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5 v7 D/ j/ k; d( Q" u8 i$ j( g
7 V+ Y! {6 v8 a: t: I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T. l* i& R- I) `0 ^4 K7 b8 k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E- y1 n* G$ @7 g0 p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e2 \0 s5 W N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Z1 n5 ?0 r) z$ ^0 j! L( t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8 V9 Y" x& V# X4 h! ]# M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8 \; g# c- W* w+ [$ I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v# k$ c' t9 V+ [! w1 L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Z% h; X, W# w5 [- C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9 c- Q9 b9 l' a s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Z4 C! Y3 B3 X6 S/ c' } m8 Q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m" q# n- d4 T( ~7 s3 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U2 ~8 m/ }& @5 \9 t"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P0 @( W5 v1 m, K& {8 g' N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H7 f1 z* X- z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Y+ m( m9 i8 T7 p& j2 R&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T1 a; I& t3 C c# d& d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w/ X& k5 h2 u) E( h& d- B! `/ b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O6 D( n! O- A/ U" \2 s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t/ ], h7 M$ I/ w& x2 L3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f5 Y( K0 L1 K# H' d5 S- R9 [6 U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 p! ^% o9 V6 e& G0 A* Q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3 R& y) t- J. O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f1 o+ f Y& l% [$ U) E3 x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8 |' V/ `3 x3 x2 A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m0 {7 D& g1 l& x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6 @$ w& r/ Q, c" b8 P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0 R7 p. Q/ Y8 u: `. Q. m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X+ Z" H6 l& z0 T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m1 y! S" _1 ~# Z6 Y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z; `! E$ g9 K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Y7 F, \: `1 \) H% `# S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t2 u7 A# u7 V/ j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8 a$ H+ D6 c5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R8 O7 T9 T* \# L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 p3 r& S6 \0 G$ S( M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o/ Q2 s( N5 q0 k2 w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E1 j9 ?, R# L w4 ]7 @5 c. ], ~6 q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R" E% ?, n4 q5 d; Y6 X2 U9 ]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c* C( D5 O. \! [( ?! M; k% I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N( W ^: q( E6 l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N! a7 R0 X* f9 s/ m. x: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C# k: u, s z0 e- m6 f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 {& ]1 E4 k; A( f- i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s! k f( F9 R" U( `. g% z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O# ^) q0 z/ y" D6 i+ d o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0 J2 ~- R2 _0 I# C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y# f+ p8 ~8 b' ]& I$ ~, m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5 `) M" r9 V" s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4 ~# N4 G) o% J1 l& Z! F0 L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V; n# l# {, G) L1 _0 v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i0 U0 R4 [, P#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2 o2 E- }6 ~) R! ?; `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9 m! c- t2 L% F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O; x* F( c& p$ U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x4 n$ B$ D4 _4 n2 `. [( w! A4 f( g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3 c4 V# j7 h; t/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6 u$ v9 s; q) o' H" b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0 ]- @) m% L8 f+ z2 `) H- m6 [; r6 L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8 m2 P" A- v& v. y% K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i- X1 P5 U( w6 \7 X2 o& c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4 t8 Q9 P( q. v# K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8 N! c) b, T5 x' U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j7 A9 S7 L* P, F1 C# P" p2 h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L% t0 D/ V# F- K$ m" `0 e+ H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7 g% m! L# d( m5 _' ?) I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6 X9 J7 S( P$ J! s) F; a8 W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n' p$ e0 k$ T) h; X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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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e& O. t' ^: i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5 y& u) k$ |$ N' d4 s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c7 L- f2 g) j, t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m- a% m# ]! H2 x5 h (三)提供咨询服务;0 I, C1 `0 U' o$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k0 ^2 L, g7 O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5 n+ h3 H _ M5 e" N#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u% E `/ o- y: P$ c( x4 _6 M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6 |$ x9 h/ s" O) V7 e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L& G8 D% e6 w. _; A7 A! F9 e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G& d, Z8 z: j# m" g% B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F6 F8 L0 N0 [1 g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F& _1 |2 h0 {+ R0 s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P& W/ E. i5 x3 T5 B( c0 o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z, H$ c; e/ v* ?& n: G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F( \1 ]4 Z: K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_7 B x' n1 Q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3 b$ o. q, O* S2 N2 _: U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1 c& y, ?9 P3 l% U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 s% H7 K5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X; F( @7 q0 R$ x+ X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e6 j# X$ j4 ^: ^1 ?, I! J3 U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1 j( g' A* t, t(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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