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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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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7 P& h% H( ^- u/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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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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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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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n( o: x- g% \4 V+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9 D3 ]! G* K& K9 ^! P, M8 S, y' D' i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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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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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7 Y8 ~6 ^* u% K' w+ L6 I5 l8 w. X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h6 k1 T6 c) U& i4 Y! s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c9 d* [# U, J& I# B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7 K0 R' J( h* f" y8 X3 C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I1 e; r! ^5 `4 X1 X! ^# |( y2 _4 j( ~9 Q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5 A! r1 L6 q* y' N
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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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5 V0 `3 p$ Y5 H  一、21-40周岁;
  Z/ k9 D- V* `: z  b2 N/ d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0 ~- p/ U' S: \" q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b1 P# N/ E1 Y4 x' F,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0 c1 |2 G5 n/ z& M5 r+ c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  z  X0 W5 O# y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 C5 L6 v* j6 {: M$ \: @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1 i: \4 s- L7 [3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B/ F) d( R+ P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w, j( X) r- U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m1 O* n6 Q7 k4 S4 d: g9 t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v' a; [  g7 C/ h% }' h5 Q/ c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G- x1 c% M0 v2 J9 U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 t; E% l3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b1 Y! b" p1 f' y; e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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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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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6 K+ w$ m) \$ ^7 K5 g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7 _7 C$ z$ r. Q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u2 D/ a) k2 c% U/ `6 C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 u9 B2 ?, o# M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H, r9 V0 G& W9 A! K% q# u9 o9 n- v& U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h6 N9 j% _+ X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8 D7 p) x1 F& z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8 N( i4 ?; n- f* H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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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 P8 s8 j7 p" _) i+ S+ J) y3 `.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1 E+ h# V* F  o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5 ?# `$ Z3 B( c# g* N9 w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 I; c, u1 u: c1 n2 i. n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6 [4 |; L' H: H- i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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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 c8 H1 k$ p% G) s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8 t. U" h+ ^# s# e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o3 x8 n: c, t& T1 v3 B& C* C& }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e3 |0 [. m1 J  d+ C" J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Y# s) g3 |! i2 K& g. o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4 |' a1 N' H. _0 {, V1 W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m, j% k) P  r/ H+ l; A- ]1 q  e
第七章  附  则 # i5 i) h& b! c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 G; V' Q# p1 D! ^4 o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T/ w( y2 G+ A1 g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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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2 Y3 A6 ~- l2 o( D- X' T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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