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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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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特性
  新年伊始,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随着矫治监区即将成立步入一个新阶段,大家对此比较关心,期待与怀疑并存。笔者就此机会结合我狱实际粗浅地谈一谈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特性,和大家商榷,以利于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以刑罚矫正为理念,明确目的性
  刑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报复刑、威慑刑、等价刑、矫正刑、折衷刑五个阶段,在矫正刑时代,西方刑罚学提出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矫正,使之从主观上不愿再犯罪且能重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的崭新理念,在社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纠正传统刑罚理念中单纯的惩罚观念,即认为罪犯犯罪的原因完全是当事人主观恶意的结果且只是简单禁锢的行刑方式,重在完成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做法,而是采取多种手段,以个别预防 为中心,实现刑罚的功利性目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就是这一理念的具体运用方法之一,它也并不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因此,西方监狱设置了独立于看守人员之外的矫正官制度,吸纳了法学、伦理学、心理学、医学等各种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今,刑罚的主流思想是折衷刑,即在社会秩序及正义要求惩罚罪犯与罪犯不再犯罪得以重新适应社会的自由权利中寻求平衡,我国的刑罚理念也与之相适应,《监狱法》强调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可见,对罪犯的矫正工作没有中止而是继续向前发展。
  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首先在1981年召开的“八劳”会议上提出,经过多年探索,取得了学术界和监狱实际部门的认可,1994年列入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中, 2003年司法部79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将它专章列出,正式确认了它的地位。一般认为它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或创新途径,也有人称之为第四大改造手段,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并列。可见,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它大体经历三个阶段:依赖民警个人修养,凭经验自发运用在管教实践中,产生个别教育能手,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值得借鉴(自发阶段);在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中,将心理咨询纳入教育改造工作中,设置了心理咨询室(自觉阶段);从教育改造科中分离出来,有专业的人员、专门的制度和经费、场地等保障,保持相对独立性,成为监狱工作的一支新生力量(自主阶段)。
  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一般定义是:运用心理学原理、知识、方法和技术,通过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干预等措施,调节罪犯情绪,矫正其不正当的行为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完善其人格,促进其心理健康。省局《关于矫治监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还将法律援助、就业指导、阳光救助等原属于教育改造科中的事务性工作一并纳入罪犯心理矫治监区的工作任务。很明显这个概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定义(狭义),而是与监狱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形成的实践定义(广义)。  
  从上面理念、实践、定位三个层次的阐述中,我们可以明确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目的:宏观上要服从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微观上服务于罪犯服刑改造过程的需要,具体讲就是直接地以罪犯为工作对象,间接地以刑罚为工作中心,不以惩罚罪犯为目的,而以改造罪犯为目的。因此,在手段上与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强制性特征区别明显,与教育改造联系虽然密切,但教育改造重在正面灌输、组织管理,心理矫治重在自觉接纳、专业指导。
二、以监管改造为中心,注重实效性。
  维护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这是监狱工作的中心。但是由于致罪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在监狱封闭强制的环境中,相对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与社会其他人群相比,罪犯心理问题发病率很高,易形成“监狱人格”,极不利于再社会化矫正目标的实现,其心理健康状况总体上不容乐观,这对实现监管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提高改造质量造成巨大阻碍。因此,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仅不能游离于主题之外,而且唯有将此项工作与管教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有生命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理念、实践与定位注定了它必须具有实效性。为此,我们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专业上强调实用,慎对实验。
  与理论研究不同,罪犯不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验对象,而是服务对象,看好“病”,才是主要目的,要避免对监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1、我们要尽可能地运用比较成熟的针对性强的心理学理论及治疗方法。如被实践证明对罪犯矫正行之有效的认知情绪疗法和行为疗法等,其操作性强,易于规范评估,适用面广,可多使用;精神分析重在发掘人的潜意识和人本主义重在发掘人的潜能理论和治疗方法,自然有不少可取之处,然而明显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疗程较长,且与咨询师的个人理念与修养关系很大,不易规范评估,需要我们甄别使用。2、 对心理测量量表的使用,也应结合实际。现在使用较多的量表大多数来自西方,如艾森克、明尼苏达、韦氏、SCL90等,它们是以西方普通人群为常模建立的,虽然在引进时作了修定,但针对我国人群特别是罪犯实效性要打不少折扣,影响了判断和治疗,这也是导致人们对心理矫治科学性产生怀疑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针对我国罪犯适用量表(国产, 历经二十多年实验)已经出来,还在完善中,可尝试着多使用,以增强测验的准确度。
(二)、工作中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要开展的工作很多,但要按需分配我们有限的资源,要抓住与管教工作的结合点下工夫,不搞花架子,不作花瓶。笔者认为当前可着力开展的工作有:1、疏通信息交流渠道通过各种方式(电教、宣传栏、咨询箱、视频、巡诊、预约等),让心理矫治工作走入监区;2、对犯群继续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力度,完善罪犯心理互助组织和功能,培训骨干,提高他们心理健康自我维护水平,及时发现问题;3、对民警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个别教育水平,提高整体心理健康教育水平;4、对主动求助的有一般和较严重心理问题的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门诊或视频),稳定他们的服刑情绪,及时对神经症和精神病进行甄别转诊;5、对因家庭变故等原因造成的罪犯应激状况,及时介入干预,防止突发事故。进一步深化工作可考虑:1、为科学管教罪犯如分押工作、重点罪犯转化工作、减假保工作等,提供心理测量等信息和建议,与其它部门分工协作,在制度中加以协调规范;2、建立治疗室,购买必要的设备,开展对以心理治疗为标准的重点人(不一定是狱政管理意义的重点罪犯)的心理治疗工作。3、针对我狱暴力、财产、性欲三大类罪犯具体情况,尝试开展团体咨询的工作。4、有意识地将法律援助、阳光救助、就业指导等工作融合在一起,建立起常规的工作网络与机制,运用社会资源(各方面的专家与志愿者)为罪犯尽可能的提供社会支持。5、完善心理矫治质量管理、专业与一般人员的培训与教研、罪犯心理矫治状况的评估机制,促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和心理咨询师的健康成长。
三、  以心理科学为基础,突出专业性。
  2001年国家将心理咨询师列入职业资格准入范围,我国的心理咨询事业进入了职业化发展快车道,监狱过去单纯以民警的管教工作经验做罪犯思想工作的模式自然不能满足罪犯改造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开展必然要突出专业性,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理论方法的专业性
  心理科学的建立,是近代人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涉及哲学、医学、伦理学、统计学等诸多学科,它脱离了千百年来人们对心理现象神秘的甚至迷信的认识,用实验、观察、测量等科学方法进行研究产生了各种流派,主要是精神分析、行为主义、人本主义、认知主义等,像弗洛伊德、荣格、巴甫洛夫、斯金纳、艾利斯、马斯洛,班杜拉等一大批科学家为之作出巨大的贡献。心理科学的价值也逐渐在现代人的实际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心理测量越来越准,咨询领域越来越广,治疗方法越来越多,不一而足,都突出了专业性特征,笔者不再作赘述。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也是心理科学的应用领域之一,自然地要由专业人员来承担,用心理医生形容心理咨询师并不为过,作为监狱里的心理咨询师唯一要做的就是将这些理论方法与罪犯改造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专业分支。笔者认为专业应用要注意以下几点:1、基于心理科学多数流派为西方人所建立,我们应当注意吸收东方传统文化的研究成果(如日本的森田疗法,儒、道、禅文化);2、注意将传统的管教经验(如个别教育)加以提炼融合进心理学的应用中来;3、注意从心理科学的角度关照百分考核、分级处遇(暗合着行为主义理论)、“三课”教育、监区文化(暗合认知主义理论)等管教制度的建设。4、注意心理矫治工作的原则与管教法规结合起来,冲突时,首要的是不得违背法规。5、心理健康教育和重点人、应激状态的干预,作为监狱刑罚的矫正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社会一般的心理咨询有所不同。
(二)、管理方式的专业性
  无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机构是以“科室”、“中心”、“监区”等名义出现,其管理方式都应当顺应其专业性的特征,不可将其当作纯行政机构进行管理。我狱以“监区”名义出现,但与一般的押犯监区有许多不同,笔者认为在管理中突出专业性要注意以下几点:1、心理矫治是它的核心工作,因此,内部分工要将门诊、治疗、教研、督导等作为几个主要部分,对外联络、行政后勤工作要围绕这个主题体现服务性。2、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对专业人员分为两种类型,即受过一般培训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按执业规范和本人特长划定分工,岗位要求不同。要确定心理咨询师的主攻方向,培训进修工作要有针对性,常规化,上一级心理咨询师对下一级有业务督导职责,要以接诊人次、受训层次、教学成果、处置效果等因素评估其工作质量,在保证工时的前提下,考勤管理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3、结合管教工作特点,必须坚持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原则,对罪犯也没有例外。一如自愿原则要求,不能强制罪犯进行任何心理咨询和治疗活动;再如平等原则要求同时作为监狱民警的心理咨询人员,在心理咨询时不要穿警服,不能暗示或强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身分上的不平等性;三如保密原则要求,咨询内容不对外公开,结论或建议需要时可直接反馈给承包民警,涉及监管安全内容例外,但应严格限制汇报查询的权限、途径并注意处置方法等。另外,对重点罪犯的心理干预注意兼顾监管安全保密原则和征询承包民警的意见,只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专业角度的参考建议,档案可以单列。4、心理矫治监区的专业队伍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以利于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逐步增加监狱心理咨询师对押犯的配比率,发挥集中使用的优势,重视女警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还要在制度上规范分散在各监区心理咨询师的使用、管理、培训、督导工作,可酌情建立监区心理咨询室进行考核管理。
四、以社会资源为平台,体现延展性。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是监狱系统乃至社会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法律援助、就业指导、阳光救助等原属教育改造科事务性工作纳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是简单的业务挂靠与转移,而是要求建立起罪犯服刑改造所急需的社会支持系统,是罪犯心理矫治的延伸拓展工作,从促进罪犯服刑改造的角度上说是必要的,也符合综合治理的精神。就现状看,监狱罪犯矫治工作的专业力量是薄弱的,我狱经培训的不到二十人,获证的不过十二人,与押犯配比率只有千分之四,显然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在做好专业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其工作的空间,利用好社会资源,可以有效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1、与高校及专业学会充分合作与交流,走出去,请进来,吸纳志愿者,以弥补监狱心理等专业力量的不足,加速我狱心理咨询师的成长。2、与司法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相协作,为罪犯解决实际困难,减少心理问题发病的客观诱因,使之安心改造。3、虽然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重心在罪犯,但不妨碍在监狱民警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提升民警综合素质。在拓展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适度。精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重点,带着问题去求教,不要有贪大求全,好高骛远,一步到位思想,最好是立足本地,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解决好现实中急需问题。2、灵活。与社会各单位的合作方式多样化,要充分了解对方的需要,交流不拘形式,达到双赢结果。3、长效。避免短期行为,可以签定协议书的方法,使合作模式相对固定,罪犯社会支持系统保持相对稳定。
  总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必须针对罪犯和监管工作的特点,与其他各部门紧密配合,为罪犯服刑改造服务,为一线民警管教工作服务,为职能科室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努力建设为“监狱社区罪犯心理医院和救助中心”,让民警和服刑人员感到它是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围绕监狱工作中心,脚踏实地开展工作,使其在监狱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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