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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智障者性交须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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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智障妇未婚产子,疑把初生儿子掟落街,可能被控杀婴罪;另一方面,婴儿的爸爸亦可能惹上官非。法律界人士黄国桐表示,轻度智障人士对性交及婴儿有一定认知,故相信会被落案起诉,并交由法庭检阅其心理及智力报告,「除非证明犯人无能力分辨人与狗,不知杀的是婴儿,否则都有可能被判刑,但刑罚会以治疗性质为主」。

定罪可判囚10

本港有法例保护智障人士,任何男子与智障女子性交,即可能被控「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性交」,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黄国桐指出,若犯人本身亦是智障者,或能提出不知该妇女是智障的有力证据,便有可能脱罪。但一般正常男子,尤其是已有家室或对该妇女具有看管权力者,非但不能以「相爱」或「已经成年」作开脱理由,反而会被重罚。

精神科专科医生李永坚表示,中度及严重智障者外表较明显,性吸引力相对较低,但部分轻度智障者从外表难以察觉,要学懂如何避免让异性「占便宜」。若男方有性犯罪前科,被控告的可能便相对增加,而且较难以不知情作抗辩。

智障者也有性需要

智障者智力在某一阶段发展停滞,但香港弱智人士家长联会主席卢郑玉珍强调:「智障者亦有性需要,一定要教他们如何处理性欲。」

「避而不谈」令问题扩大

本身育有中度智障女儿的卢太说,轻度或中度智障人士在成年后,虽然可能不太理解性事,但亦会对异性产生兴趣,若父母「避而不谈」,反会令问题扩大。许多协助智障者的机构亦会推行相关性教育,教导智障者如何以适当方法、适当场地解决性需要。

卢太举例说:「家长可教导智障子女以自渎满足性欲,例如女智障者必须关上房门后在胁上解决,男智障者则可在厕所内自飜。切记要说清楚禁忌,如不可公开展示性器,不要怕尴尬而说得含糊,否则可能出现不良后果。」

前晚发生的掷婴案中,据悉父母不知女儿怀孕,卢太提醒女智障者的家长,必须经常注意女儿的身体变化,尤其是经期及性征改变,才能及时发现女儿有否受到性侵犯。

精神科专科医生李永坚指出,智力障碍与基因及染色体有关,故后天智障的孕妇,其胎儿出现智力问题的风险与常人无异,假如父母都是后天智障,就如一般夫妇般,很大机会诞下正常后代。
明报


2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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