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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谁为失足青少年创造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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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认认真真为社区孤老做点儿事。”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江苏苏州的王先生但凡有机会同身在南京念大学的儿子通电话,就会反复唠叨一句,“要珍惜机会。”    这个“机会”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给的。两年前,王先生的儿子、南京某高校大二学生王凡(化名)因偷了同学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学校送进派出所,又被派出所移交给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在长达六个半月的走访和“社会危害性评估”后,玄武区检察院对王凡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签发了该院有史以来的第一份青少年“社会服务令”。得益于这份“服务令”,王凡不仅返校继续就读,还计划于今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检察机关正尝试做的,是为更多像王凡一样的失足青少年创造改过的“机会”,尤其在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规定出台后,这种“机会”渐渐有了清晰的轮廓——社会服务将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率先试水的检察机关发现,“社会服务令”签发容易,执行难。最主要的难点在于,找不到合适的社会服务承接机构。
" d# D5 b. X! ?% M9 b% k% f一纸“社会服务令”给失足大学生带去了什么    王凡的父亲王先生在得知儿子因偷盗被移送检察院后几近崩溃,“好不容易上了南京的大学,家里条件又不差,这要是一关进去,对孩子、对整个家庭打击实在太大了。”    到南京“处理问题”前,王先生咨询过法律界的朋友,朋友告诉他:“至少也要被拘留几天吧,应该不至于被劳动教养吧?”他最担心的是:“学校会不会开除王凡,王凡今后还怎么在社会上混,偷盗的不良记录会不会被写进王凡的档案中。”    但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他听到了一个新名词——“社会服务令”。    根据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或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或在校生案件。其实质就是将失足青少年推荐到街道或社会公益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    王凡需要在一年时间内完成60小时的社会服务,主要服务于玄武区新街口街道的各个社区。有时上门慰问孤老,陪老人聊天、散步,帮老人做家务;有时在社区里帮忙打扫卫生;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其他青年志愿者活动。一年社会服务做下来,父亲明显感受到王凡的巨大变化,“彻底变了”。    原本十天、半个月都不给家里去一个电话,如今每隔两三天就会给家里打电话;原本一句废话都不愿意跟父母多讲,如今会主动跟父母交流,谈谈当前的学业、未来的发展;原本从不关心父母,如今会记得父母的生日,送上祝福,时不时还会关心家里其他年长的亲戚、邻居家的老人。    2013年是曾经的失足青少年王凡本科毕业的年头。对于儿子的未来,父亲王先生不再焦虑:“不一定能考上公务员,也不一定能找到多么好的工作,但没有关系,孩子现在长大了、懂事了。”他甚至不再纠结于曾经的不良记录是否会进档案,“孩子‘学好’是最重要的,其他都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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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令”尴尬中摸索前行    能让失足青少年“学好”,也是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青少年维权岗负责人张新佳的愿望。尽管这个愿望实现起来“有些难度”。    “社会服务令”最早起源于英国,其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首创“社区服务”这一刑种。该条例规定,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对于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    而在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社会服务令”的探索目前仅限于“非强制”阶段。略显尴尬的是,英国把“社会服务”定性为一个刑种,而玄武区仅将“社会服务”作为“不起诉”决定后的跟踪帮扶措施,“社会服务”甚至并不成为“不起诉”决定的附加条件。    张新佳告诉记者,过去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青少年维权岗会对当事青少年进行电话回访或信件回访,但收效不佳,“电话和信件回访没有多大的警示作用,‘社会服务’效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张新佳回忆,一个大一女生,在被执行“社会服务令”一年后,仍然与当时结对的孤老保持联系,至今逢年过节还给孤老送去节日问候和瓜果礼品。    尽管与国外的“社会服务令”存在本质区别,但青少年维权岗对于“社会服务令”的尝试,实际上是在为新《刑诉法》施行后的青少年犯罪矫治提供初级蓝本。    新《刑诉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来将“社会服务”作为青少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将是现代司法发展的一大重要探索。    事实上,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在对“社会服务令”的执行过程中,也被印上了为未来司法发展做探索的烙印。“其实就是在为未来‘附条件不起诉’做打算。”一年实践下来,张新佳观察,“社会服务令”执行起来最大的难度应该在“寻找承接‘社会服务令’的社会公益机构”上。' i7 C: d. H( c$ A7 o* i0 [
检察机关找不到合适的社会服务承接机构    玄武区“社会服务令”的实践中,南京市新街口街道扮演着重要角色。    “没有街道的参与,根本执行不起来。”张新佳拿出一份由玄武区检察院和新街口街道共同签署的《关于在新街口街道建立青少年社会服务基地的工作意见》文件,文件明确由街道负责提供社会服务的场所,由街道负责对“社会服务手册”进行记录、考核服务人员工作表现。    除了新街口街道,玄武区检察院目前尚未找到其他街道或社会公益机构负责承接失足青少年的社会服务工作。    “检察官、法官工作繁忙,即使是青少年维权岗,也没有充足的时间亲自监督‘社会服务令’的执行情况。大范围推广,承接机构是不得不正视的难题。”张新佳说。    承接检察院的“社会服务令”,新街口街道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都是公益活动,与社区老人、小孩接触,我们也怕出问题。”新街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邱健与玄武区检察院前后沟通过多次,并在试点初期专门派人负责与失足青少年共同从事社会服务,以防“出问题”,“试了几次,发现这些孩子都不错,问题不大。”    邱健认为,街道组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任何情况下的任何人都有可能会“出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真要出什么问题的话,街道方面会进行补救。”现实中,像邱健这样的街道负责人并不多。    青少年维权公益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曾在一些地方见过将“社会服务令”作为司法分流条件的尝试,但未见大范围推广的情况。    她介绍,“社会服务令”目前除了用于玄武区检察院的“诉前分流型”的附加条件外,还有用作“罚金型”的替代措施、用作“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或定罪免罚”的附加条件等。“罚金型”主张用青少年社会服务替代针对其犯罪所处的罚金,后者则是指通过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修复对社区的伤害,从而争取到非监禁的刑罚或者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更有利于少年行为矫治的刑罚措施。    但无论哪种类型的“社会服务令”,都面临着几个共同的执行难题。    一是社会服务承接机构供给不足。“什么样的社会服务可以由失足青少年来做,谁来监督,什么样的社工可以指导执行,这些都有待相关规定的完善。”张文娟见过很多有责任心的法官、检察官把“社会服务令”作为自己对失足青少年的延伸服务,“非常辛苦,但不可持续发展。”她指出,青少年“社会服务令”要推广,必须要有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跟上配合。    二是将涉罪流动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面临很大挑战。“大城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左右都是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张文娟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羁押率较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判机关担心实施司法分流后被处罚对象“跑了”,“怎样降低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羁押率将是未来一个大的命题。”    此外,青少年“社会服务令”的执行地点、犯罪后能否依法复学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各级法院、检察院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岗”是共青团履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能的一个重要载体;而为各类青年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提供服务,在政府所需社会服务和能够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之间牵线搭桥,也已成为近年来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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