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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广东佛山: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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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刘艺明7 ~* @- _4 l4 ]6 i8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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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x) U; H1 ]% u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 h/ i/ B3 @: \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 {5 f0 u# L, l! o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q' S5 ?$ d4 H) [$ Z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L  H0 I: q8 p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0 I$ x$ }. ?# N" \1 f1 X8 Q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 g, B1 z# i0 S- [* z. a/ c$ p- ?# j/ g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 \+ }$ Y2 p# x; G2 G4 p0 ?9 o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6 C. P2 w3 S7 [. L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 i2 Q) w  L! f' o8 M; u) t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 J/ q1 ]2 Y! P* G; X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2 ~% P" q% `0 e6 {5 ?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S6 F6 [, B5 a$ y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 J  n# ^" V3 P: `  判决:( y, ^+ u% V( ^& |  n: L- q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 W# M2 b* g. y" k3 n2 q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I! s! n- y7 |" S' n3 [, X( t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S$ n4 h& F! @& h9 P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 m4 q4 l* q4 E$ t  婚内强奸案先例
2 Z5 `9 k9 m0 l5 }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 _7 F7 F6 V# C4 F1 `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 P9 `3 e3 ^7 g0 ?$ b: M  连线法官# V% O8 _- H: A( I
  何时丈夫才算“强奸”?$ H- P) _0 q8 e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I$ V( E3 m3 {  U, d  e4 g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 i) v) a# \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 W$ V7 S) L1 l% V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2 L4 G& J) d- L  p! B* o$ ]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F. B8 N! P  S+ l, _! ^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_: [* Q. J) a8 H& S' U9 J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 g  l& H! O) m% O: s8 T  q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 O( D- D: |, k  对话当事人; A/ {" I* d- C/ c/ Y( F% f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8 q3 |) q: J' e2 g7 k; h: Q* t" b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 M6 H0 t! m) L( B' E+ M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 k/ a' W1 ^# e1 x1 l4 D6 \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2 o0 D1 {. F, Z) y$ l% H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 p  R0 f# t) {; A. j' G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3 F- ?5 t' N1 \8 Y/ l) V9 |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7 T3 B$ |; h& R, V* o7 L3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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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很晕,这个问题很难说,但“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
  u6 r! h7 f2 |2 T( r这个就不敢苟同了,中国很多伦理风俗是会认为造成某一方的弱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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