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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治的适用范围、任务、作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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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流资讯 于 2011-10-9 15: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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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7 m' S  U) B' h, z( r  2、被宣告缓刑的; / \$ W! `- ~' q8 J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 Z5 n9 O& B6 m# I& X3 J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1 j# ~! M% w9 [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G1 j  n) P4 W8 _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 ?/ }; n4 E4 [0 S& w
  4、被裁定假释的;
3 _! R6 F9 C8 Q, E, q) a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 P0 n6 B/ d  z: h) ?  T7 j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 t2 r& s$ a8 i8 V* n/ {* \+ o+ ^
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 J7 l) ?! H( D% T2 j. R* U0 d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 @. p* w3 @% \8 t6 {1 p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 k  _6 X* @* D4 F4 \. l4 q" l
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
社区矫正-监狱刑罚外的一项刑罚制度

3 c- t8 ^/ b3 q" ~8 |* F- P  W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 Y1 h  j1 |) h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 z% U: i* g1 k( F% O! [# `) w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 x7 @4 k" E. C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7 Y# E% @$ W; M1 d! [  K' D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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