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431|回复: 0

[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L  t/ \" n7 x4 D2 c, H8 l6 R7 v3 Z; M7 F
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 N3 P- \1 W/ H$ j+ ~1 c& Y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H) J, d- C& L$ k' P# Q$ q! s: I
第一章 总  则
5 T1 H) \9 J+ I. m&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X' x  d2 S1 p1 q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9 e9 t, e5 u7 k
第二章 居民之家

5 E% x# I% l' S* J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5 i5 E$ ?7 }4 {5 k8 g! y9 b! [7 Q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8 t. n) `  c# v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S; m) \' x* q" L) l/ [' h+ d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6 E; o5 P5 t5 J3 e2 E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G0 r$ O0 s, S2 R+ O1 i3 H* ~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2 r( Y( I: i6 d) s$ O7 |
第三章 社工聘用

6 }8 x+ ^4 p% E6 G# l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6 L! [; U5 k+ j4 C
  一、21-40周岁;
7 H* G& n( c  @6 M. C: a. q; p) Z& B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0 k2 e4 d0 x- ^; G/ ~/ Q1 _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v/ ]: R5 h# p; i9 }2 M+ k! e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5 d; i' @* H0 }9 a' _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1 [4 P% R5 K# Q$ _& ?  P/ ^- b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 Z: T' n- e* x6 j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 x( e% |- k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m0 }0 ~. E" h- S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7 c! p6 G4 ~) L& @% F9 n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6 e" k! \/ r# H2 ^( E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W" c' `; P) Q6 i8 |( E% y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4 p8 b5 D% u7 U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t2 P9 s% j$ |# y0 S% S; A# D&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7 ^# U2 C5 e" c1 e% b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o) C' |9 _( t9 _5 Z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D1 ]; P: T. \8 \+ W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6 `1 h5 Z9 B& Z/ R8 r; l7 P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J0 ^" C, m. j$ \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g: k1 P* m  M1 y* Z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J, z) G4 I$ S9 \" z& N9 D) D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Y5 V( k1 {! \% u& j8 Q7 X8 G& T9 d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4 l3 |; Z6 q# Q- o5 l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7 N( J+ `/ g; ^8 h4 ^; w/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U& i! q  ^9 ?; t. t+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F0 `# n) r; W; X. H( x% X
第五章 社工管理

4 X+ T& @* Q6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C2 ]5 U  \* I! @& I- m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e- \+ [. x) V( \$ ]* ]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Z' m2 ~+ W4 g& W4 G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4 \# N! f# i. z/ h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M0 p! I/ I/ C  s1 g: c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 ~+ J5 S( D$ }4 T/ R! z3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6 y2 B* A* t* x. ?6 q& W+ b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B0 W. j, {  P  `1 k7 X3 q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k* q8 s8 m/ d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G$ E' S" k/ G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K: `& F; L- O. _2 e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u$ C# q1 b3 v# ?: M
第七章  附  则 ) \' D, X& a$ l/ p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 z1 d9 c) n0 I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9 C6 G# D3 L0 o) U% u
6 D0 v/ H# [5 ]7 L" p

! v* B9 P) @7 _3 D$ u$ v# i8 ?
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0 y: T& ~. e- d8 q- r2006年4月2日
- G2 s3 K7 i( c# c) F# `  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10-17 13:32 , Processed in 0.054512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