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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该不该为社会组织提速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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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政府不断释放“ 简政放权”的信号。十八大报告也提出了“ 政社分开”的改革思路,今年3 月出台的第七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我国在经济领域实行了“政企分开”的政策,体制外民办企业蓬勃发展,造就了连续30 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如今,社会领域的“政社分开”能否带来社会领域的繁荣发展,从而迅速补齐社会发展滞后的短板?

    对此,很多人抱有希望。但是,与市场中的企业不同,社会组织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服务收费和社会捐赠,若为“ 政社分开”出力,还期待政府放权社会的同时能向社会再多让利。

    挣扎在生存线上的社会组织无力发展

    北京沙莉文聋儿康复机构,是一家为聋儿提供语言康复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每个学生的服务收费刨去学生的吃住、康复培训和单位房租、水电费等,老师的工资就没有了来源。而且不少贫困家庭送来康复的孩子,经常拖欠康复费用,有时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一两年。“两到六岁是孩子语言康复的最佳期,孩子既然送来了总不能因为没钱就送回去呀。”该机构负责人吴淑芝说,为了让孩子持续接受康复培训,她四处找人拉赞助,一分钱恨不得掰成两半花。后来,一家基金会每年赞助几个孩子的培训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给机构10 万元。在这两项资金的支持下,她们才能勉强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作为这类机构的联络人,吴淑芝深知这类机构生存的艰难。“我们的状况在同类机构中算是很不错的,很多机构都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需要服务的对象很多,但受资金所困很多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有限。”她说,“ 好容易保持收支平衡,我们也不敢再扩大规模了。”任何民间公益组织都面临资金困境,与需要提供的社会服务相比,资金好像永远是不够的。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谈到政府放权社会时说,工作放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投入减少或者不投入,“大格局应该是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未来的社会服务项目,政府承担相当大的资金保障,社会组织则提供多项具体的社会服务。”

    政府对社会服务的资金保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一是通过减免税收让利民间。香港社会组织60%以上的资金都是财政的钱,同时公益社会组织还享受税收方面的减免和优惠,并不存在资金方面的压力。没有资金压力,他们就会集中精力做好服务,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实现政社互动良性发展。而这也是当前我国众多社会组织所希望看到的。

    政府向社会组织采购服务将是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长期扎于生存线上,无力发展提升,导致无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份调研报告指出,目前广东全省社会组织中只有15%能够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让社会组织从初级生存到完成提质升级转型,是政府转移职能前必走的一步,但支持社会组织转型升级的资金从哪里来?这恐怕还需要政府让利于民,通过财税政策优惠鼓励其发展。

   税收“吓倒”民间公益组织

    近两年,在政府对于公益组织发展的政策鼓励之下,不少草根NGO 终于熬到了“ 转正”的一天,特别是四类社会组织将实行直接登记,今后注册登记将不再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阻碍。但是,“ 转正”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因此,不少公益组织在盘点账目余款时常被所需缴纳的税额“吓倒”。

    “如果‘转正’以后也没有免税资格,那我们申请‘转正’干嘛呢?”这个问题困扰着大多数的民间公益组织。

    广州市金丝带特殊儿童家长互助中心于2011 年10 月在广州市民政局成功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 年底其账目余额达40 万元,如果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税金将高达10 万元。金丝带副理事长罗志勇说:“ 由于没有开具税前抵扣捐赠发票的资格,我们筹资特别困难,而且我们承诺将捐款全部用于服务对象,10 万元的税金从哪里来?”

    根据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的一项调研,目前尚未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几乎都要按照与企业相同的标准缴税,主要包括25% 的企业所得税和5.5% 的营业税。此外,如果不具备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也就不能获得购买捐赠发票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如果要给捐赠人出具发票就只能去税局购买附有营业税的发票,而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加起来,税率超过6%。据调查,对于一直以来“ 将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公益组织来说,这无疑是他们的沉重负担;而落实公益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帮公益组织“ 减负”,无疑是他们当前最大的期盼。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龙朝晖认为,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公益组织都还没有获得税收优惠资格,一方面给这些公益组织的生存发展带来困难,另一方面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其捐赠动力也受到影响。

    财税杠杆撬动民间公益组织发展

    财税政策之所以能作为激励民间公益事业发展的有效政策手段,关键在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可以对公益捐赠产生调节机制。其作用相当于一个可以“ 控制社会公益资源流向公益组织的‘阀门’”,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对公益领域的各类组织给予认可和支持,从而达到引导社会公益资源流动的目的。因而对个人和企业公益捐赠可以抵扣一定的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机构免收所得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激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用做法,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个人捐赠最高可以抵扣30%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专门发文对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进行了规定。但由于享受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数量较少,税前扣除比例较低,缺乏结转的规定和实物捐赠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以及慈善捐赠减免税程序不尽合理等问题,致使慈善免税政策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甚至还抑制了企业大额捐赠和大型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违背了国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初衷。

    “对慈善组织课税的政策不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便没有指望。”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发说,税收制度是杠杆,可以撬动某个产业、行业的发展;税收政策是风向标,反映出鼓励或抑制某个产业、行业发展的国家意志。在当前亟须民间公益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大力发展的当下,重新审视慈善财税政策,并在细节上进行完善,推动我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显然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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