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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珠海:社工新办法,没注册不能称“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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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珠海在全省首次推出《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凡未在市民政部门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者,不得使用社会工作者的称谓从事社会服务工作。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的。& ~. \+ R% e  e: J) L
  具体要求有界定
2 C, U; C, U$ N: Q  据介绍,“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劳动保障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获取国家发布的证书,并在市民政部门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才能以合法的社工名义从事社会工作。”珠海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赖戊亮称,对于那些在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但又没取得有效证书者,则要通过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如经过强化培训仍不能取得有效证书者,则不得以社会工作者称谓从事社会工作。# D( s5 m3 Q+ J0 h* s3 R
  非珠海户籍也可
8 S7 ^. a% v7 \) V, w) ^& l0 x  今年3月5日开始实施的《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水平证书》者,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
* x( A$ t) Y: y) O# V& j  其中,注册制度适用于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持有有效证书者,对持证但又尚未从事专业性社会服务工作者则实行备案制度。
) [& W  X* B; `# w2 W) q  注册备案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符合《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条件者即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无论是申请注册登记还是备案登记的,都不限于珠海户籍,但是非珠海户籍的必须取得暂住证。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有效期限均为12个月。' |: ^4 V% J* 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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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y+ h" m% }1 K. i4 F  截至2007年底,我市社会工作人员 有11000多人,其中“社工”专业毕业的社会工作人员仅占3%,相关专业毕业的仅占7%。2008年6月,我市有超过520人报名参加了首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108人通过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成为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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