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1 ?! N$ F& R! W$ H% ~8 G7 g+ ]# T" d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0 _8 Z! |; c8 B1 d4 ~# o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9 A a) l/ p$ G' A& r; x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7 {* i; u c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F0 W& I- E8 L( J8 h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B6 A: `1 T. Z9 s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8 T' G" d3 N% ?- ~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7 _0 d) ~6 H. B! M9 N8 @0 j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D( q! u$ Z' H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N7 |0 {8 L* p; O: Z9 u2 t/ C1 M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 r! C v: Z, |7 m' S主席团职权是:6 [! F: C, H6 [! Q# U/ X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r- E$ w! w2 k" v$ L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q% k- [1 q. @9 u9 i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8 z( f+ Z: Z1 P(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7 E, K1 a( x2 k! z6 h5 t T% ]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8 G- s) \" D! f& t
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k' e( E" s1 {7 |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 n2 c5 [9 F( B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 F% D. `8 W. l$ Y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0 ~) q7 {% D: i. E: d: ^% w+ K& F9 S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O3 s+ Z* o) G4 C% f! a- t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2 } J/ I6 R3 u3 G+ v2 \) A6 o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2 ?6 ?; }- p; c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5 a7 M4 D4 @: |: o7 p4 o6 G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 }8 I/ x- W o0 K% n6 M; f) T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5 f- V& p, Y4 t( C9 w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X, y. _ C/ Q& N9 x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9 ?& ~5 z1 V! |/ ^; P) o/ S& f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6 S V9 ^7 C% ~, y' d+ K3 V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8 ]: z( @* \2 \& }+ ^" d4 V
一、政府财政拨款;
" h w* P; M$ [3 A+ a二、社会捐助;
0 P$ j5 b) @2 v9 s" E0 F三、其它。
4 p; x0 z' o2 @8 m; E- c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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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i7 g4 m# n) j# W3 S7 J( r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