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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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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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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0 L; q# v) u% N5 J3 n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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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6 ]- W3 y  d0 ~0 O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 _0 h+ j/ {. z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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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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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7 k: s7 I9 e, U" n+ ^, R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3 r: ~6 P* Y; }6 f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m5 m( S  A4 R) p8 a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 z3 ]# D: P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9 |# ^& U+ k+ B! Y6 z7 d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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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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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2 ?3 o$ p! Y0 d
  一、21-40周岁;
/ n' m% _* T3 p" s! P, l/ `& x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2 f, N4 E, U! T# I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8 q2 C* d" ^7 r  y) B7 a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R7 F  p3 y) O  i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4 h$ |2 T; \4 u# M2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f- P( ?/ n( Z% W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2 ], ]' T% Z1 ?9 T! d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C& U% I2 F& ]; K$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9 F2 i; F. W  e% n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8 l% Y" P" M; }( e4 T6 E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4 U/ a& p3 V/ h& D4 k8 Q' `" S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K/ e/ y- i" E! \. P!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M/ E0 J9 v  @) p-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T5 l0 c2 Q6 a6 G7 V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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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 u) N! J&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F! a# N, L. [/ C. r0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j9 O" x' v& ^. Z* ?) b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q5 U+ x* l0 B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b9 u( a+ ?8 j/ s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R, F- U& X1 n' `, E. @1 U$ n% Z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x1 K# |6 J/ D9 Z* ^2 P! ^5 J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T$ Q- W  o- C, ?6 p7 K  {0 B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y+ ?+ Q" m# D3 w) U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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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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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d2 H4 {% t: C7 w6 ^. d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E5 A0 i8 ]" W' }2 N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3 _/ T: a1 A9 u+ p# s% R% i0 [' m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T$ ~: ^  A8 _' y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c; J( H. [2 \. ?: C1 S: G/ [2 j
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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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 T! g4 O1 E, H8 B% T" P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8 [6 i. i8 ?3 b1 O+ ~# |+ g* D9 g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 K# x6 a" f8 D; [# U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 S: U; r8 E3 |( ^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0 _, y/ b3 K2 Y! f$ B9 d0 Y5 z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L9 E) O; C* G5 v9 [
第七章  附  则
. A8 q. `$ C3 b5 J! Y6 o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F) q8 t8 ~, Y"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U# a& _  q0 P/ 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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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7 H1 i( X6 \. \3 j1 k. E& x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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