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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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w2 i" m: P5 A r! S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O4 o6 d- t7 m0 e7 R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8 Y3 J+ x z( m) r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9 k, O. [6 c; h! i) i9 m1 p- O9 J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C: F; a1 {; ^" s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a( [' v% q8 l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R+ l, N, c0 P) g+ w7 [8 C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n/ J% \; B( K4 s7 p' D2 n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Z3 W; c) S+ x, r& t/ F4 Y.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L' T+ u+ f0 H# m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_. X. t! I! e3 f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H |# S; T0 k; h% _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5 w/ x7 ^# \3 k3 D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 o1 g$ O* @" e. v( `2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U- Q6 w4 ]$ x3 a0 R) |6 A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a/ G& y! U1 N8 [: I) h8 R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1 N, s$ ?* m5 N/ A3 l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5 S: X. a9 g' T1 |2 r* d( p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9 a, P: I0 q! f* r3 I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 d1 V9 U5 M/ M( L; S! ^% H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h6 C0 ?$ T# g; k$ a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9 n+ |: T) n _( z1 K, C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Y& K D0 ^+ f9 q* i3 [: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1 d8 H+ x: J z5 Q9 O# O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L/ V, c+ e L2 V: H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0 D/ U- W. F# Z1 \- n1 M" e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1 `6 s( }1 |/ A" c; v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e8 M* Y# S! t( L% E$ R1 I2 p. R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 k8 U& r) V( G: Y, h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5 N( J! [1 g! `' |/ n# v0 w3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 J# u4 Y; X6 T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M, d" N9 X, r7 _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2 _+ f4 e) Z4 Q6 n' a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1 h+ H/ P. q! |9 F% b& C- J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i% E5 Y" c$ F& k4 T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g) Y$ {0 X9 M/ Y5 L* \" M# t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6 v- J# ~& X) C* e+ T: z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 j" M" u% v# C% f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G( O0 x. Y! Y& Z" U$ r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l* x1 R0 V' `) }4 T: x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0 @& ~* B8 G' F& b$ G4 q8 y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y. \6 i6 {! t+ L8 Z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A: x$ r# \4 t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9 H. Y+ f% D# i$ R U |' a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R, f2 W* C/ C4 \6 d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9 r% ], [" ~& [" S! d& H% {7 x0 O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K8 h3 V# p; r: w% s" o. r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R$ e+ n' L( n& g5 K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Q+ i3 j y$ h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d5 w2 Q$ H1 p4 p2 t. B" G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7 Y3 F) ]) R- Z7 X; y0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E9 @7 L9 \# k2 u! U4 F$ W" N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k/ v9 `: C# o8 T! i* ~$ Z+ M$ c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a( x/ x' y: Q3 Y& L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C7 ~ d, V: H! ?, o+ j0 _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8 Y3 _0 S& k; |7 y% l$ p7 k2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k& {6 @% H( p9 A. r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Q+ E9 n( A* J9 h! R1 J- Y: S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7 j+ z( M3 k* u7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 f' ]' ~1 o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M7 d! i' ^3 f8 b) {- U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Q1 o5 ], l7 [0 u' l+ x! Z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6 @- B8 ^5 t$ q) \! S$ b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z0 z/ H7 \; ?( l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r' d4 j0 h& s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4 e1 N* g( ?5 J) I7 B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9 t0 a. W y: d6 h# y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0 r% C \: i) m. [3 z
+ m4 U0 A" m, Q) ~# p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 \7 i' f1 A; t9 B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z5 \$ | h6 `" Q% i; L+ ?.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 j, m0 h8 e* F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x& S0 Y3 b K, p (三)提供咨询服务;0 `5 N7 h; N% ?! D'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V r( T1 f1 G( d# {4 x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4 R5 p4 [5 X6 Q& p( {2 D* K% R- D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x# O7 f! P# z7 M. T0 u% E3 O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z/ k# t- H4 P( r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c1 w Q3 T. H! E. s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5 w: \7 _3 E: L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T [* P. r2 r9 l% t7 G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9 g& @6 r5 F, h E; K, z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5 v* c6 L4 J' x! X$ `( l5 D& C. o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F P& U s8 C3 m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F- c; ~/ q$ @. o1 |0 e) c" q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6 R2 V6 }* ~- E2 G' m; T( q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0 E: Z3 [ z) v7 R+ Y* m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z: N4 e1 X% d/ u# x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d+ {( O! B; c; u) Y! Z& u' _$ S5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U' \; X# {% w8 D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3 Z# V/ B&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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