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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保护] 中国版“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来了,你期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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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小红帽儿童保护 于 2016-6-23 09:49 编辑



       近日,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
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这是司法机关的创新举措,值得肯定。
小编认为,有必要形成更高层面、
更加规范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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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次发生。此项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杀害,而这个邻居之前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该项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心理学研究表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犯罪之首。我国也有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此外,犯罪主体多为邻居、教师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如果不对此类信息曝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服刑完毕后就应当享有普通人应得的权利,过度曝光其个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又可能侵犯其名誉权。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性侵未成年人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狱后继续承担包括信息被公开的义务。
     我国早有公开犯罪者相关信息的做法。各地法院均推行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有关内容。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其实是在裁判文书公开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有关信息,并加工、归类、整合后形成的特殊的信息公开。

     作为社会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权利不能被虚置,保护未成年人更不能成为空谈。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以更完善健全的制度,约束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让未成年人远离潜伏在身边的威胁。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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