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357|回复: 0

[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I2 H4 D: c7 a3 n0 L) `, h1 D

  a, B0 L1 `2 E7 l% a
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9 _3 s( x) L8 w9 N& K7 S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5 Z, Q! y# L  E
第一章 总  则

2 N; g7 D7 ^4 l0 u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_9 y  D* F9 L! q6 \9 w3 w. t' ?) r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s* u# \  E  F
第二章 居民之家
' q3 l3 w" \* g& \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7 l6 b" D  ]8 P/ D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1 J- w, p* O& E" u4 Y9 U2 Z8 a8 R' y' v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H. r1 }/ }5 S/ V9 z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1 \& p. X5 e7 D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N" m3 C; u6 b  z* J7 u' @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 b) N/ _& \) T) m& S* I  A6 u
第三章 社工聘用
* Q+ M! e8 Z! m1 h# {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_' h. d5 |, c1 Q; s5 n  一、21-40周岁; - \4 }: K4 s& ^+ E: M7 A# q: N, y, ]( u9 h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5 b2 I1 l, ~, ], @5 y* S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0 X) S' C' R6 X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i4 x& C8 ^: S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9 v9 G4 b/ w  O3 P8 f3 ~6 l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M7 ?- m% h$ e) x4 d8 D- M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8 W0 v9 K$ x* S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r6 T! E; j0 \0 N4 _1 j# Q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7 l) b' i% u5 a. i7 E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V( a6 O- e1 L0 i5 x. `% _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z! ^) W8 Z( h% p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o7 S" t6 z0 U& O  n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9 h% t5 q# M* R- A" a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h6 ^# u& w7 n+ P7 s: L+ o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G1 o, W3 N' X8 a6 j2 I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p) z2 Q5 {5 B  ?7 [- w- \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O5 l8 G7 [/ v1 m5 E' M  L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r. a7 O8 u3 a4 T5 I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1 s" E+ S! ^% \% {% y4 H  h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0 ]) r& E3 J. k% Z/ f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8 Q- c# e! p0 C7 R* i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c# h) Q" H) H7 o& c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G3 [  u" |* W7 ~/ L7 v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K% G3 w! ]3 E. D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9 E$ u3 f; R) t' G' C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5 R0 N+ D! U: Z1 `) L* O# I1 K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X( \& t. V2 u" v# n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M' u( {5 e- \7 H; S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H& u2 M6 q, J: x6 R  _) D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n6 J# @1 h' ?1 R!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Z( |+ @1 y! k" Q' B! a+ a  u4 q, O
第六章 社工待遇
0 }( B2 ?. ~4 h  f, w! }3 u6 X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7 t- F* ~3 {) Y' a/ v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C2 a7 G* l3 @% K/ O% d3 @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4 t: D( E+ {4 \# ~. h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A1 _8 g: y$ C"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6 [* v! s; ?$ K: d2 o6 u% g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6 o& C9 ~" Q" J( Q+ u2 t
第七章  附  则 . w$ O$ o$ o3 y4 x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G! ?# M/ ?4 p- i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H( ]& Q) C! j# D. b8 T  |# e& K! G5 d& P& I; A
5 s6 w# s, y3 E: s/ C7 U  P9 ]+ e
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8 I% s$ F7 @9 M" t# ~! `
2006年4月2日
% O! T; u, m+ G8 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7-27 20:59 , Processed in 0.064978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