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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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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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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 F# z4 J& |6 }$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0 C% x% A( }% t/ ^" X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l4 o0 G% U& F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E) B5 r: ?$ O$ T% F6 C. F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p2 Z) |5 T' v$ D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m" t- V/ p# Q7 ]; ~7 x2 U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4 q; `: X  u; K1 j8 K3 l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s$ b! E5 [9 i  D  o. Y  p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j* e  r# l' O$ j7 G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h/ M5 x9 ]. g, ^- ?/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S* m8 u8 _. c7 A8 P, d5 z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t# N/ T/ z; ]* z/ h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h$ i. U# z" g. r% j4 p: O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5 \" C( r  C2 I$ E8 j# |( N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9 ~2 m0 J9 {9 L) h, ?; p9 D. t8 e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7 a6 Z& b& b, o- x# S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v5 U# m4 n; l3 H9 [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J8 }1 M* \1 p' u3 ^: w& z. b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v- ]/ d; H0 d7 @"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R! N1 l( M, F/ z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2 b  L- E% }' X6 m+ ?! o$ R( a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p9 E. _" H2 v& f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Y5 B- B9 E/ }8 h# u& j  B' m'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n8 l" ]5 a  n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R4 R8 R7 d! i) {;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 I& j$ G3 [7 N6 W( d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M- l$ w5 J/ L$ ~  C2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r& {: _& f9 r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D& J& q' h7 Z' m2 e5 G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8 q5 q9 `) ]* Y) r4 ^. l; h) U( ~; F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g6 }- o# u! @% A7 a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F$ X& @, [' ^* p1 Y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8 d1 z3 T; o- y1 F) z& }7 ]# v" n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V0 U2 n5 ?2 K" i. c8 s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1 P- k- _: w9 b3 B! W/ c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T( k! Z; A1 c$ R" I/ _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4 K% q& G. z: u, w2 Q$ N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X2 h& y8 g$ E, o) v# b# U7 t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5 Y: @6 g; n4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9 \7 f2 i$ ?3 q3 m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N3 }' I0 l6 Q+ [+ n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i8 [6 m$ H  N! l0 H0 \. }2 p9 y1 Q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 X8 {5 p6 I8 B4 s4 {8 Y; R( s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9 v) z8 _0 r1 }( i# r6 V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H- K7 B( y; F' N% Y7 R& e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 T& y" ?4 t6 E7 S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B3 g: N1 @  v7 i9 h" a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0 `# c* X5 r; ?" j6 n5 ]  K, l- A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q' o4 |$ Z: i5 M3 t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7 g) ^- u0 x7 Z% p% {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x$ P' D$ v! w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2 u2 z: I+ _, g( `+ V- ]) c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P; F. F! G  k5 I' x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1 z" x( E3 g0 Z' T'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h7 r+ x7 R% d! u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4 U& l% o- @! }( ]) X: Q* Q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7 |( F- o( L1 W$ e% u2 w# l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 }* G+ \* F* I, b" U5 @5 ?8 L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s) `. F  E' M( ?: x! F) V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P1 F: {, S( H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E  A* m- `9 ?! z( N' h) g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8 X, C9 ^! Y- U, m+ w: U) K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F/ v; U6 F7 }# q; V0 W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5 X, l. p. j5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b& ]  O9 j. U+ l& O+ N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M! l* x; C) f" N5 b1 g7 `*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o- v2 s& c6 j9 d5 y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7 t' B9 Z  B3 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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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j$ o0 O. z" `7 y- P* x  G5 {1 M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_, w' C; u4 p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u& a" c. O) F/ k4 ~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q  k1 }7 N* p1 y2 E
  (三)提供咨询服务;' u  h1 D" Z( G( [/ Z8 n1 f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b( K, Z2 s5 p  N+ y/ S, L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s7 Q7 i3 h' U, t  E& m% R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u# ^2 Q; |* N! b, @! K! N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H0 [3 T- e& Z& h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w/ M+ [6 a) N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j' L: W; r5 X4 V5 E/ ^* e- `$ q8 o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 O3 _+ R% c1 M5 C0 N4 X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Y/ V, n# x" t4 N7 _7 n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9 S( G, Z* W, l8 ?% l4 A5 g. A3 ]1 c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O# u1 h3 H* g1 r9 e1 p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S- `2 f' T# G7 g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0 {* J; ~* H( z4 ?2 g7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K$ @; f% ~- Y9 Z5 y; y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5 W4 I/ ?- z+ x5 V& ]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H9 S7 i; r+ v! S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Y; f5 Y" m- y$ b0 ^! u" ^/ a( K: s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K/ C6 j, Z. Z1 [, R4 v. u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9 B' \" @8 P4 b7 e1 Z%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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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K  w+ L8 H9 z: h7 t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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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9 z- u$ {; {! U7 {# ?. Z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r4 v: O( h5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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