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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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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 m# |7 y, N9 [( J | 建社发[2006]1号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 d6 b# P/ N' p2 C. F
第一章 总 则 3 @4 s9 B* Y8 b- |% v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T) a- k$ }6 f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f. o7 j: K& Z* t9 K+ x0 l% @第二章 居民之家 2 n! }! W: P2 Q9 S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R, N$ g) Z1 F' U1 g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9 a9 p. f R, }3 b3 e/ A5 d# j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I) Z7 R+ ^# ?$ `) G% I$ F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4 N$ b w' Y- {0 }' B( V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x; K7 X/ h0 ^6 \& t+ F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 O. R3 q( F9 a- R第三章 社工聘用
" [. i. Y5 {; Z+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q9 t: k# y* b" i6 [ 一、21-40周岁; / M9 @8 P4 @$ M1 G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v8 a- L' y6 E2 z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C4 o( G& |4 P* L( g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w; m5 H% B F1 T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Z( k6 N+ }/ k2 G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W8 Y2 Z9 J1 o0 t" s) f4 }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x9 r9 X+ `" P+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9 O7 N8 E6 n1 D7 Y$ \2 N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t+ `& R2 x+ o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M* Q1 R3 @2 m! s7 X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O4 A" c! U+ i+ z+ l! ^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x, @% b8 E( I( c' g& i/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T$ J3 b5 L0 i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I) e# z* L! Z, o1 C k; P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5 J2 S% k/ E) L" V. X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7 u$ G5 m- i3 m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4 g, N7 \$ `4 `( n, G% l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v( d* H$ T) p: D, M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v( Z- }& K8 {1 I%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0 g2 M7 T% ]7 b8 H$ s" O! C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8 `2 [7 H& d. g8 L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o4 ?! a1 P9 s5 e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1 E8 m U- O% I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8 K6 a( G* w3 v( J6 N5 a7 H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C9 G, ]# G3 V4 `
第五章 社工管理
l3 s1 p' F0 o4 A& P0 M4 G+ Y#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P9 F7 F$ f; |+ b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H+ v- }, L/ s' \) R& `' `0 A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U# m1 g2 p4 R! G( J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5 P8 T7 F6 |9 |; W9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4 P" [/ k% P- U4 p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G$ \9 z! U3 R/ T) o0 l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5 W" U! { N3 q; ~0 y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5 @. U% D' O- T6 m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O; y7 Z, i8 ?" Q) X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8 T) A& {" ]2 E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 e, ^% ?. X3 e+ P0 D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 s$ n1 z3 M: A第七章 附 则
) M. n( [7 n" y+ i3 S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N" a1 u+ F& m4 u+ b, u# k! q6 K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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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日 | + K! J. m/ a: C; n(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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