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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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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N' ~0 v7 J: P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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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4 L% W1 `2 T% i' W6 q9 x" S' B6 F. B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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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2 s' z4 Y, k9 z  c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m$ g: D1 l$ d2 c  S7 |$ N4 p/ M9 m( W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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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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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P- D" f0 T+ T' s- g# y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U. T8 B  d6 F% R0 b; @' M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A$ t# ^  Z+ A" ^1 k* p* S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1 G: L+ i3 G( U. h0 i+ r" L3 {$ }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s2 W7 [3 f+ D% m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7 d! |6 a5 q% N& m* H& R$ l
第三章 社工聘用

3 S9 }# C$ H* q9 E  O4 [9 L8 c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f& r1 d- e7 ~( E" D" H5 `
  一、21-40周岁; 9 C' L$ b/ \, ^. x. v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s( {2 p1 }3 Z$ F/ f9 ^1 G+ V+ O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i) J. Y1 n; ~# U: P, v8 k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n! q6 t6 v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b% K. F6 Q* p! Q3 X: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6 F/ R0 }) q4 _! o  s& ^5 n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1 r0 j! e0 V6 e. D9 n1 [; P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a, Q  M4 T! P  X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j+ e7 c" s, C6 x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4 k' W1 c, H( ~% y0 o+ w8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n7 N5 Y/ T- y/ S0 x  e+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7 U# }# z- [' p2 X. R$ R1 K5 d+ H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1 t0 k& @: ?  W6 X" c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K% D" s% N+ f2 D3 e$ Z* t/ @5 R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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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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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i' {) B) _/ ?- t6 d*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b, H7 T  ^, A0 }8 q: X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X% \8 ?; v9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r' P! m3 q# P/ S+ o5 c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6 n$ g, b0 U4 Q; k3 @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9 h* a$ f0 E6 L3 }% i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U* t; u2 O+ r7 Q, O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2 |1 T, R) b, R2 v, P, i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4 U+ ?, \  U( R# c; L
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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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C& T) S4 C$ g& \  f' j# I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 x- v" t7 `+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r9 ]3 k, P' k! E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Y" p+ X5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j, f. @4 C* @) x  k3 ]
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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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d# n. l: M  ~& g: ]7 z: q: G' D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 _# O+ V. a+ E; z8 W7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j- _: S$ E5 q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1 |6 I- q0 p5 z5 f; L, y6 l0 j6 j# \; [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s8 g4 p1 n1 A0 T" T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9 n! x$ `3 }# O+ C" `8 P( j
第七章  附  则
/ v! P' Z  A1 _# g2 E+ Y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 p9 e6 s6 R. \8 M1 h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U; ^* Y1 n4 w9 S( Z! y'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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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B( P6 P# Q! u6 {6 u; C- |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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