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603|回复: 2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6 E7 ^  G; w- I/ ?) w7 d! {
1 t* ~6 n( I( ~! V/ t. O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O; M$ [" G( N% y/ |$ J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K8 h; }- w$ k+ P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 Y) f+ W6 D' v0 T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I5 Q5 \" \0 h% Z" g4 b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t7 m( ?5 X" S, Y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3 B" d6 W$ `' }1 A5 k% S0 M* e/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B% g; t6 Y4 u/ M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q; I, Z& b# i2 V0 K  n7 S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5 @- }) z- u* P: I* K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9 W6 g0 K# R. W5 @& Y( v( L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m" M) [2 i; ~6 H( w& r" @: K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b  m& M% E- ^& G( t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N5 T/ t- ^% Q* q* G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k& S) y" P. ^3 e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9 ]+ V1 Q( @"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A- B9 v) M& n# _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e8 n2 h# U/ x% i7 c: r) N' r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k/ H* y+ S4 F$ `. n" M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I; V6 V4 `: [6 ?% W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p- ^! ?* x# x) t2 _7 O1 a7 F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Y& D6 _  |$ L8 S) ?- u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0 @0 g6 G* @# a) R* U! W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r+ {1 [$ e: G2 n7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F# m$ G8 y3 |2 r9 F7 H4 K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t  B1 \$ x$ T- ]- t7 ?6 s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_- _  v( V( P6 S" b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H- i: P+ ?9 m0 u* C3 D5 z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L( [9 ~* w) x;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 g9 ~: \) B" T& K+ O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1 W8 Y0 K" I% J0 n0 @* n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Q5 p9 Z' L: `;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7 {! t$ n$ f2 H; ^9 U" Q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9 U& J4 W, X, Z) w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3 ?( C' V. I% W- T& W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M! N, j5 G6 s/ U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S1 l- C& M; Z" e  \9 I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2 b3 [. N; Z5 t" X2 [7 _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z* y* G% ?4 l9 N9 b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r, o) q9 k  g* ~6 \9 L! H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6 o0 v( H. l3 ?7 U: k" S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K0 I- ^% I0 E( C) X*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j* ?" Z# O" b; l7 r4 V) L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d8 X* i' X. C/ G# q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0 U% r# T4 p' Z+ V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M7 I, [6 Q0 a: n7 O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y  o5 [$ d7 E; G8 `4 o4 Y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r% k$ `1 q3 L% B6 Y/ b3 n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 \. s0 ~6 ]" R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U6 P; ^9 j5 w8 u+ w9 K: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5 ?% A" q# |9 ^/ ?: h3 ~1 H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X+ v8 `$ {) l- b6 K4 Y* r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 P3 E. L9 `4 j. o+ Y" ?7 f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1 O' q& O" t6 D2 M& N5 Y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2 Y' e! b* s0 c+ v$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6 e* {8 ]9 O3 ]5 i$ A) y7 m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n. f& t; M  {$ y$ i3 G0 H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7 ~2 N4 s# A, V1 E# u$ J* m4 r3 n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 g2 y- l5 C. S; h  W1 G%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i4 t1 t) ]1 }0 x/ ]; b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d( p; U+ C9 Q2 `#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s3 X, D) @. Y4 t0 E" X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S' H" z  {! r3 U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o& h$ u' C5 d% V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p! U" f7 {8 v0 z/ V, m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c, F4 O' d' D( Z5 P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b' H; @& [& ?5 Q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j# w* [5 c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 w5 \; g4 }

1 \3 A( d  w# T# T% ~4 O" l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F  Y  W# f" A5 ?%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4 d* N8 b' x0 l7 b) M1 i' f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f- O5 S/ O4 l9 r/ I3 ^/ ?7 |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C. c6 W1 D, j3 ^# D' x# _  (三)提供咨询服务;) F1 T' Z1 w5 d) A7 c% A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3 y4 f" Y1 w6 j/ `$ K+ x5 H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8 j$ y+ ]9 f. g$ |/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E1 C/ E1 b+ }5 K" T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9 O% A, J0 w8 F9 l9 K9 B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d% l) p9 Q8 S4 u( ^: j.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5 L! X" P- B$ K1 ^. d" Y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e2 b# V  I7 Y8 q, i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g% G( [+ K6 u5 f& A2 O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I9 [1 J% L* f8 E8 B! h$ g7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 ^% E: c0 i9 g3 R1 u3 W: ]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u, l2 _6 R0 u, v  a) j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S. u9 r) A5 R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8 C: {& A; w+ _9 q; A$ q0 a,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L9 [5 X4 x. g. A2 d) G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O( R! d6 c1 y+ Z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 }" I7 k! V3 [;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p, [; T( E: x" I+ a: K8 v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 I- a9 _% U. w8 r
备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0 e' W# }6 _4 t1 O. l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备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D( H% C+ i7 A$ ^$ z  U! J- B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J6 B+ c. x8 N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备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1-14 23:53 , Processed in 0.062334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