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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广东佛山: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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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刘艺明) g; S, \* C; [5 Y' B4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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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6 u& w+ L8 B; ]6 _- l9 l/ l8 _+ p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Y) d2 f4 h7 c1 o# k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 u  y: r) ]; x' L* N' ?4 X" g+ v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 ~( d0 q) V) O8 u) E& r6 n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f% {3 }6 @; F$ N- ^  \! Q2 t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 \' U+ e; x4 u) j* H" t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 C; `4 q+ b$ l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w% Z$ o% v  g& d. `7 j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S) P9 t3 e$ q: f! [8 c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0 |& k: K# D1 E! w5 N. X6 }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s' g' Q6 ^2 I8 g2 R& |  L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y% O8 d0 j& \- w: B- D8 c5 c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g' T6 Q. g: S( ~4 F1 E4 l
  判决:
2 x: ]9 p! ~! O1 h0 F8 @* g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9 M# i4 ^3 x, W1 ?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f6 ?) _+ @5 l. z; t4 w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h9 W, Z2 j- c. e0 s% B  G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 e, H9 R. R' M6 z" x5 F+ y0 k$ [  婚内强奸案先例" t4 Y, s/ ~: x4 j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D; \  O: H* U4 b" Q. u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9 Q/ }8 D7 X- a. S/ T" s; x/ u
  连线法官
# v( |' c* r4 v4 k. D  何时丈夫才算“强奸”?6 o7 ^4 w3 s, o5 ]& e8 e: H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7 C8 z9 |  }  o% _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8 _' ]% q2 i+ a2 o4 T' k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 T% ~0 y9 L, v/ p( J/ k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z0 F" z3 ^1 }" f: l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T/ X' \* m: \# K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O' a. J' B4 C1 l8 T1 p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6 N1 l; f/ |# J) T+ r5 _6 r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 c7 Y7 m& }$ ~  对话当事人' Z2 @  B0 W5 Z+ b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L5 k3 G) ^! L0 M2 {7 Q3 R4 s4 X: _+ x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p- i3 n7 T0 ^) I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 z: ?+ m% G9 f  w3 a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1 M2 r/ d6 X/ U$ k  J! ]- `3 ?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u/ ]3 M9 F2 p. w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1 @& u" a% h/ w- T7 x6 V: X; D! O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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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很晕,这个问题很难说,但“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
/ \6 R$ G; k# d. V% j; Y这个就不敢苟同了,中国很多伦理风俗是会认为造成某一方的弱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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