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674|回复: 0

[考试办法] 人事部、民政部2016《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_2 u1 E, X+ h. g" Z1 [8 ?' u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 m3 E0 b$ b/ \
8 L& y0 R9 z$ f+ y% i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 W+ g0 v- y1 ~" i5 }2 r
2 c: d  U" D0 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8 X2 S4 \; t: R, ?
" D' ~  j# I8 ~* F5 R; X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 M0 o5 `& p9 _( [
2 |2 H* }9 t" _3 z7 t5 l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N2 B9 L; s2 D+ x2 {" q8 G8 {/ K ; }: w9 `: }1 @+ E" H" v" A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8 Z8 ]0 m8 K/ q* [& O; h( a/ A% I% ?

" x: X. w9 t9 V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 y) {9 @9 y2 p' }( [+ V   k6 |. Q1 b5 z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9 e. @, i& H8 K6 q" `
6 u2 C1 y% {* }% j1 R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7 |( k" E3 T/ F1 W9 ?

0 B7 a4 P. [# z% f; j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7 {  k& v" ?  @" R# o' C
0 c, n5 h* [$ x1 X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 u8 v" ]! E7 ?8 [" u" p2 H1 t- \: a
: z. N2 w. E- _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Z; @) z3 B5 n& T

5 `$ e  O% t+ x5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3 N' B/ z5 k$ y! s& p
0 u0 D! N' O+ c! q. x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2-24 20:20 , Processed in 0.059025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