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作,完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要求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在东莞范围内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及规范内部管理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 社工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档案室,有条件的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个案室、小组活动室等功能室。 第四条 社工机构应制定清晰的机构简介,准确说明机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内容,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社工机构应编印内部刊物和对外宣传资料,内容包括宣传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工作方法,传达社会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展示社工职业风采,宣传社工工作成效等。 第六条 社工机构应本着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配置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管理人员。一线社工人数在100人以内的社工机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一线社工人数的8%,一线社工超过100人的社工机构管理人员实行分段计算,其中100人以内部分按8%计算,超过100人部分按超过部分的5%计算,所得结果取四舍五入后的整数。机构管理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者不低于50%。 第七条 社工机构在招聘员工时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并按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聘用社工。 第八条 社工机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社工机构应依法为所有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九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机制,根据员工职业成长需求设定培训目标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展开培训。其中新上岗社工必须按规定参加一定学时的专业技能培训,入职后按《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员工工作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员工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考评。原则上,社工机构每月到机构社工所在服务点检查指导不得少于2次,每月与相应用人单位沟通交流不得少于2次。 第十一条 社工机构应做好党团建设工作,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工作协会要求,切实做好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并根据要求负责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同时,通过不定期抽查、回访用人单位和社工等方式对督导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反映、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社工机构应完善业务工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对象申请、接受和退出服务的业务程序并予公开,保证服务对象能够及时获得或退出服务。 第十四条 社工机构应恪守保密原则,对服务过程中所收集的有关服务对象的资料予以妥善保存,非法定事由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社工机构应依照本机构的服务宗旨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科学的阶段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自身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建立自我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本机构的各项制度、操作程序及在社工服务中所形成的记录档案,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建立意见反馈及投诉机制,接受和处理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及内部员工的意见反馈及投诉,并将接受和处理意见,反馈及投诉的事宜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机构运作及活动的相关记录,保存机构社工和服务对象的详细资料,并按规定向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计划进度和统计报告。 第十九条 社工机构应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与组织文化建设,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或配备专职研究人员,注重在机构中营建社会工作专业文化。 第二十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合理编制财务预算,编制并提供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加强经济核算,保证财务资料完整规范,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工机构应有效合理地使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款项,原则上直接用于支付机构社工福利薪酬和社会工作业务的经费不得低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付总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社工机构应加强与香港(国内高校)督导、其它服务机构以及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社工机构应积极开拓社会资源,包括志愿者资源、场地和设施资源以及社会资金资源等,以弥补服务提供过程中人员、场地、设施及经费等方面的不足。 第二十四条 社工机构应积极配合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工作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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