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保护令”送到了被保护人王贵芬手中,根据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她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丈夫刘刚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7日)。 - R# c9 D0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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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只能在英美影视剧中见到的“保护令”于内地显现,确 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标志性意义”、“破冰之举”等溢美之词已接踵而至。而我却没有这样的乐观,倒是油然生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反家庭暴力保护令”会不会成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白条”,谁又来保护这张“保护令”? ! w. j1 p; D' C
3 k- C. o1 X2 C( u$ j9 ^6 I 上述推断显然不能成立。有没有这张“保护令”,家庭暴力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很多人抱怨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但事实上,不论是殴打,还是虐待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刑法上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实践中更常见的那些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程序的殴打或轻微虐待,也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到处理的依据。不穷尽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一遇实际问题就想到专门立法,是典型的“立法依赖症”患者。 ) s' o+ s: U) G* ?/ f1 b
% y& k' F( I/ B/ A- P& C6 i 那么“保护令”为何在国外运行良好,且为我国司法界所乐于引进呢?其实问题就在于,我们要借鉴的究竟是“保护令”的名头,还是其介入家庭暴力的内容。若只有“保护令”之壳而无“保护令”之实,又如何能够保护受害人? ' \, Z& v `! a! p' R , p4 J$ ~0 ~1 V* | 以美国为例,类似的“民事保护令”申请极为简单,其内容也五花八门。但“保护令”的内容并不包括现行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而是申请人认为限制其配偶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保护其安全的必需。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 8 L# N9 b9 E) u) O*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