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佛山儿童自我保护 于 2014-9-11 13:37 编辑
作者:刘昌松律师
发现女儿内裤屡有污渍,广州的刘女士带着9岁的女儿小琪到医院检查,竟被诊断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并患有盆腔炎、阴道炎等妇科炎症,医生明确告诉刘女士,孩子阴道口这样,之前肯定发生过性关系。在刘女士的追问之下,小琪说出了真相,原来“恶魔”竟是离家一步之遥的相熟邻居秦某,而且小琪遭秦某性侵害已经3年之久了,刘女士与丈夫竟然一无所知。更令刘女士惊讶的是,女儿小琪迫于对方的淫威,3年来的每个周末都会装着兴高采烈的样子,蹦蹦跳跳地走进秦某家,任由秦某摆布。目前秦某已被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9月3日《广州日报》) 本案中,性侵虽是秦某所为,秦某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被害人当然是女童小琪,她的身心都遭受了严重创伤,未来会有哪些影响,有些能够预测,有些恐怕还无法预测,都得小琪去面对和承受。小琪父母对女儿遭到长达3年严重性侵害却浑然不知,暴露了家长在对子女可能遭到性侵害的无意识,以及监护中存在极其严重的失职。 这起女童遭受严重性侵案十分典型,具有类似案件几乎全部的特征,值得以其为标本进行分析。
一、本案具有儿童性侵案几乎全部特征 儿童遭受性侵案,尤其是儿童长期遭到性侵害案,一般有这样几个特征:父母对受害儿童性教育严重不足甚至没有,导致孩子性知识和性保护能力缺乏;大多为熟人作案,好邻居或好大叔最有可能成为性侵者;作案人一般采取威逼或利诱或两者兼用的方式,威胁的方法对儿童伤害更大;受害儿童的损害后果相当严重,还存在许多不可预知的隐性后果。 (一)受害儿童的相关性知识严重缺如 我们来看看报道: 直到8月5日的晚上,在母亲的追问之下,女孩战战兢兢地问:“妈妈,如果我把秘密告诉你,我会不会怀小宝宝?”母亲这才知道,原来老秦警告小琪,如果把两人的秘密说出去,小琪会怀孕。在母亲的安抚下,女儿才慢慢吐露,说小睿爸爸摸过她5次,有3次是用尿尿的地方摸的。 已经9岁的小琪不知道自己的生殖器官和男性的生殖器怎么叫。她把男性的生殖器官叫“尿尿的地方”,其实她母亲对女孩的生殖器也是这么叫的,小琪母亲即这样问她,“是不是有人摸过你尿尿的地方?” 可见她的这点知识来源于她母亲。应该指出,性器官如何称谓,是正确进行性教育的起点。用阴茎描述男性性器官,用外阴描述女性性器官,应该成为性教育的起点,以此作为描述其他性知识的前提和基础,才会显得严肃规范,才不至于教育者开不了口,也不至于受教育者有淫秽下流之感。 女孩的性知识,包括男孩的性知识,也即儿童的性知识,主要来源于父母的教育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父母的性教育几乎为零,那么孩子的性知识和性保护意识也往往为零。正是小琪父母性教育的完全空白,才给了性侵者老秦向其传授错误性知识的机会。瞧,小琪即完全听信了性侵者老秦的鬼话——只要把秘密说出去自己就会怀孕——从而也暴露小琪对怀孕的知识为零的认知状态。这么大的女孩对怀孕的知识为零,本身就是十分危险的。 报道向我们整体透露的讯息应该是,小琪父母对小琪关于性器官的名称和功能之最基本的性教育都没有,可以想见,关于性发育的过程、女孩子的初朝、男孩子的遗精等青春期现象,女孩子性器官的卫生与保健,怀孕的相关知识,以及女孩子遭到性侵的常见情形等等性教育的内容,更会是一片空白。 (二)受害儿童性保护意识和性保护能力缺乏 我们来继续读报道,看看小琪关于性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情况: 在女儿的描述中,老秦命令小琪,每个周末都要准时到他家,有时两人一起看电脑,有时老秦会“摸”她。 听完女儿的描述,刘女士调出家门口这半年来的监控录像,一帧一帧地回看。在监控中,几乎每个周末早上9点多,女儿一起床就往邻居家跑,每一次她都蹦蹦跳跳地过去。“小睿爸爸(即老秦)告诉我一定要蹦蹦跳跳、开开心心地过去……。”女孩告诉母亲。但老秦几乎从来不出现在监控中,一直都是小女孩自己过去。“看到孩子每次都蹦蹦跳跳地过去,我们以为她去找同学玩,我们怎么想得到会发生这种事?” 监控只能保存半年,可以推论这两三年的情形应该大致差不多。小琪没有性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连懵懂无知都算不上,而是机械地按性侵者老秦的要求,满足对方的变态兽欲。其实,性自我保护能力同性知识的了解程度一般是成正比的,既然小琪父母对小琪性知识教育完全缺乏,也一定不会教她“背心裤头覆盖的地方除了父母以外不能随便让人碰”的性保护知识,更不会教她若有人碰了她不该碰的地方,应当第一时间告诉父母。 (三)性侵儿童多为熟人作案 我们来看报道: 女儿口中的“小睿爸爸”,是隔壁的士多老板老秦,年约50岁,个子不高,偏瘦。“我一对儿女天天和他家儿子一起玩。”接下来的几天,母亲的心中始终放不下,不敢再让女儿到邻居家玩,同时又担心也许是小琪不懂事冤枉了对方。在刘女士印象中,这个男人话不多,每天都坐在店里,几乎从不出门走动。由于两家是老乡的缘故,彼此见面也会打招呼。“以前我们家经济紧张时,还会问他家借钱周转。”对这个男人,女儿不愿多说,刘女士只能趁睡前问上几句,而小琪的答案多数是“我不知道!”或是“我忘记了!” 小琪母亲担心“小琪不懂事冤枉对方”的心理可以理解。她想不通,秦某可是自己一对儿女玩伴的爸爸,又是邻居又是老乡,且是50来岁的大叔了,他会性侵自己的女儿吗?许多遭性侵儿童的父母在知道自己的孩子是熟人作案时开始都难以置信,之后又会表示出极大的愤慨。 其实,熟人是性侵儿童的主要祸首,近年来已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知,这得益于时常曝光的儿童遭性侵案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使得这方面已有了一些统计和研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2006至2008年340个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统计发现,68%(近7层)是熟人作案。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两年来就办理了25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及被害人30人,其中幼女17人,年龄最小的仅4岁,且大多发生在暑假期间,96%是熟人作案(9层多)。 或许上述抽样调查在标本的选择上还有些局限性,主要是北京地区,但正因为数据来自首善之区,便很能说明一些问题,性侵者近7层或9层为熟人,确实够让人警醒的。不难想像,有的地方的数字可能比这个还严重。 我不同意一些网友关于现在性侵儿童案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说法。我倾向于认为,以前性侵儿童的现象应该更普遍,只是未被许多人意识到;有些家长即使发现孩子有遭到性侵的迹象也未被重视,进一步去追问追查;有些家长即使发现了孩子遭到严重性侵也因顾及脸面一般选择私了;即使个别性侵儿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被大量报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从而造成了“孩子几乎不会被成年人性侵”的假象。反过来,性侵儿童者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极低,又反过来促使性侵者更加肆无忌惮,因而过去性侵儿童案的发案率应该远远高于现在。 (四)性侵儿童多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 我们来看报道: “小睿爸爸(即秦某)告诉我一定要蹦蹦跳跳、开开心心地过去。如果不遵守命令,就会把我打得很惨。”小琪告诉母亲。“如果起床了,不准时过去,他就要打我。” 3月2日的监控显示,小琪起晚了,直到10时50分才往邻居家走,小琪穿一身粉色裙子,连头发都没梳好,步伐不稳,显得很紧张。小琪说,她害怕那个男人拽她头发、用凉席篾子扎她,她想叫,对方就用毛巾塞住她的嘴。 还有前面引用过的报道内容: 在母亲的追问之下,女孩战战兢兢地问:“妈妈,如果我把秘密告诉你,我会不会怀小宝宝?”母亲这才知道,原来老秦警告小琪,如果把两人的秘密说出去,小琪会怀孕。 本案中秦某对小琪使用的不是利诱而是暴力和精神威逼,暴力威逼的基本方式是拽头发,用篾子扎;精神威逼的方式是“若说出秘密,小琪会怀孕”。可见,对儿童使用的“暴力”倒不必十分剧烈(过于剧烈造成明显伤情,容易被家长发现),令儿童产生恐惧即可。当然,也有对儿童使用严重暴力,甚至暴力致死的,例如河北涞源县副校长杨海军奸杀一名6岁女童案,这只是个例,大量的熟人长期性侵儿童案,暴力方式不会太重。 实践中,使用利诱的方式可能更普遍,像“校长开房”事件,校长便是以到相邻的城市去游玩来利诱孩子的;还有给孩子糖果、玩具的,不一而足。 相比而言,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对孩子实施性侵,要比使用利诱的手段性侵,伤害要严重得多。 (五)受害儿童的损害后果相当严重 我们来看报道: 母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担心得一宿没睡觉,第二天一早就带着女儿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年仅9岁的女孩被诊断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并患上盆腔炎、阴道炎等妇科炎症,“阴道口这样了,肯定之前就发生过性关系。”医生斩钉截铁地告诉刘女士,刘女士立刻报了警。 小小年纪,已经染上了一大堆妇科病,这是对身体对健康的直接伤害。这是孩子不该承受之痛啊! 刘女士家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报警当天13时20分,一辆警车开到邻居门口将秦某带走。当时,小琪正在家门口,把一切都看在眼里,她紧紧地拉住妈妈的衣襟说:“妈妈,我怕。”直到看着“恶魔”被带上警车,好几天都没回来,小琪才“放胆”向母亲吐露真相。 这是对孩子的现实的心理伤害。反思孩子,平时多么害怕那双恶狠狠的眼神,内心有多深的恐惧,直到秦某被抓都心有余悸呀。 母亲说,平时女儿并没有什么,但每逢夜深,就会没来由地突然嚎哭。前几天晚上,小琪和弟弟在房间里玩,两人不小心将凉席拆散了,篾子刺出来,小琪突然爆发,一个劲要赶弟弟出门,嘴里边骂边哭。小琪扑在母亲怀里说,她怕那个人用篾子扎她。“现在只要看到想到类似的场景,都会刺激到她。” 用篾子扎,似乎只是一个轻暴力,但对于孩子,则可能构成重暴力一样的伤害;这种心理伤害的心理影响会逐渐由上意识进入到下意识、潜意识,形成永久性伤害。 随着孩子的长大,那些记忆会不断地如沉渣泛起,影响孩子的婚恋、家庭生活和生活态度。
二、性侵儿童者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性侵儿童的犯罪,再往宽泛一点说,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四法司(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所涉及到的罪种真不少,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8种,但给儿童们带来最大伤害的性侵犯罪主要是两种,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本案的报道称: 据了解,性侵案件证据容易灭失、取证难度大,因此通过法医鉴定确定受害者受性侵害的程度,有利于证据的保存及案件进展。“病历显示的只是女孩受侵害的现状,但造成这些异于同龄人状况的医学成因是什么?还应通过医学方法来对此进行评估,形成证据链。” 警方透露,嫌疑人已于9月4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由于DNA报告尚在检测中,仍在申请批捕阶段,主要是搜证和证据送检,至于是否批准逮捕,或将在两周内有结果。 小琪遭受秦某性侵害长达3年之久,按小琪的说法,秦某还用阴茎触摸过小琪的阴部,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只要男性生殖器接触到幼女的生殖器官,即算奸淫幼女之强奸罪既遂了,为什么本案会以猥亵儿童罪立案呢? 应当指出,立案的罪名同最后认定的罪名可以不一致。同强奸罪相比,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低,犯罪嫌疑人抵赖的可能性小。无论以哪种罪名立案,都可在立案后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等证据收集得较充分后,若查实已构成强奸罪,不妨在侦查终结后变更罪名为强奸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强奸罪判处。 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即是这样。家长是以强奸报案的,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小松都不承认开房后有过性行为,警方开始很有为官员开脱意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便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了;后在媒体的倒逼下,一些事实和证据越来越明朗化,都指向强奸,最后都以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校长开房案的报道是这样的: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一审宣判: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万宁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一般情形的奸淫幼女,应以强奸罪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适当从重处罚(从最重也不能超过10年)。所谓一般情形,是指偶尔奸淫同一名幼女一二次,且手段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如果奸淫幼女有5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在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判处。这5种情形是: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幼女; 奸淫幼女致使幼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后4种情形已经基本可以排除,第一种“情节恶劣”是否能够成立呢?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奸淫一名幼女多次(3次以上)的,应属于“情节恶劣”。本案中若最后查明秦某3年内多次与小琪发生性关系,即可在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对其进行判处,即最低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其死刑。 当然,由于本案跨度时间长,受害儿童一直未给家人讲,家长也未对有关物证进行保全,最终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强奸也是有可能的,但认定猥亵儿童罪,应该没有问题。猥亵儿童罪,一般在5年以下判处;聚众或在公共场合下猥亵儿童的,可在5年以上15年以下判处,即最重可判处15年。但本案中,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下猥亵儿童的情节不存在,即若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最重只能判处5年徒刑。 由于男童遭到性侵的现象发生较小,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但这不意味着男童不会遭到性侵,更不意味着男童遭到性侵不存在刑事责任。严重的性侵男童所涉嫌的罪名也为猥亵儿童罪,例如男子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实施鸡奸(行为人以生殖器从被害人的肛门插入);女子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交的,无论男童是否同意,都成立猥亵儿童罪,处罚同上。 三、如何防止女童遭到性侵害 我认为,性教育是儿童防性侵最重要的措施,其次还应有制度上的保障。 (一)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 我国传统对儿童的教育中,缺乏性教育内容,不仅普通家庭中缺乏,连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中也缺乏,性知识被认为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传统的教育中更不可能告诉孩子,学校的异性老师有可能成为性侵者,认为那简直是对教师职业的亵渎;也不会告诉孩子,邻居的大叔也是需提防的重点对象。这几年儿童受到性侵案屡屡发生后,少数家庭开始重视儿童的性教育了,性教育的禁区开始打破,但改观很有限。 而在国外,性教育而是重要的儿童教育内容。 在日本,幼儿园即教授孩子们保持性器官的清洁;小学一、二年级要让孩子们了解身体的形成和主要部分的作用,知道经常保持生殖器官和排泄器官的清洁的重要性和具体方法,知道性别的差异和个别差异以及防止被诱拐和性骚扰的必要知识;三年级会让学生了解性器官与生命诞生的关系,教授第二性特征,了解婴儿诞生过程。5、6年级会教授月经、遗精等生理现象,还会讲授性侵害等产生的原因。初中教授缓解性不安和烦恼的青春期问题。高中主要是心理辅导,比如分娩的正确知识,消除女性的不安以及避孕的知识等。 在美国,有的学校早在4年级时就已经开始向学生介绍性器官和性生活与家庭概念;一般从7年级到12年级时就开始以各种形式推出性教育课程,其中有怎样避孕,怎样防御性病以及艾滋病的传染。 在英国,一个名为“英国儿童十大宣言”的网帖非常流行,其内容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接着第一条“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之后的第二条,即是“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教育儿童知道身体属于自己,身体的某些部分应被衣服所覆盖,不许别人看,不许触摸,儿童有拒绝亲吻、触摸的权利。 我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关于儿童性教育的观念和做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孩子,这是父母对孩子进行监护的重要内容。具体可以这样: 1-3岁幼儿园前期,即可以教儿童性器官名称,男孩女孩的区别。提倡父母同孩子一起洗澡,尤其是同异性孩子一起洗澡,在自然状态中教孩子知识。 鉴于幼儿受性侵案已时有发生,应在幼儿阶段即学习英国经验,教给孩子“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的观念,万一被他人触摸一定要告诉父母。 小学低年级(1-5年级)即教给孩子基本的性知识,包括怀孕的最简单的知识,避免出现像本案中小琪被坏人告知“把秘密告诉家人就会怀孕”的荒唐现象发生。这个时期孩子的性别意识不是太强,受性侵的可能性又增大,应告诉孩子,除了父母以外,其他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性侵害者,包括老师、邻居、父母的朋友等熟人都有可能成为性侵害者,应当提防,因为人性有自己的弱点,特定环境下人也可能变成兽。这个时期青春期还未来到,传授性知识最安全,是绝对的黄金时段。 小学高年级和初中阶段(6-9年级),应进行月经、遗精等生理卫生的教育,进行避孕知识、性道德、性病防治方面知识的教育。在高中之前,应完成全部的性教育内容。 (二)从制度上预防对儿童的性侵害 幼儿园和小学,必须要求老师亲自给孩子讲性侵害的具体表现,讲老师对异性学生应有的行为规范,例如不得在教师宿舍关门接触异性学生,特殊情况留下异性学生,应当通知家长等,应作为硬性要求,这可以从制度上遏制一些变态的老师对儿童产生非份之想。 社会上其他人接触儿童,也应建立类似的规则,如医生给儿童检查身体必须家长或老师在场;邻居同异性孩子接触不许关门,等。 对性侵儿童者依法给予严厉的惩处,目前已有了一些制度规范,从《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剩下的主要是抓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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