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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南靖一退休民办教师多次性侵6岁幼女 获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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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儿童自我保护 于 2014-9-19 09:42 编辑

       事发漳州市南靖县,男子被法院判刑五年六个月      
      东南网9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杨艳娜 张伟华 通讯员 胡妮君)作为一名退休民办教师,理当遵纪守法,恪守师德,可家住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的六旬男子蔡某,对6岁小女孩起了色心,竟然多次对其实施性侵。
      经漳州市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5日,该县法院以强奸罪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事发:幼女称“蔡爷爷脱我裤子”
      女孩小玲(化名),家住南靖县城,2007年出生。由于其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小玲平时都和爷爷奶奶一起住。小玲家的邻居蔡某,是一名退休的民办教师,在校教书时就曾行为不检,对女学生动手动脚。
      2014年1月的一天,蔡某又来到小玲家做客,还和小玲玩了起来。小玲的父母这几天刚好回家,见状,便支开小玲,告诉她:“蔡爷爷不是好人,不要和他玩得太近。”谁知,小玲却说:“蔡爷爷确实是坏人,他还脱我裤子!”听到这话,小玲的父母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详细询问,这才得知女儿曾多次遭到蔡某的性侵害,于是立刻报警。
       调查:先后4次性侵幼女
      案发后,蔡某于今年1月26日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于今年3月6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蔡某4次窜到被害人小玲家中,趁着小玲独自在家中之机,将其拖至卧室床前,脱去两人的裤子,对其实施性侵。
      虽然,庭审中,蔡某一方辩称,没有强奸的故意,其行为只构成猥亵。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奸淫幼女,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同时还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故以强奸罪对蔡某进行判决。
       提醒:家长应教育孩子性保护
      近年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发生类似案件越发频繁,由于作案人多为独居、鳏寡老人,比较缺乏社会关爱,法制意识也较差,幼女或是智障女性容易成为其作案对象。经办检察官提醒,家长平时应多教育孩子不和陌生人说话,不随便接受他人财物等,教导孩子识别风险,在侵害来临时如何进行自救,比如,教会孩子如何拨打紧急求助电话,以提高孩子的性保护意识。此外,家长要多留意孩子的异常情况,多和孩子沟通。对于老年人,特别是独居、鳏寡的老年人,当出现异常问题时,宜寻求社区、社会帮助,自重自爱。社会也应该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

信息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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