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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助失足青年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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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大朗镇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经过了一年期的社区矫正顺利解矫。据了解,近两年来,大朗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大朗司法所、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派出所及志愿者形成矫正合力,完善档案跟踪服务及定期报到等制度,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 |& H& @+ Z" W) R" \

) s+ ^5 a* H  u. o" S  ?( J3 @  社区矫正可免牢狱之灾
# C  l- x2 L% M5 c5 O" \0 \% t: c  一年的社区矫正生活对阿文(化名)来说,深刻而难忘。
- q0 q- J  I) d5 `4 \6 R  这名80后青年,在犯下刑事案件后,曾经失落、自卑,一蹶不振。所幸的是,他被判缓刑,同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只要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他就可免于收监,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 j. a3 _" e
  “我们刚接收阿文的时候,觉得这个小伙子有点倔强,他也从不让我们联系他父母。”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阿文虽然性格内向,但却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这一年里,阿文帮家里打理生意,定期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积极改过自新,其间并未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1 E, K& _7 M( n9 q
" R  N  k2 q% {  犯罪行为较轻可判“矫正” 
6 g4 L9 i) B/ Q& o7 D0 } 据悉,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形式灵活于监禁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改表现的行为人。4 T  P: j7 I0 ~& D6 X
  工作人员表示,阿文所接受的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
8 g% o, h4 l6 ]! q  据了解,目前大朗司法所共接收7名社区矫正对象,在各方的配合努力下,今年年底估计还有3名服刑人员可顺利解矫。+ g4 n: S% e' @0 ]3 q) d

. R+ C2 R  ]1 o/ m: D; u3 E  矫正对象需定期汇报, S+ C$ \# \2 c% {: a
  从2009年开始,东莞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大朗司法所按照市相关规定帮扶被矫正人员。
* F) I/ Q% v( n  k2 N/ w& _! K  “从我们司法所,到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村)、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和志愿者,都形成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帮扶机制。”工作人员说,大朗司法所主要承担社区矫正的接收、登记、建档以及跟踪引导矫正对象等日常工作。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行为表现、思想动态及活动去向等均一一登记在册,以此作为矫正对象减刑、解矫、收监等奖惩的依据。
# w/ x' F& N: B! e) m0 z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村)调解主任、派出所警长都会对矫正对象作定期家访,并安排矫正对象定期通过电话和现场报到的形式汇报近况,同时也适当安排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让其更好地改过自新。
% u- D3 t% A6 X! R- ]0 @  工作人员补充说,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取决于他们主观意向,但社会的公平对待和理解,也是很好的帮扶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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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3 ?; I+ W3 c( U; k1 \5 [4 M, R9 j' o% P1 H$ j0 j4 J, @
  相关链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 z8 ^! P$ @7 I; O. N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Q  n4 Q; s0 m: Y  Y% L
  现行的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f2 x4 d* c; h( K0 Z1 N9 B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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