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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_9 d" ^# l1 Q6 N  D: ?0 u# x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 b0 p; V$ q9 O2 S" [+ t  `  1、被判处管制的;  
. ~/ I2 M8 v! k7 u: S  2、被宣告缓刑的;  
7 E' A( A% Q! G9 K) [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d/ X9 Y* ?' a; w, {3 B 
  4、被裁定假释的;  
9 |, }( y( r, i5 [9 j; s0 x* S; S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 w0 o; }' H) N' W4 s3 o! M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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