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和《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是本手册的制定依据,也是社工督导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及对社工督导工作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以及支持的功能。 第四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包括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本土督导。其中本土督导分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层级。 第二章 市社会工作协会职责 第五条 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对督导(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本土督导)的职责范围及本土督导的选拔晋升办法进行拟订、发布并组织实施。在督导资格认定、履职情况、违纪处罚等方面拥有监督权和处理权。 第六条 在必要时代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与督导向政府及相关单位反映和协调相关事项,对行业内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应申请或主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规劝协调。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社工机构应根据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协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抓好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工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督导人才选荐工作,并配合市社协开展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社工机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机构督导人才选拔办法及职责、评估制度,并报送市社协备案; (二)积极配合香港督导和国内高校督导的工作,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完善本机构内部督导制度; (三)保证本机构内督导有足够的时间、空间发挥其督导功能,积累专业督导经验和能力; (四)在本机构内,赋予督导相应的行政权力(如团队内考核评估权,政策建议权,人事任免建议权等),以便利其开展工作。 第四章 督导职责 第八条 督导对市社协负有以下职责: (一)政策建议和倡导职责,按照市社协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议报告等; (二)积极参与市社协组织的会议论坛、政策研究、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 第九条 督导对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 (二)及时对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促进服务效果; (三)配合机构人事部门,对团队内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及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团队内社工招聘、选拔、培养、调岗、辞退等提出建议; (四)协助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工作程序,并根据实际需求与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五)协助机构,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总结,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及反馈; (六)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督导领域的督导人员协商,协助社工机构制定该领域内各类服务记录表格及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二)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三)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第十一条 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一)培养督导助理的督导能力,包括指导、制定并跟踪落实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协助其完善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给予其适当的情绪支持等; (三)定期安排督导助理个人面见督导和小组督导,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督导会面。跟进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四)根据督导助理的实际发展阶段,适当安排其独立开展对一线社工的督导工作,提升其督导能力; (五)指导督导助理制定本督导团队年度服务推行计划,并予以落实; (六)及时处理督导助理反馈的有关一线社工、服务推行等相关情况,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 第十二条 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带领团队业务方向的整体规划,监督并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及社工的职业操守等; (二)给予社工业务指导,按照专业督导程序,定期召开社工个人面见督导及团队督导会议,审阅、批复一线社工服务情况,并按时完成督导记录; (三)提升团队社工自身业务能力,策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形式的培训等; (四)带领团队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拓展新的服务项目; (五)协调社工机构、用人单位、社工、市社协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促使服务的有效开展; (六)定期安排面见社工,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督导会面,指导一线社工开展小组不低于一个; (七)跟进被督导的社工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第五章 见习督导职责 第十三条 见习督导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验,从督导助理中选拔产生,按1(见习督导):2(督导助理)比例配备,具体参见《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土督导人才的督导能力,处于见习期的见习督导应根据督导要求,落实督导对其进行的培养规划,并保持适量实务工作,具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完成上级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二)反馈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 (三)按照规定,每月接受上级督导的个人督导及集体督导; (四)配合完成其他促进行业交流与发展的协调性工作; (五)见习督导实务工作仅指以见习督导为主或单独完成,直接针对服务对象所开展的社工服务(服务记录上社工姓名应为见习督导本人); (六)见习督导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 第六章 督导助理职责 第十五条 督导助理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一年或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验,从我市社工中选拔产生,按照1(督导助理):12(一线社工)比例配备,具体可参见《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督导助理接受上级督导的业务指导,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上级督导予以明确,在团队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督导指导下,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二)在督导指导下,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服务开展及其他协调性工作; (三)协助督导规范团队内的工作程序及分工,监督社工的职业操守,帮助团队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 (四)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理论、实务操作技巧的培训等; (五)在督导指导下,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等;并可适时适量独立开展对社工个人督导; (六)协助督导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七)对一线社工给予适当情绪支持,引导新入职社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八)协助督导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督导,督促本组社工落实见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督导审核; (九)定期向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反馈团队发展中的问题,并予以跟进落实; (十)督导助理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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