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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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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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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5 D$ z6 O. O: \! p3 L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s+ l% K" K# Y, I$ h8 a& o% M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 X4 \0 k/ m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m& |3 Z# R1 c; R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9 r  r% r- I6 X1 W0 O( Z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n; n3 i9 R6 I/ y2 i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z6 T  I( A  l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v7 |# J. O" ^& D2 o/ J" T! I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E$ |/ q: i6 K. Q! c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 \0 Q- j# o/ x' S- t2 ?  r-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E- _5 ?! I# h) s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J; l& I: d3 J$ t6 @3 g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1 P  K, n  ^$ t! k/ B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p0 f+ s% r7 ?4 y1 f0 |6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K- G# e- H9 b. c8 }# m" u/ z! J% D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T9 w! r0 x5 k" U0 F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x6 l  h; o* B$ [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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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9 R; {! w7 a3 S9 g% F" p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U  g+ G! ~& |2 A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6 ^9 q4 N9 E. Q! A) t% G% D( x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4 U3 E5 l' W$ n8 j3 P* c& m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D/ [2 y$ R5 P5 Z( D/ I6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X: Q, r8 K$ ^* q% y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8 S7 {5 ~3 Z4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Q% A1 [# R% |# G! z4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 V5 r" ]  `+ ^- ]1 \) O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0 i* P+ ]. D4 }  M/ A* W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 c% z9 V- P, G: m7 V" y5 e* s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9 V/ n* @; N! P2 f9 e& |8 a2 v2 o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7 g% f' ?+ n/ ^% J9 S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6 ^0 g. A9 n- y! y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I, t4 s0 N0 T. Y, Q# w2 l* T7 b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K6 z! d* e1 f% R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9 G4 J$ v2 K, ]6 X) q* s*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T$ K( T% p! V  e& y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Q8 ]. ?/ ]  d6 B  l7 B& N. o, F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6 `0 n3 \! i3 \9 v' j. t5 M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D  L' X/ J) B3 U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p! ]4 x( k* v9 e! P& G. S;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m+ j) j0 r, W: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G' @4 V. x# _' M: p% d* U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j' f; R8 _5 ?0 o1 P+ D8 Z& ~) F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5 }/ }4 W; ]/ k9 j0 h+ U5 I$ P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h1 g8 |0 t9 o) V1 P; H* G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O; T) F; X% \# {9 [1 h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s4 o) Q% J( m2 t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N- n# d* q" y2 X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v' O" K  h/ D7 D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n; T. S* N0 y& t/ S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2 {# L; R" h* L$ T$ ]3 Q' v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q8 h$ Z  x& T. V: M  G% i) c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S! A0 f- ]7 b: X8 O+ _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X$ S& }: E  u; h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Z& `8 W# K% L& s0 N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6 g8 m  Z0 x* m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8 G) Z* m0 u9 ~" j$ `5 |2 W) [1 ?( o! h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i8 a: o& E4 r,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k# W. p9 J5 v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v" i  b% E" i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2 k7 a6 [1 a  w4 P  w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1 J6 Y1 |* n6 c2 s! n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9 N3 s8 q  K  a( _3 w5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B2 ^8 C7 j: \+ r0 X6 y' D4 R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N" x( B/ H0 D: b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i! z% L7 g/ m. N,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w, X( b$ Z2 q/ Y7 b0 \! l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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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5 K; a  y/ s# l# |; {2 d8 Y, Y; A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j9 z$ S  ^9 L: T' E! h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n+ p0 p/ B3 S/ Z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h6 T6 U8 d8 @, s5 X+ `5 K0 l
  (三)提供咨询服务;
% o) F4 j$ E; D5 R! A- w: p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2 p0 O) Y: d  `' b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d4 b. F; i$ ?* M- j' W' m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0 ~) T' q) ~/ i! J+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4 F6 ^$ }$ e0 f  \( G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M7 Q# Q# d) K) O; }1 a2 g3 s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1 T0 B; J  K  A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S: z' E" {& W/ Z- _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K( h- I! o$ P* M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T0 t! {5 h: A- M; b6 _$ B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L' [- @: p' q8 T1 A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1 e- d; P' w5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_* u; u  w4 V; p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w) Z$ X- a) m6 Z! B; w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Y# e! u. L/ P; B2 {# h' n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N2 k9 U! t1 b. v  F! R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x) o2 y  }3 Z5 g+ p+ k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0 x2 G; t9 G, |' K, x* L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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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r" u2 U4 b8 X9 _* _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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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2 X2 A7 N# ]0 J6 _2 Q" N4 b/ _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Q# E" P' Z8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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