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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引进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六大误区 《中国社会报》 作者 王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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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当前,引进专职社会工作制度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在引进专职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在中国建立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大局。因此,笔者归纳出当前引进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六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和操行。 误区一 人人都在做社会工作 一般人的概念中,但凡从事本职工作外,做取得或不取得报酬的事情,就意味着做“社会工作”了。于是,认为官员下基层体察民情是做社会工作;工会委员搞群众活动是做社会工作;学生帮忙打扫大街也是做社会工作。 通常,国际上简单定义“社会工作”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帮助有困难的人走出困境,帮助一般的人获得发展的活动,既包括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也包括非专业化、非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广义的社会工作也必须是助人和助人自助的工作,而不是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是社会工作。人们在本职工作以外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有些属于广义社会工作范畴,如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就是一种非专业化(志愿服务也要求专业化服务,但不是与职业化有关的专业化)、非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工作,是做社会工作;而参加社团活动、交际活动等就不属于社会工作范畴。 我国学者给社会工作下的定义是: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这已是指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是狭义的社会工作概念。任何社会都存在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都有困难人群,但解决社会问题,解决困难人群的问题在方法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地区)各有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专职社会工作,首先,它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次,这是服务者赖以谋生的手段,是一种正当职业;再次,它的服务必须是专业的;最后,它拥有优胜劣汰机制。期间,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社会服务,扮演主要出资者和参与第三方评估的角色;政府不直接提供福利服务,一般也不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来提供福利服务。 误区二 社区专职工作者就是专职社工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以社区工作为职业的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的各类工作指导员、协管员等等,这些人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或“社区专干”。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主要任务是做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工作,即使他们从事的是社会工作行政,也是给政府及政府部门打工的雇员,而不是社会工作者。聘用这些“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要有专职社会工作者资格背景,与专职社会工作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 2008年,我国进行了首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民政部门动员各事业单位和广大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资格考试,结果发现报名参考的大部分是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考社会工作者资格,多数不是想从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退出,去从事专职社会工作,而是为了保住现有的职位。 笔者认为,试图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从“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突围,从事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极少数社区专职工作者,即便获得了社会工作者资格,由于他们并未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未掌握社会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巧,也未做过任何社会工作个案,如何进入专职社会工作专业队伍?作为政府及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而言,他们所需要的是熟悉政府部门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熟悉政府部门的基层服务窗口办事程序,熟悉基层情况,能保质保量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办事员”,而不是需要具有社会工作专门知识和技能、做社会工作个案的专职社会工作者;再者,按照政府行政成本来讲,政府雇用大量社会工作者来做初级、烦琐、杂乱的行政事务,是“大炮打蚊子,得不偿失”。因为按市场价格,雇用一个中级社会工作者的成本可以雇用几个社区专职工作者,更何况如果今后“社区专职工作者”一律改为政府及政府聘用的协管员的话,一个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成本可以雇用四五个“协管员”。 误区三 志愿者(义工)就是专职社工 笔者曾经与朋友参与香港家庭福利会组织的大型慈善活动。我们的身份都是“义工”(志愿者)。活动结束后,我们分别得到了20港币的“报酬”。“义工”怎么还有薪水呢?人们在潜意识中认为,做好事就应该无私奉献,“义工”也应该无私奉献。但是,奉献不代表贴工又贴钱。无论是政府及政府部门请“义工”,还是社会服务组织及其他任何活动者请“义工”,都要为“义工”提供必要的饮食、工具等,以方便“义工”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志愿服务(义工服务)的常识。义工服务的对象是需要帮助的人,专职社会工作服务也是帮助人,服务对象有相同的一面,义工服务与专职社会工作服务都属于广义的社会工作,因此,许多人往往把“义工”和专职社工混为一谈。其实,社工与“义工”是不同的。 正因为专职社工和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义工”具有服务对象相同的一面,并同属于广义社会工作,在实践上往往要求专职社工带领“义工”从事社会服务,这就是所谓的“社工带义工”的工作模式。从事社会服务的专职社工组织及广大专职社工为了使自己的社会服务工作得到更多的辅助性入手,取得更大的社会服务效果,应当培训和吸纳尽可能多的“义工”从事社会服务。 误区四 专职社工可以全部依托在事业单位 1979年,针对青少年犯罪趋升的问题,港澳地区推出“青少年个人社会服务”,分配专职社工进驻各中小学。这些专职社工不属于教职员编制,不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活动,唯一的任务是对学生实施精神疏导和心理关怀。双方是服务购买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与事业单位设置的社工岗位是不同的。 我国在引进专职社会工作制度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地方不但钟情于在事业单位设置社工岗位,还片面地认为,专职社工可以全部依托在事业单位,除服务本单位外,还可以向外承揽社会服务以增加事业单位收入,有的甚至举办一些事业单位,把专职社工招收进来,再向各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及社会潜在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形成政府、事业单位内部的循环和封闭式社会服务。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其思想认识根源仍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办企业、办事业单位包办社会一切事务的惯性思维。 正确的做法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服务对象科学合理地配置专职社工,以服务对象的性质、数量来配备专职社工,以免造成专职社工和服务资金的浪费。最好的做法则是由事业单位直接向专职社工购买服务,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专职社工服务的绩效与其服务价格挂钩。 误区五 民政部门可以率先建立专职社工制度 近几年来,民政部积极主动地采取多项措施,试图率先在系统内部建立专职社会工作制度。但民政部门单兵突击,率先在全国民政系统建立专职社会工作制度是不太可能的。 其一,财政制度制约着民政系统率先建立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目前,政府财政支出制度中还没有专职社会工作的支出制度。就民政部门的事业费支出而言,也没有购买专职社会工作的支出项目。地方财政如果安排购买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缺乏法规、政策依据,反而会被视为违反财政制度和纪律。正因为如此,目前民政部门引进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试点资金基本上使用的是彩票公益金;特别重视专职社会工作的政府偶尔会给点钱,但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并未形成经常性、制度化的财政支付制度。在现有财政体制框架内,如不从财政部做起,把需要购买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部门的预算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总盘子,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 其二,需要购买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不止是民政一个部门。需要购买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包括儿童、青少年、老年、反贫困、改造罪犯等等各类人群、各社会领域的社会服务。单靠民政部门一个部门去呼吁、去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期望从财政制度上打开一个缺口的力度和可能性是不大的;如果各个需要购买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部门产生了共识,协调一致地要求建立专职社会工作制度,财政部门则不可不考虑从财政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尽快出台有关购买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政策。只有全社会建立起专职社会工作制度时,才有可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专职社会工作。 误区六 按区域配置专职社工是“自主创新” 有的地方向全国高校招聘社工人员,按街道分配,街道再按社区分配,这一度被称为“自主创新”。某市在一个街道办事处试点引进专职社会工作服务,政府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同从事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社工组织签订协议,在某社区开设社工服务站,由社工组织提供了一批社工进入服务站,而这些社工们做的是什么社工服务呢?据说有老年人的,有青少年的,有纠纷调解的等等,好像只要是社区的人都可以上门请他们提供服务,这些社工一个个都是全才,什么样的对象全能对付。如果一个社工什么个案都能做,政治的、行政的、司法的、居民自治的,那么他根本就不是一名社工,更不是什么“专职社工”。我们创造了这样不可能有专职社会工作结果的经验,我们又如何能让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相信,专职社会工作制度是个好东西,又如何能修推动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确立! 按区域、地域设立社工服务机构、安排专职社工也并非完全不可以:假如这些社工是按这个区域、地域需要提供专职社会工作的对象人群配置的,每一个社工都有独立、相对固定的一类或两类服务对象,则是可行的。从逻辑上讲是先有需要提供专职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人群,社工机构和政府才能作出需求评估,由独立于政府和社工机构的第三方作出价格估算,再交政府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社工机构来提供专职社会工作服务。可惜,目前各地的一些“自主创新”却不是这样的。 . Z( {6 P- e; ?7 T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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