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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让公益诉讼补补“反腐天网”的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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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让公益诉讼补补“反腐天网”的窟窿2009-09-15   惠铭生即将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被期待在制度反腐上推出新意与新举,使事关中国发展成败的反腐败能在制度面上日趋缜密,环环相扣。在制度反腐的大背景下,中央逐渐将民众参与反腐纳入民主、法治等制度化轨道,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制度探索。
( w, f2 V6 F3 Q新中国成立后,反腐多靠三把“利斧”:开展整风改造官员思想和工作作风,发动民众检举批斗贪腐干部,重刑严惩腐败分子。尽管在遏制官员腐败方面发挥了作用,但这三把“斧”毕竟渗透着太多的“人治”色彩,难免存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和弊端,不仅让一些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而且也未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威慑某些腐败行为。所以,把反腐战略的着眼点从人治移向法治,提出制度反腐概念,通过用各种机制、法制、管理制度,缜密编织一张让人不能、不敢、不想腐败的“反腐天网”,是颇为值得期许的。
6 v; ?/ F, N6 D0 Q- |1 m+ M织就“反腐天网”、推行制度反腐,公益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目前,英、美、德、日等西方法治国家大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日趋成熟完善。举个例子,意大利的一位市长因私用公车送外出旅游的妻子到港口,被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告上法庭,法庭以“侵吞公款”罪判其6个月监禁;日本的一位市长以“恳谈会”名义宴请其他官员,一普通居民认为,该市长的招待费用过高,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令市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市财政32.8万余日元。在此制度下,无论哪个政府机关或官员,社会团体或公民只要认为他们违反法律,就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维护公共利益。% a4 A# u5 q; Q% C) E& i8 n( d3 P  t
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框架下,公益诉讼尚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对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团体和公民往往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比如,一个政府机关超标购车,某公民认定其违法并起诉,法院就会以“非利害关系人”而不予立案。公民举报,一般没人理会;去法院起诉,法院又不予立案。所以,公众对个别党政机关和官员的腐败行为,只能当“看客”,除了徒劳地发发牢骚、骂两句之外,别无他法。执法部门监管范围和手段的有限性上的漏洞,公民监督能力的式微,只能助长各种腐败行为的嚣张和泛滥。& Z( L7 f/ [2 J
我国及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恰恰契合了中央即将提出的民众参与反腐制度。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一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营造一种无形的监督氛围,对违法和滥用权力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二是能使政府在涉及公益的公权力的行使时刻处于民众的监督中,这是其他监督机制所不能做到的;三是可以使政府及时纠正错误,并努力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等。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公益诉讼是人民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所以,当前我国亟待修改行政诉讼法或对其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其主体的规定,将最为广泛的社会元素———公民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之内,从而让公益诉讼补补“反腐天网”的窟窿,让腐败分子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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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济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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