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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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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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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7 A8 Q$ Y, D! L3 ~) L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G4 W5 {$ j" q3 C1 {' y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Z& ?6 n- s. f1 h4 H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T  b7 P+ s' \. T  c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s1 b; w0 E3 F0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6 z4 c3 r0 v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6 _% {0 }7 ]% o9 E: D, a4 M) Q9 z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7 D1 I! W3 F3 A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g1 ^. C* A0 B* G9 E& A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s6 `" p' o1 m  `8 B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K5 Q& `3 @& h" 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8 L8 r" t3 b2 x( L3 }5 m8 e5 N: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6 [2 \+ v6 ]; B; F( u$ B& G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P9 w4 Q: y8 B' S1 P3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X" J; z# g& }2 J# R/ v3 U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G9 F7 x* r; k, N3 V& k( n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6 W8 U2 Z* y6 b9 e/ G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5 Q, d! X3 {5 I+ }: W; B0 g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5 C2 V  }; l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K) \* E1 l4 ]8 [, l; R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_: R5 z) v- p$ E9 F- W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r5 u3 N/ X5 |6 N9 O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x( a4 @" X" j) u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3 t  w1 b. T+ O8 ~( T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k! j6 J/ ]8 B! j$ P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y7 [9 R0 c! x* D9 J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H2 J( y' k0 R5 M/ v2 Q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7 Q' j; C1 Z( \7 W4 k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O/ s& k% U' h6 L( f( P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3 n0 @5 p5 u% `: t: K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7 ^9 G" ~- F1 C  C% ?4 d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C1 }: d* _" I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1 h* P' G$ }% u( |#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t# }3 k7 h( M( q2 j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M! w- K+ k2 Z5 f. T) e" i' V" C" b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4 I$ D+ J: F8 y3 R. X+ y/ q6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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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  }1 Y. J3 a: U/ z. e3 i: S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y$ [- K6 q  U/ I: ]) M5 f+ R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5 l6 J3 u/ g" d- b;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n  ]: q- J! R2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5 u; U: w7 w3 g& q! Y$ Y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q- @% d2 \4 f5 ^; W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D( t; m$ I$ Z  ?; q  z7 n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U6 y* R$ h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3 M& Z& a) t( u: S" ]: Y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Z; [& M7 m( d5 [8 k# J/ R( p3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b, t# w2 v5 u! b$ R/ }2 F5 U' H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2 L4 F6 k9 Z# O- J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j  L" _1 B# L( q( Q9 x5 g0 t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7 @! ~9 K! h$ Z0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f" }" k7 w+ R, X' T! Q* r( W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w+ S$ h  C8 M: D7 o/ _, }7 Y$ c* ?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s9 k6 Q' j5 z& u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k+ h& }5 ]3 t( Y)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o/ q( h3 p# N' h' g$ Q% [4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9 d5 \# ~% o2 U) [7 d! W! G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4 M: ^4 ~7 t( [8 t, L' S/ o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9 W8 u( B1 u1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 T. _0 e" q9 b; [2 E5 J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D2 b$ K8 v4 C( F: `8 e) o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k+ B6 Q/ b& {) T' K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l8 k0 k( C4 p, \3 G0 D4 z) A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9 q+ v8 Z4 K; p' J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0 F) b- J( l% z) Z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8 O9 E. }# @- h+ x  f9 u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5 ]3 J! C2 M& X4 V) t; e: M, c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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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F& [; ^. S  L: b6 U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3 V  H& S, H$ n+ C+ {4 o( I0 t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0 {; }( l, x# }+ V& N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T1 y- d" V* z% I; O) u, P  (三)提供咨询服务;2 L; i( n( m- @( L$ k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8 q8 T  J5 P$ F4 C1 l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1 F6 ]' J4 W  i# t2 f( I  C# Y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0 Q2 ]- _$ C" f% f1 j1 t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d' \# A+ I& ]6 u$ {9 A, R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0 Y: C" A9 L4 r6 m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6 c8 p; T# X% r+ H' J3 X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Y/ E8 C# h) _5 i  F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O1 |0 K0 Q4 a: Z3 g& `# u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F6 A6 ]3 {+ R0 k, K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P8 ~* A( f) N; [0 A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7 k1 e* [% e+ x7 m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E& k" R6 Z2 q' _4 ~* w. J6 X. u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F9 @, x/ L9 _. b; G* e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4 q+ ^0 ^! W/ k$ N' `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X$ r( y*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q" a+ ?0 o& n" ~5 A6 M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Q7 f4 P- U- |' g% N/ u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J/ j) r* R9 A5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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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Y! J7 q5 x  P5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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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y* t3 E* M7 D1 w( K6 F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s1 s7 c# v5 Y: o! _" n6 O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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