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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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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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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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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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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7 |) P2 R- l; o0 p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R6 X9 Y1 f% z. b! c0 \% V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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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H2 n# N) k3 S- p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B" ~2 j8 E. |, M2 S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8 G7 D0 ^' O7 w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O: B9 A0 e  I* L3 L2 R5 C0 }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i+ V( X6 N! L) A: i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m6 j$ [+ ~9 O5 G. a7 z, z& L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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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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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2 t  J" o% e1 g1 Y) t  一、21-40周岁; 9 L, U! c4 x. s6 y  b7 l' R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O6 z# k9 B5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 J& N# h* Q5 h' p8 a: Q(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Q+ J& J4 A+ d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1 z- E4 ^4 |, U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9 B$ j) r" Q; N  n$ X# A, t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W) y6 K2 z0 e: w0 a1 K8 f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S! H! z0 o  e$ g) z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a& c9 c! s' B' @. r4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 f0 b8 V' `' a) H0 V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8 J5 \: o" D8 P9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V' O9 j2 d0 e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f& h8 {7 F1 {% _# V$ I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t1 [; X5 a5 Q: z0 s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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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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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W- \* Z8 c7 D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 u0 l( o( }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N/ U* {( S8 p/ h, y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k' b& A+ @( _5 b# Y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8 t8 X  c6 h! Z" h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1 q+ g9 y- J% i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E/ L9 ?! f! L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u& ]5 m2 y! ]$ J) s  \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h4 c" g! i+ Y2 ^8 D3 E2 ?
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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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C. ?0 h6 X* i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e2 s/ S' G/ Y' L/ f& Y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J2 D4 y  R4 c. d$ d+ T, P1 a+ |& ?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3 B! a3 Y) O2 s9 `- {2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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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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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2 X9 ]# x6 p% t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1 b" f& p' N. w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q2 c: B$ P; e  H  ~, f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a0 u# g' U. l1 ~( M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H: W  O7 ]2 K  w  ?1 n9 H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I6 m2 h# b$ v, }1 N0 [6 Q& S第七章  附  则
- a# s. }3 v( D- }" f+ _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 f9 C% ^( l& F9 s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e& l2 L* h2 y& l5 H( z1 ^) ?" X" ~  Z6 A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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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O# p$ k8 u) {8 p  p. c" C4 _3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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