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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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 ^* b2 j# S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7 N% J5 ~ k5 C; b% r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1 A& V: ~: j, y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F1 |, O$ {% n' @: S6 O' H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3 }+ h) d" ~9 n# `/ F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5 }+ n& \1 N# H6 I/ d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9 K5 {; k7 o1 B5 G6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b0 ?3 ~' d1 s w! J8 |) M1 Z J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t$ r# M$ O& x1 M, A, e! v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j6 Y3 q4 u4 z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p; K% w4 ]2 W' K$ M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F: T" J) h( m' W+ Q1 |) R, K4 z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 v' l/ D' B7 R" b0 [+ b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8 x: [5 ?% D$ U; u+ D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3 A( q! c: H9 E: s2 H6 V6 S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1 e, w8 r" b5 @9 ]) u+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A* m) V* o" S! a9 J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7 a9 ~/ x$ M6 q7 }+ D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O* X ^) W. M6 e S% r& _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R7 o- c# C( f; R- q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L8 T- m1 l7 v' I+ F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3 Q- ]9 V0 g2 R/ h" s" j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d5 I. D4 y* x/ f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 O* [: S5 q8 p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b5 |3 v. ^- l8 u: k8 G" V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Z- A% T" p j: y9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e3 m3 v/ m3 |, ^( t+ {* s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X7 g5 G2 d# {- T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A# [! D* C" g* Q% H, o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L1 T- l. q$ l+ J4 j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1 W: f% e" h$ q9 f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T" o' E4 `2 m; o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W) b; j: m6 {3 `' R3 |3 B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G' f& B3 x$ w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a2 ?8 m, d0 j3 G4 i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u9 ?2 d, ` K/ _3 d4 K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S1 c1 G$ ^# R$ `: G1 |, L2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o( n' \3 Y2 o) D0 v*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0 F/ N; T/ Z5 T5 p1 H) L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4 n' D) w3 ?, C$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A0 L9 r" [2 {6 F; g( z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1 s( m9 l! V/ t* Q3 z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w B3 Y+ }/ p3 a y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8 N% g- G# j, K$ G, f W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9 E) U5 G; _7 R2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3 G, \9 i. T* ]- X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H& ^+ z; N2 k6 u+ f' f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8 l! g* M7 J. O& h N/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X4 V; b* _4 ~' Z* a, d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k3 I; p5 T+ a4 m: m1 T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0 y7 N$ E+ G$ d/ y4 Z* ^* m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g5 M" N/ c: a v1 F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i1 o* \0 t f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U( D; ^! A, R$ m4 F: L( a- y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5 @2 C! M j6 J0 X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9 Y# O) d: V+ ?( T, _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t: t# y" r$ d, O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C$ A: c4 ~/ l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8 |' C9 j5 d% u. i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s- u! R# j5 Q3 f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Z* _' [0 R; l4 X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w# Y. I; w+ e3 R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3 C' @1 ]6 I: f: F0 e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2 S8 j# u% ^0 R3 t5 N6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X; x+ ]6 y) r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I( X1 D( D2 r- W2 u2 ?3 Q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0 O! e! t: n0 s1 Y2 H! z1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K- Z# J! O/ f5 v! g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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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5 C0 I( y% Y2 C2 n) h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W& w( z, @& R+ v$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4 o* k7 e2 v& v, t2 c5 J' O x9 J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r! p1 D$ t, N, H/ h( |. @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z5 i y% l4 ]2 ^5 ]/ ?$ P3 T
(三)提供咨询服务;
" ^: b& Z5 s6 f! }( H5 n) A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B9 ^$ p4 k# m! v* Q/ I3 ]- u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2 m) N$ v& p+ A, U0 Q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3 Y( N3 X8 E( {7 ^7 x! M8 l4 O6 D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9 V7 ?8 e/ ]% |+ O% U) q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t) O( ?: O, x- p! A ~) d4 G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P5 l6 o. a. R7 [; Z-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m( d$ n) R0 O6 B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Q1 p% [9 S! E. |8 s4 x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X7 r- J8 j0 x5 E4 q2 u* p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e# u: I' m" G- E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 r5 Q9 r: s' P8 N/ B8 j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f" F. c5 P* y$ c, s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1 Z( Q6 u# P) r2 m5 C9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X8 f" V, P+ \- k' J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o9 y, _% ^8 A2 n3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2 s% t" X- v, W$ X1 g% W. M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N, i! J2 i- n: r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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