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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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定义
在中国,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募捐方式的不同,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 R4 N. E8 O# S+ `
二、基金会历史
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中古老的一员,它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欧洲,在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后得到了迅速发展。今天,各类数以万计的基金会遍布世界各国,活动领域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宗教、慈善事业等诸多领域。通过这些基金会,每年有数百亿美元的资金被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从卡耐基洛克菲勒,从福特到凯洛格,从索罗斯到比尔与梅琳达·盖茨,美国各大基金会影响到每一个美国人的生活。基金会在社区服务、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医药卫生以及有关可持续性发展等多个领域,不但对美国社会有深刻影响,而且其影响遍及全世界。
基金会在中国属于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历经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中国的基金会仍未能如人们期待的那样,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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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对企业资金的支配权越来越大,他们渴望通过奉献爱心,表达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有的也想通过私立基金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点燃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望。新《条例》鼓励私人成立基金会,引导公民特别是先富起来的公民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出来, 用于扶贫、支教、环保、社区建设、艾滋病防治、弱势群体保护等公益事业,为“私领域”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开辟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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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非公募基金会高速发展
2009年7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发布的《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
2005年-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年增长率超过50%。未来数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总量可能会超过公募基金会。
《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基金会157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为643个,占中国基金会总数的四成以上;公募基金会为936个,约占全国基金会总量的不足六成。
《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为253个,到2008年则增至643个,比2005年净增加390个,年均增幅超过50%。这一高速增长的趋势还在持续。
与此同时,2005年-2008年,中国公募基金会数量从721个增长为936个,增加215家,增幅为29%。由于非公募基金会增速远远高于公募基金会,有专家估计,未来数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总量可能会超过公募基金会。
《报告》显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量也在逐年上升。在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其注册资金已大大超过了公募基金会。截至2008年底,共有39个非公募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资金为3905万元,而同期82个公募基金会的该指标均值仅为1666万元。
五、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尚不尽人意
尽管自《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如雨后春笋,发展势头也喜人。但是,由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几年历史,无论是从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还是从资金的规模,其实力都无法和西方国家的非公募基金会相提并论。比如在国内已经为国人所耳熟能详的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比尔盖茨基金会等,我国现在所有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加起来,都比不上上述任何一家基金会的规模。% [7 w. Z$ c# F; I5 d
《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指出,截至2008年底,在全国643家非公募基金会中,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有39家,地方登记的604家,占总数的94%。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在区域分布上严重不均衡。从绝对数量上看,江苏、北京、福建、广东、上海等五省市名列前茅,拥有的非公募基金会总量为365个,占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总数的60.6%。但在贵州、甘肃、宁夏、云南、西藏、新疆、黑龙江、山西、重庆等省份,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均未超过五个。
六、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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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比较图表1. A; f) U# d Z1 i7 ^" g: K5 O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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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比较 | 所处阶段 | 数 量 | 申请. k# B0 l4 O! Z) v/ H$ t- \
难度 | 管理体制 | 独立性 |
公募基金会 | 发展阶段(1981年7月28日,中国出现第一个公募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首任会长康克清,现任会长陈慕华。) | 954(截止2008年底) | 申请设立公募基金会难度大、门槛高。 | 实行业务主管与登记管理双重管理体制。 | 官办基金会因其与政府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人事关系错综交叉、财产管理不分、理事会形同虚设、重大事项难以自主决策等),难以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 |
非公募基金会 | 初级阶段
! a. K3 |- H) Y, m'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颁后,2004年6月1日,第一个由企业出资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香江集团出资5000万人民币]成立;2006年, 第一个以个人姓名设立的基金会—— 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成立,原始基金2000万元。) |
3 U* U7 S0 a& m& z643(占基金会总数比例超40%,其中在地方登记的604家,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39家) | 申请设立公募基金会难度小、门槛低,在名称、业务范围、公益支出比例、人员构成等方面要求比较宽松。 | 只要是业务涉及民政所主管的社会福利、慈善等领域的非公募基金,民政部与地方民政部门都会积极承担业务主管职责。 | 非公募基金会独立性并无制度障碍,但从现实状况看,相当数量的非公募基金会连形式上的独立都不具备,理事会形同虚设。(创办之初,无论在人力资源、办公场所还是资金来源上,难免对创办者有着浓重的依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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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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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比较图表2
项目比较 | 命 名 | 基金来源 | 分 类 | 原始基金 | 宗旨、使命、专业化程度 |
公募基金会 |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 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 | 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t2 [' P/ X( v# \2 V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3、截止2008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82家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总额达136579万元,平均原始基金1666万元。 | 公募基金会宗旨和使命比较清晰,目前,其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 |
非公募基金会 |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非公募基金会字号可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或字号。 | 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 目前国内主要非公募基金会有四种:1、公司化基金会;2、高校基金会;3、企业内部基金会;4、社会名人基金会。 | 1、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2、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可向民政部提出设立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申请,原始基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只能申请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3、截止2008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39家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总额达152287万元,平均原始基金3905万元, 是同期公募基金会平均原始基金的2倍多。 | 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宗旨和使命并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基金会主要工作人员多由出资企业员工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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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比较图表3
项目比较 | 法人资格 | 治理结构 | 信息公开 | 公益支出率 | 税 务 |
公募基金会 |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人。公募基金会法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 在公募基金会里,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目前,公募基金会重要岗位多为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存在人员结构严重老化问题。 |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 2008年底,国家明确对基金会和公益性社团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政策,由过去的“特批”变为“普惠”。今后,只要满足条件(如年检合格等),基金会都能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设立基金会原始基金捐赠也可享受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捐赠免税额度由原先3%提高到12%。 |
非公募基金会 | 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若是来自境外的,对其法人没有硬性限制。(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上还存在利益冲突、规则缺位等问题。 | 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公开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如公募基金会一样,也需要公开其年度报告和资助活动;当前,一些非公募基金会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等问题。 |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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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b% F" _( u1 v2 _2 U* T 制表:艾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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