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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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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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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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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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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K0 n* e; M# r, J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3 a! q; M4 |. U$ B6 T0 T5 t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l: _# E( `2 v* }/ e
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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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Y! S7 x! i5 w; D' V2 m( }) p( e! z* x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5 U8 e& a- Z: Z# h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5 A: V$ y3 b$ `) o# z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x" q" f$ d( h: @5 ^/ z0 u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1 l1 ^& a7 {% L, g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B" Q' l( N+ ^* M) @2 t
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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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p; w% N* H0 l# i. Q
  一、21-40周岁; ( M: u) Y; s" T8 F3 c' e1 U1 r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q' d2 g1 f- [6 B" E*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q6 i4 P4 S6 [& b  r: V3 ~+ d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i- N& A& }3 X: C4 J1 {: w4 ]' h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s, b7 S1 ?0 F- m$ X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1 {) ~2 j% s/ A; E3 l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4 n: y, j9 T& U, A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5 c$ {1 H: U7 V3 j8 E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 [2 h3 _5 m  W, b& S% z0 m2 R# T2 Y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C6 ], [7 \. ^. w+ Y" {1 {' t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a$ g2 r2 Q. d! r* A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D6 G+ Q; N; s  g. L( t/ Z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m8 O4 r& \; i: y5 T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8 @: ]' t) }5 I$ ]' @# ]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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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 ]! u9 G: M/ ?( o, k. D+ u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k1 S9 y1 d, ~,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T% |: e+ o1 f7 V$ o* U7 s$ y# t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U! j6 l) X#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P% W7 H1 q% B5 Z6 n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9 M, b5 b! n* f0 L  m7 @7 [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u  p) ?" ?& U! U# a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A" ~- L3 Q5 U/ c2 D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r! ?- ]) I' ]1 I# Q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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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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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h0 m6 ~' R, Q6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g" G9 A, s7 R1 x- z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3 p8 {% o3 t& M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7 d4 O7 u8 B* O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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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0 H4 j$ E7 w: j& j6 ]: g0 D& X( x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3 A! e) d/ k5 C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4 v, K% o8 l* S! f1 C5 P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s: `8 O: K5 s" h4 `% w. z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8 G/ L# M* a4 _1 q/ _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x# I' G# m$ Q( _# I4 e% {8 L# E0 [4 z( ^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a" ?" T# a' o. s- o& h; `1 }& H
第七章  附  则
' _. |. T+ L0 B2 w# a) T, s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r& G. ~: ^% R& U/ d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0 [& O* A8 L- [9 o- x; {- D/ ?. P- N' V7 h( a2 c% I+ q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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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1 V6 U7 X9 J7 [: h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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