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3 Z; J, m) D: y% @
9 p. G; A1 a3 x+ E7 t5 h; w9 x# k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 j; a( |9 w- O/ F) Z) @) \ B# A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L/ r5 N9 U+ z; t1 `) A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S g. }# l8 O7 g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P( r3 G& N! X$ n$ W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V! j P" j- l( {9 L5 F9 l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K" d9 o+ f3 L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6 g! a9 a2 d8 b* T9 D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M3 P) K8 d* }* Y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 | G9 F; Y3 V" B2 n0 b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H# ]/ z/ o, g. w5 k4 S; ]% l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j2 L* o( o- m& L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O: F0 v& s9 x2 j' x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F( w# w! v( x+ F$ t9 s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V3 @* `( [8 ]' ?3 l$ z0 a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g. o4 p7 d' N9 m8 L3 }. E/ a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5 x) \1 r5 w1 r' I0 y' C) E, J) F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4 ~: Y4 ?) j/ r4 J6 Z: K6 V% J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l" \/ d4 v; i8 b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g! E1 h/ [. I' {4 o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q) f# I; V# B8 A- P, G. G! v: M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2 ~+ D ~( ~* H9 U: f9 Y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h0 r" W2 z) ?5 c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6 i* l2 _7 c; J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e5 S+ B! w) z# A9 L7 f* b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2 l# r/ P; v$ y; ]4 t2 U4 A8 r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8 C3 m* ?7 @' P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6 ]* u5 b# ^! ?$ `% H8 d- R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9 r0 o5 ~1 c0 Z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8 [9 n/ S" r* R9 L" M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4 m+ T6 Z% B \: Q) V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a& ]( ~* O" y* Q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I& M v9 p5 b: T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F* y# ?4 z0 T" F+ F( w8 y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6 I$ ^. z# K V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q& I. { j; z# @* m0 T;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V' ]3 }8 W+ m6 @5 k( r; f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X3 M o# @* F U3 }+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A8 o* m3 c: Q& n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M1 \0 ^+ }* G9 z" m6 p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4 r( X! Q8 K& D0 \- J- U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n5 E4 I. c' k- x) B4 Y; U* W* U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l* N9 a& s: ^6 w( \, J; X! l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r# |; j: b. ]) k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R! j# Z/ E! T1 s) J+ M7 B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s+ U: L7 ^9 I" p" S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D+ F! v8 j( F# ]7 I1 ~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6 J! u7 y" ^6 Q' X/ V5 m7 W8 |7 q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5 t8 B0 }. w+ l+ r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f4 l$ Z% M1 \( M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d6 U9 p# p& u" t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O: Q6 }; ^, c' J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Y2 ` _8 v& v! L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2 C7 N. K9 |8 Y, [- ?6 u6 F1 y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z6 K, j0 P8 s: y" I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7 d- z- b8 r2 \* f Z3 n" Z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9 a' p4 U# V' k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Q' k7 i& E: j5 v. R9 G" W- T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 ]' g0 V' f* s5 M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C2 r3 w* E; c( E,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j, K6 ~( m7 \+ G+ s# T/ L& R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C5 @3 n3 _; F# t8 d. o3 d1 |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2 Y' V" ^# R& L, p1 M( ]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5 [1 m2 F0 b% I) E% s/ B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b) x4 b3 d) Z: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5 V D n3 z( K( a( X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R2 G- P, s5 k) e# b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Y' n: V) s: L$ @! q' Q" I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8 l$ t" e1 f% |& f
- B+ a4 `) _$ C' x' e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q, x, ]1 x w/ j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3 v0 Z* M+ ^ V8 w) n, n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k8 L" T( G4 s: Y- ?& O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U! v: \* E/ Z& v! Y
(三)提供咨询服务;
: f' p, N& ]5 p9 V4 ?* y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d' r8 O& {; y/ S7 N% t7 C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2 F1 t- ~% W: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i( t0 |& {$ q5 w$ G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L/ ?8 @+ l- V! c+ g4 f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N! p+ I- J' a S4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1 a1 T( P2 ]1 |& f; D- a' T8 Y2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 ]1 v J# Y) e, T6 X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E6 Y) b' r) Z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0 B# J k6 Z. G0 G. A- y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7 q/ H2 x4 Z6 G9 y5 [' Q0 ~3 x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w1 s7 D! e- r# j* N5 M8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K! B" Q1 h( Q2 E/ Z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7 A8 D5 `4 L [! B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 S5 }$ b# ]: Y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v1 E' i( q: d) _$ k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O, x* k8 j5 d! \) c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q' P( J$ J+ t5 [/ @- E& i0 i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Q# M: _ B7 U( S; Q(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