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956|回复: 2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j" O1 |: r( t3 H1 }, t( _: C; d & |, q: _4 u+ G* w% F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 R+ Z; {, V% J# r! V" k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5 T) I) t6 A8 o6 n- J7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e+ b8 m9 \2 ~$ K1 j5 e3 G,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q; ^+ j! C  Y- W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H6 R  [4 P. G& \* }! S7 W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i  l! H: c; g, ~* u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D. Q' w0 U, u6 [* ?( B6 r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3 {$ c" F. w- J# u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 O3 N; A1 _! [# h5 T" r) d0 o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 i( J! e. \6 @/ Z' w9 o: g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H) x; i6 s* @3 H7 R6 g: _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w- b; G" ~8 a) P6 d2 [* m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b6 u3 I( C6 l! x5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J# R9 w* W( x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K* p9 ~9 S$ W6 m2 z5 v- p4 W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b! S% M0 O" e" W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a6 [0 B2 L2 t6 l0 ?+ O1 M, r' P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 V6 c# z0 {3 A& m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9 T3 e6 A5 C, w, P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f! `' a- D5 i% a0 y  D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p% E& ^' |5 _.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4 Z1 H: H4 Y' d/ n3 L* B8 t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v; w8 E3 P- ]* \  k6 P+ P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n8 T6 b* }) G  H/ A3 \0 U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0 D% l& Q0 \3 Q/ M! }/ O. Z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a# D, K2 _$ I! a9 U# ^' j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9 Z5 Q' \1 T8 x( g& Y5 L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I! G& r# a5 o  L  D-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P+ _# F9 w8 Q8 l8 U& k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n$ U' P" q6 D) N( |1 P, l8 K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H" N9 E  u5 ^" O'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x+ ]  c# H) z6 t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 ^: Z# a& d! p2 a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8 }; `8 |! M8 ~, z6 O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m0 ^/ Q) K+ s: v2 n$ c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1 y" ]& I! V)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2 _, V+ z) a) W% I7 X( S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S$ ~4 g! T1 k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0 I2 x2 Y* |, Z! V* t$ a9 W; N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3 v% u9 r  o* E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0 G" Z' V: f4 x5 |; X8 ^$ H% ]1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7 }( I" b1 h  P( e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g5 G; S/ G: _0 [1 t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H& q" Y* ^& E. ^7 Y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9 J& ]" A! p1 M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3 Q5 {+ D) i) P# ~4 g$ b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2 d$ T/ m9 `- D1 i4 B: b1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4 `, ?' e" W3 L0 M  T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H! D: k& }5 ~4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w, y# N0 s: R+ k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L) @! F+ L/ E7 r% Q: J  H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5 s1 O0 N; S  f. t4 y, j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T' n$ ?" f$ t% M+ P6 I0 u  z. I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1 _( n0 B& I, p4 v! B4 o& b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Z- [6 B2 g$ b7 h9 p) U5 Q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T6 B6 Q2 C/ \  I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5 x2 L& z) e;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0 U; u: z: X& D+ \9 r+ C+ i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f) k! \# u! I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d1 ^- S7 M+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1 ?! }. H5 X! k/ i) C5 ?; ~# O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n4 ~- _' p' D& b9 ~; s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6 K8 v; p$ t$ M* `, o3 R, e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9 F1 V9 H- P2 x( K* J* t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H+ Y0 j9 q' X# d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5 Z9 Q! C; K+ D5 M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G( }, R2 }0 W9 f# i/ e9 }0 i; G( I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K" b8 a4 V
( P+ ?$ H1 i0 R) g: L1 x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Z( e. ~) z% j! l: M- v- c) P9 r0 h5 E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t0 F2 }8 s5 K1 J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M0 e* I! [* C& c  R. A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k, I+ H/ r# q/ O( z4 l3 m
  (三)提供咨询服务;* Z# m5 Z( ~$ J4 k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N# J4 q% @( T! q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6 y* ~9 h( P& e1 K4 i+ E9 u; x& s" j& B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S" I/ P. I* J' I' y7 k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1 `# O4 [/ d4 `8 }7 Y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2 i* A" q# _2 S8 Y*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7 F& u2 b- E0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R9 [1 |) m: a* J8 l3 f, z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P2 g5 w1 h& v5 H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a! w! b% [# I* l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 H/ g1 V" A  l7 s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p) j" e3 X9 O. F9 I8 o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G, A; K8 S) t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m& A0 l6 T8 Z8 x( Z8 d2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G4 v/ C3 g* s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y1 g8 b6 n( }& T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 K& i) ?" j9 p: [' H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0 `; }* g* u$ n4 f. q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9 x  R4 [: Y% D& S; f6 L4 v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p, Y- ~# \- n& I; w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r7 y- E; ]. w. e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Z2 @* U2 v- s6 \$ x0 }: A4 y9 C
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7-23 23:03 , Processed in 0.043304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