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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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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 ^2 ]+ v: p7 h; J# 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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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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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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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5 C/ b7 K; }4 v+ G8 Y& b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s0 c( ^: M$ @3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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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 o  u- Y' z# ^9 i" G* ~/ ~% C" u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s4 H  z+ b; O& U. r1 K3 n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T6 n( y3 ?$ n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3 Q7 `, ]9 U- C5 x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Y; T! [$ w" F5 l$ M$ {& q/ Z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h8 C: S% b. q: y0 b% N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0 j4 ]9 k, ~1 d* _, Z, O
第三章 社工聘用

, [3 {8 ]' G/ q( S$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 d5 l5 j2 b# j+ z0 z  一、21-40周岁; / ~0 i3 }, j: d4 {- D9 Q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F. u" Q* n& W# W- D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l; F0 ]7 H" o" M/ O9 o8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s3 W2 ]# O* k' G% D+ I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2 c2 [  k6 B5 A" @  j% p* B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f' f- t0 v6 n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G) _& a$ }9 H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5 n, W7 d, N  S( G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9 U8 Q& V3 C. z/ y& e6 V( s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 T& O/ Z& M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j9 S7 a, X6 Q, r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8 f, ^7 i' O% S) G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o) c  N% |* X, E  v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5 W5 F' }7 _5 E" O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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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D& v5 F# p5 J' ?$ C% q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  Q# M: |2 [' |! P0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c8 R0 y( m) O; ]3 Z; C* Y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s' w6 Q0 m/ m9 d) E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K2 G/ E; [  y4 |# O9 J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v4 M2 I) U' U& y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R9 z2 Z9 X3 e* m+ V9 g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7 {* {# u) H' ]6 }1 [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s8 q" p, P  Q# _0 @% _  Z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2 c% @9 j- k- ]9 c
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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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x. _3 U. k* V7 y2 h: T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P$ l6 V2 u" C: b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F3 n8 n& }1 Q6 x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5 O8 H5 |  M& y- Z/ s) j  v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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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 X: A& k2 C- a)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3 U# I' p/ G4 n9 n( @8 C# t( q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D5 R+ C" c) [5 @1 t8 g  Y+ H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p# z) }+ E  }  [6 s" m! E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l& o& \. E1 j3 z5 ]2 M3 H4 C" x: y; r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K8 P6 W0 F1 Y; f5 K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D2 |2 Z7 R- T; ~% s3 X3 _
第七章  附  则 % {3 ~' y  z; {2 b. m( p7 j3 V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 p4 ]1 T0 I, m" f& z" G( z1 d7 F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9 S: P* Y2 ?- E& R)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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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X6 J0 g; N1 n# f1 {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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