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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广东佛山: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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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刘艺明( S# l8 k+ e7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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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
% A: I6 X4 x3 u: P0 C; n* i3 B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F, V" D1 s6 V/ N2 n4 F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 R0 `' o, F5 `& z/ O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2 D$ H( V5 C( f% f/ b( \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5 v( ^( Y, A. V7 A4 \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0 p$ t/ @. ~; ?1 L! Y0 v& u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4 P0 r4 i. Q3 j$ g% l7 a9 `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e: |: G, b  i& T" M9 @8 p: R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9 V; T* S0 ~" N# X& t0 {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8 [8 @9 ~: J* H8 y0 [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 ~8 b, e) k$ X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a" V4 c. N7 N. l/ E; G7 c& T" N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S! H6 ^) l) t' Z# G
  判决:  I) ]6 v# L9 _7 w! G  s4 y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 H2 S% e$ q4 N+ M% C$ H+ M; H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6 r' {& C, `5 u( O! S0 ?; Q7 B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 w- Y9 j! }. q) T  u2 n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3 z+ D- r: ^) f- `# [6 _  婚内强奸案先例
- W3 f) }& L& V- ]/ T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2 D: @, i/ P. Y. y. H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 l, D8 X3 l; k7 @
  连线法官* \( D8 P, g, F; E' [- V& g
  何时丈夫才算“强奸”?
3 y7 [) e2 z5 d& i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2 L) Y1 x; y* W2 r  Y. h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5 t$ y$ ~" o/ o; c) Y/ j, X% e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 S: z/ {0 o+ _) Q1 q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J6 [) K9 T  P. j6 y# e7 [6 _' u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 ~5 h- V5 S4 h% _$ S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8 m6 R% o9 [8 c3 w+ o, ~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H8 y6 ~! p6 ]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3 ]/ t; Y) T  I1 |: Y( \! C
  对话当事人2 {2 O1 z& c) ~4 f3 P' f% {. O1 H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n" e3 n. A- @. m6 @  O" N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y% n' {/ T# s) [7 r9 x) v3 f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 `! A/ A) q  B: O7 {4 m' @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g4 q/ {+ U8 w, v$ e5 s" }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6 l8 Z: V2 `3 B) R0 M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 B0 q+ H( {% [- F% f" B* Z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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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很晕,这个问题很难说,但“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2 }  Q  w  R) t3 T% R2 p# A2 W
这个就不敢苟同了,中国很多伦理风俗是会认为造成某一方的弱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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