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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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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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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x9 E2 c$ q& V* p: N: U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0 H6 t- T6 H6 Q" d5 D1 b8 e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A! S! |- ]9 ^0 p' x+ C" p/ v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8 X) u3 _3 z$ ?8 [5 s$ Y- u.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z" S1 L  [, A+ w' K$ V. t4 d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T' t) k) ]2 N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2 Y" ^  h. ~( O3 ?# I8 p2 h9 D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 T& W8 a+ q-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 s( {8 g1 C3 X8 g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N7 D/ @& y  N5 `, g0 [( m. F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p- }3 a/ I+ n" [5 t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a& ^7 a, P4 ^+ a6 A3 i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1 S* ]- n1 ~, |3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g# `$ O7 U/ f( c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0 \+ J' g* N* w( z) d5 k4 |7 F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0 x1 b. i; ?* N+ o& N; q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_( k: P( i' T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D! S; h! `, G* T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w& t7 i) J- n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 E7 w, O8 l4 W8 ]. D7 X- Z" q5 t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C2 \/ a, w0 s" j8 Q: y2 o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m. l/ o3 a# H$ v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7 Z& I& C9 ~+ |4 \) ~" p' v& X7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9 F% B# Z2 P8 K9 U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8 J' c! G# v" n- D; \' t3 x9 w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w7 J- }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W: ]9 l* U, v# Y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 B/ K% G$ a" T; H# _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s( Q3 N, v: [8 s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j$ S% U# f& ?# N" E: l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s7 T5 `5 L5 h% \( g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n, E# |& [! t#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6 x5 N% ?/ o; t% M!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i7 l0 R& ?: W8 J7 A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3 T2 T/ P' D( j6 m4 F. C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g* Z# e9 A% s1 `: P3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Q# x6 ^: w5 n'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r1 Y& ^( v& T5 F. w, r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Z9 Q7 ^9 H' Z*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5 \' `% p" W5 V4 s, Y% U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9 ?" Y6 q) B5 q( p, e0 e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z8 b- t" W, x: g2 Q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8 N+ O9 [1 ^- U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0 _5 r* ]% C$ y3 I" }+ a) O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d# ?% z! b: U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e7 J' o4 E6 i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A9 R7 p# C; k7 V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c7 J) I8 N( l  Y6 F. p7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i; \9 g1 t! `9 L4 `(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k# S9 z0 p( A2 }& K0 w6 L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6 @7 \' j( J+ h* v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R1 }% H/ U& T  X0 Z- ^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X7 s5 @! \1 E0 e  s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b. t! y% g+ |. |+ P8 N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r' ]& e2 i& k. |8 b& {- K8 u! y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h6 t* p5 D5 U% u( C1 g1 q; A5 o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F5 {$ g4 |( n# i8 K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B: ^4 U9 T0 o9 `' _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2 u* o  I" R  X' b5 n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O! Z+ X2 H: H% J9 i  n4 v" i9 G( p8 t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w+ L0 H( r; j* U+ Y( J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5 d6 h' F$ N/ K# R+ a. S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y$ w5 F# a% a' [( m8 |3 D4 H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7 Z0 g9 Z4 D3 ~9 ?/ N# x: F7 r9 E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3 X: @7 {: q1 V4 l1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U9 y7 f& a9 F8 z5 f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I9 D) A' Y4 e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Q" }: ^: q* f8 m5 s+ r) }  d2 z: Q4 H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N7 Y$ r% x  x( `! n9 C% P7 g4 t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T- o! g; X% k% t6 X8 i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p, e' {1 b# H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4 d+ @: C4 A1 N8 s% H/ ]6 l7 o  e+ U5 j9 N  (三)提供咨询服务;
; A; e7 T: R/ q1 s8 Z& s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j5 y1 D( X9 v/ K1 E+ S& l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N$ ^7 V: @$ n! _: O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C: H* _3 C9 ~  v% t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S& \9 K: ^. p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5 H0 t9 ]! ]* G! l) C9 K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0 X, a% j" C1 F5 X! i! J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M, z! v4 ~- W2 t* ~( q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3 [3 l" {& B5 _3 e+ X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p4 C" t, @7 n6 ]3 r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i7 B/ ~+ i3 L, r/ \; d% t& J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Z0 A* P) [0 j  _" R%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L- `' r# n3 B. Z; ?. L5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s) J2 _- ?; E1 @( E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h: V% t4 ^& |8 [  `1 s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V% r6 I5 G( e8 ]% }' c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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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0 T. ?4 I0 \' D2 e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v/ E' e7 y9 W! k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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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0 _4 U+ {6 F, h/ i, h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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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d9 D, S7 I. L/ B# `7 S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9 g) F' u* M.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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