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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社会工作服务发展怪现象之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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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工作服务发展怪现象之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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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怪”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社会服务项目招投标准入机制“不够完善”;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僧多粥少”。“怪”现象的出现既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同时也助长了腐败风气蔓延。为了维护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创新,树立规范化标准化与公平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环境,既要立足当前,也要面向长远,探索治标治本之策。% A4 k! n4 I) O1 l/ i6 l#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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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思考,用什么文字来记录这篇文字才够客观,而不被喷为“社黑”(抹黑社会工作的人)。因为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很奇怪的时代,大家都习惯接受既成事实,即使我们面对的事实是有悖伦理和法理,也会有数量可观的卫道者,亦有一批数量可观的顺从者。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来说,无论是什么样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无论是什么样的服务机构,只要彼此的目的是一致的:最终某机构成功中得该项目,其他一切都可以忽略。等尘埃落定之时,也不会有人去关注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招标经验,招标文件明显有漏洞,甚至用户需求书也不够具体和专业,亦或者本就是个“萝卜标”也无人问津,因为这是一个“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实社会。

说到这里,疑问也来了,究竟是什么样的招标代理机构才符合社会工作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呢?究竟是什么样的评标专家才真正符合社会工作服务评标资格呢?又究竟是什么样的招投标流程才是真正符合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呢?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综合以上三点来看,笔者认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更应该重视第二和第三条。而目前看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经常出现“工程类项目”招标字眼,而且报价方式和项目计划书、乃至投标人资质都会出现明显问题。如某招标文件中关于报价部分的说明是“报价总价是包括了《用户需求书》中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不仅仅是用词存在疑问,而且还产生“利润”一词,非常容易造成投标机构的误解,使得社工服务变成有利润可图的商业服务行为。另外对于机构综合实力的描述要求也不符合规范,需要社工机构提交“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明”等材料,方可得分。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未在社会工作服务行业中引入。

诚然,笔者也理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是一个新兴的招标代理工作,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如果要每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尽快具备能够处理和应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标工作的团队也是比较困难。那是否可以考虑由相关政府部门出面进行甄选一批有资质有能力处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呢?或许就可以初步解决了招标文件的不专业不规范,甚至是部分要求令投标机构无所适从,四处求医。如果能够将甄选出来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再集中进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基础知识培训学习,或许就会令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服务更加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除了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委员会也尤为重要,各地政府也已经甄选了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作为评标专家,并建立了专家资源库,这已经是相对较好的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资质,从某种意义上也初步回应了公众对于评标过程的专业化和公平公正的质疑。但是,相关乱象却依然时有发生。

由于社会工作服务涉及的服务面广,服务领域分类较为清晰,目前甄选出的评标专家虽然是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资深专家,但是否熟悉了解特定服务领域的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服务重点要求呢?和一位朋友(某市的评标专家)聊天,他毫不讳言的提到“其实很多时候评标过程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如评标专家易受采购方代表的影响,评标专家对项目本身不够熟悉,仅仅靠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来对比投标文件,特别是当投标文件页数较多时(有的甚至达五六百页),基本上很难做到每一页内容都能仔细查阅,如果某个机构的投标书做得有特色,或许就容易吸引人,当然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话,整个评标现场相对还是比较公正的”,说到这里他笑了。

笔者也无意追问“其他因素”究竟是指什么,但是从一篇网上流传的“某工程项目投标”的“怪”现象中也能够有所领悟。作者提到投标人走关系、跑门路或当“托儿”陪标,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内定招标人的“猫腻”现象常常发生。作者还专门总结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几大“怪”现象:一是“明标暗定”、二是“规避招标”、三是“哄抬标价”、四是“非法挂靠”、五是“弄虚作假”。据笔者观察来看,以上几大“怪”现象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招投标中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怪”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社会服务项目招投标准入机制“不够完善”;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僧多粥少”。

“怪”现象的出现既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同时也助长了腐败风气蔓延。为了维护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创新,树立规范化标准化与公平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环境,既要立足当前,也要面向长远,探索治标治本之策。

如果未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依然走招投标路线,当然有其他可以选择的方式,暂不论述,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实践。

1、健全相关法制法规,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誉等级制度

在贯彻执行落实《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服务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如部分地区现在开始将社会组织评定等级作为投标的主要条件。

笔者建议在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誉等级制度的同时,要加大监督和落实力度,特别是将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限内禁止该机构开展招投标相关业务活动。另外在机构年鉴和等级评定时将招投标过程中是否违规等问题纳入关键指标考量,以杀不正之风。另外,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誉奖惩机制。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定级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首先需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各项权责,特别是杜绝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方之间的相互串通,谋取私利。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等级制度,每一次招投标结束后,由招投标利益相关各方进行评分,如果出现不恰当行为,应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立即查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强化内外监督检查力度

通过行业内部选聘或推荐的形式,成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监督义务组织,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的 同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监督义务组织也发挥着外部监督的作用,二者各负其责,联手监督,形成合力。

4.提高各级财政及福彩公益金在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精准投放

有限的资源投入引起不恰当的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合理的资源投放才会促进适当的服务竞争,才会真正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目前整个社会工作服务行业,政府财政及福彩公益金已经在逐步加大投入,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建议,此部分资源投入应该更加有针对性和指引性,特别是针对社会工作服务人群和领域的精细化要求,才有机会真正支持到特定领域里专业性强,实务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机构发展。这样既可以更加灵活的采用公益创投(公益创投热也需谨慎操作避免形式化,笔者将会另行赘述)或者项目大赛等方式选聘最合适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可以减少因为招投标的范围有限而导致真正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能够参与投标,从而失去优秀的社会服务项目实践,导致资源投入的浪费。

作者简介:陈忠华,广州市和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悦华社会工作研究与发展中心总干事、研究员,广州市社工督导

来源:社工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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