管理农村事务。对社区矫正的对象既不能完全依赖当地政府的司法所或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也不能完全交给村委会管理,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相关社会管理网络,使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农民回到农村后,真正有人管理,有人帮助,使犯罪者真正受到教育并得到转化。
- @/ W3 r, n( P2 |: ^% `! Z2、尊重农村的乡土特征。农村是一个带有“部落”痕迹的社会,部落的核心是:所有人共享世界观和善恶标准,对集团的控制非常强。[4]社区矫正虽源于城市,笔者认为可以延及农村,但并非是认为城市的一切工作模式都可以不加改变地照搬到农村,必须重视二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点。比如城市是陌生人社会而农村是熟人社会、城市是规则社会而农村是情感社会、城市是复杂社会而农村是简单社会等,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尊重并充分利用农村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开展工作。一是充分发挥长老、族长的影响作用,发挥传统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积极作用,利用长老的威信使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乡土控制力。二是重视血缘、亲缘的作用,利用亲人、熟人的监督提高当事人的自律意识,使矫正活动成为一项自觉自愿的行为;三是适当保持司法活动的谦抑性,农村是一个没有秘密的社会,一个人的不当行为可能株连到家族、亲友的声誉,故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尽可能以一种隐晦的方式进行,防止被矫正者生存环境恶化不利于其回归。9 B* Y1 }! \" |8 |7 C
3、以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前提。农民没有固定职业,农村也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许多人就是靠农业生产、参加当地小作坊劳动或外出打工为生。故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相对松散的管理模式,鼓励这些被社区矫正者积极参加种植、养殖等生产劳动,允许他们参加一些可控的外出务工劳动,保证他们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只有获得稳定的收入的他们才能真正受到教育,也才能真正回归社会。同时,对于一些缺乏劳动技能的被矫正者,或其他处在农闲时间的被矫正者,有关方面可以开展一些技能培训活动,比如种植技术、养殖技术,或者培训一些基本的务工技能,充实他们的闲余时间并使他们在矫正期能学到一技之长,这样的矫正活动有助于他们从根本上得到转化。
5 C$ b( P. V9 S4 Y4 @' Q4、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略,要求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社区矫正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公用经费中专门划拨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对有社区矫正对象的农村,专门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有关方面开展了送法下乡、送文化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这些活动可以与社区矫正结合起来,由开展下乡活动的有关单位重点帮扶一名被社区矫正者,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有关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也可以把社区矫正作为援助项目,积极深入农村,发挥自身优势对社会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活动,促成其早日转化回归。
2 g% } w+ X7 ?! e# H总之,社区矫正可以适用农村,也应当适用农村,只要充分尊重农村社会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矫正活动,社区矫正在农村同样能取得理想的效果。6 b# ]: `- \9 K+ u
. M. A2 \6 p) z& A1 {& i7 ^参考文献:. k6 c) @/ K& d: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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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Q. X" p8 G/ p [1] 荣容、肖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U# Y @5 ]0 Z8 M+ z
( ?+ a2 g) \( D" |. {, n" n2 m[2] 于鸣超:“传统城市社区向现代市政组织的转型——城市社区研究之一”,载《地名知识》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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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17页。7 D1 b2 _7 k1 B3 v7 Y7 ?9 F,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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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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