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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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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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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B6 m, W' |  j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l2 u2 C/ J3 k3 H  e: R6 b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t2 [9 s% W5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5 H) A  d" e3 G9 b# C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 Y5 ?3 u' E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l, w& }) T/ d" N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U! q) h5 x6 M8 F& O7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N  N' E$ o3 w1 ^7 r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J7 `  X! C7 ~# D) g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O3 q6 X5 e4 b. E1 g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4 }" H7 @! V, E: C1 b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0 ~0 t% \; S/ P* e# R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b' D# A. h" ]2 V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P$ s. X' ~+ T. X+ q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0 D% f4 b9 q0 [- W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 ^1 z  g- V: j4 X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z6 Y" ?+ }& ?2 J  M: Z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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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9 k, w/ S) h" e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W  P: _* w; S: o" l% P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3 P8 `7 Q, O8 s*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j6 u9 W" V6 m7 |8 b  a% T% s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 \7 Y6 y" c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z$ d9 f! D6 b9 ?, x. J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Q& c" D0 \# X: s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n( L' v  n  n+ ~1 ?7 V5 A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N" l! j+ ]% c* T# K6 I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H- E1 ?. c: {- F% J' S# U- `  O  W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X; s  |5 h2 u* ~+ `3 l: I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 c! t, S  ?# M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 H  M/ C3 I" s% N0 ~( F' v&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y$ u6 `' Q% P% D% a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u( o; q" l* U; B: X0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2 n" i3 ^" @4 G8 h+ A'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b! H0 b0 Q  G# k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1 U% W8 l  Q7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0 J! V% }( b1 ^0 J1 e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U2 l+ X4 F5 J2 D0 r. Z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j0 E/ M0 g( Y+ z8 G' }! J, q& M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0 J4 A' a: Q- U' G/ b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Q! H; \5 }* |4 l2 M" Y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5 |7 f5 j8 z/ }$ Y' }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 y; Z0 k% p# m# W/ D4 v5 K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9 l$ \5 y9 w1 h" `- ?7 N- i$ j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8 A8 M! u; j' r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4 v* E9 A( ?, o4 Z1 l2 W9 k3 z' B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g9 F& ^- N9 R; V& {9 ~9 g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z; u! A5 N$ h/ s% J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7 T( J# R) J- X& K2 d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u$ N' o" F0 B. R) e) \: }: u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X0 e4 O0 D6 Z% r( G0 Y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0 c: M4 X  {4 T  Z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b! d5 t! e; e% N% s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5 D8 |3 x/ [% M# z! [7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T# z# F1 z, N8 P. C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4 Y& b2 C! `' d8 G4 ^5 h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0 N/ P% p9 S% Z1 S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N' P% N6 g: M# ]  Q+ y3 J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U' L- ~' F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d; [9 V0 i4 Z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a3 I. Q2 n- F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o  n- j$ P( I' r* ~- M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h- J- U4 m8 w9 |; x4 b; b( U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8 E) n/ u$ N+ p1 h, W2 Y$ J8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P# Q; z3 I9 A+ q1 T7 d; u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q# {# R% h6 u' f; H& C+ z/ ~: n, G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6 v( j, r5 ~$ G$ K: r& J' O9 N1 x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u4 S5 V4 Y, M% d1 x/ ^! a. ?9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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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3 W+ Y# X9 m$ d5 W: H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7 K+ I4 T' {& x# d, ~, p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7 M& k& B- e. z2 |; Q# f# L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 b  B* c4 l  (三)提供咨询服务;
6 B  o5 v3 L* K1 |3 U; n' a) P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N# n8 V- f( c5 |" i  [" Q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4 z8 `' _( c# ^% q; c$ P! y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5 t: g* J  s7 V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j1 @  W* c4 Y# ]5 z, Q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1 D3 j; ?. |3 @4 m$ ]' \8 `4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N- V9 r. E2 N9 h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h4 }- u$ l1 L- ]' y8 [+ G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g3 V- \' }2 g- u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1 a5 D' m5 W1 |+ X; z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 _+ }7 P0 W4 U4 |% L2 {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a" N  W' p1 C2 u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D3 E0 x, R. U# @& h& n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B, C& L( w+ R7 r. `&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6 [# Z2 v+ U- J- Y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Z# H3 ?5 m/ m6 o.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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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D& f$ s  a; n: I, T. q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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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1 u, g: Z- d+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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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7 I0 C* ]/ c! W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0 Q8 P) E0 Z. m0 A+ }' W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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