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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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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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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4 K9 j+ T0 O5 g" h; d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S. ~4 m$ G# ~% ?& v
现将《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9 n1 W8 s; ~6 ?&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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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3日" x  H$ Z. }.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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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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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河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豫人才〔2012〕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加大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力度,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牵头、多方筹资。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为引导的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保障体系,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立足省情、有序推进。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为标准,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突出公益、科学规范。树立公益导向,尊重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管方式,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购买主体、对象、方式及范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民政、财政部门为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及派出、授权机构,以及享受财政供给或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方主要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资质的优先。
(二)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三)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从业人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四)无不良记录。
(五)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主。
(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以项目形式,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购买。
第十一条 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分工是:
(一)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四)承接方即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负责执行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提供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般程序是:
(一)购买主体申请。购买主体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设计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并合理测算成本,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核,经统筹论证后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四)组织实施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既要考虑成本控制,更要注重服务的专业水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民政部门、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三方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指导合同履行。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程序是:遇突发性、临时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直接拟定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计划,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附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其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使用其他资金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的计划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信息公开和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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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工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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