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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广东佛山: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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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刘艺明/ N1 M9 ~. F. ]6 h!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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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 s# M0 |' w4 k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2 ~/ {* ^$ a5 V/ I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8 s5 a+ U7 O* P3 p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7 u0 G2 W, U/ X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6 L3 H. P0 l- `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1 `1 _  y- K; }6 K- Q( M/ G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 y) K" Z. X  u: A4 ?8 |  Q8 E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 `: S! b5 f$ F1 r0 I( _: W/ n# K; k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6 N% m! P( g( J* Z* K7 D3 ?5 m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 ]7 t2 D) n- b! w8 N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 v& l7 h6 S2 R. i+ }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6 I) r2 l0 i4 V* ]+ R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G/ y2 w# X& v. H- G; E& {  判决:
* d" F# E) h0 s/ q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R( G8 h4 d: G6 N3 h. |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3 U" b$ d  c/ ~7 o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 {0 ~% ^, R4 e, L6 D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x6 D% m7 N0 Q. p1 S8 Y
  婚内强奸案先例. j4 D9 q  Y$ x7 @2 x( d9 d7 }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A& ?+ i" e+ ~( ?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0 l- |7 a0 f9 o( y% H8 M" b! a. j  连线法官* z  O+ B$ ?" S+ e% ?- h( |6 M7 _  V
  何时丈夫才算“强奸”?
* i$ B  k! S6 n+ E# c- P! m; ^9 n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6 @4 i( o# Q# z9 n9 @' n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j9 p( T, @1 G2 B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 f6 P% W* z: E1 [4 u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8 A9 M! M4 o0 W; Q: |& m& ^# l5 U, z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l: a  L2 ]  {( f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C4 _* C, t1 z! o0 S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 u  e$ B3 {* F; m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8 `2 V' @* y) q5 k$ W6 @( k  对话当事人
, T% D4 G. N0 [  t; p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 t: x( S* Y6 M- ?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 Q3 Z' @- [( Q. W7 W6 a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 y7 j* d( P/ [' d8 @% A4 Z/ F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4 h5 ~$ s4 r( r  ^& ]) I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 I/ t! }7 `! {* k" L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 v4 j0 N* A* i" ^: B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2 L5 s- A) N% v" G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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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很晕,这个问题很难说,但“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
* I$ I' V* R: X$ P. E! H+ M" C. b+ K这个就不敢苟同了,中国很多伦理风俗是会认为造成某一方的弱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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