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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东莞市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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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莞市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
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载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承担力量,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仍比较滞后,其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发展的政策环境还不完备。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使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步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承载者。
二、分类别多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分类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培育、发展壮大,以适应社会服务不断发展的要求。二是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尽快成立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为社会工作者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行业管理和服务。
  (三)多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从我市现有社会工作基础和格局出发,按照“分类扶持、有序发展”的原则,以“引导、转化、规范、提升”为方针,主要通过四种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结合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化为公益性社会组织;选择一批镇(街)已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合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将现有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三、营造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成立社会组织促进总会。成立社会组织促进总会,打造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孵化器,优先扶持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有力的支持,为其提供场地、资金、人才、政策等全方位帮扶。
(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要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揽、事业单位承办”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转变。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效实施,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将社会工作需要购买的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以合约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各级财政要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筹建成立的经费补助,社会工作者协会建立后的日常运作经费。同时,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性资金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七)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公益性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八)理顺业务主管体制。目前,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着交叉管理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要通过改革理顺公益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体制。原则上按照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性质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由市民政局或市政府委托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九)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十)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建立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评估体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引入香港社工机构和资深社工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指导、培训和督导、评价,形成客观合理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建设诚信数据库和诚信记录公共查阅平台,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失信惩罚制度,并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条件的主要依据,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良性竞争,以及社工人才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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