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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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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q* W* l, x5 Z$ t* X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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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8 M$ f6 v4 F" s* H; v6 F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k% i# D$ R: T5 n/ A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5 K$ D( l" c! U,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f" C+ _9 u" M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5 \5 x: D( e5 U$ O* j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1 G0 e( r6 ^: E) o8 O4 k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8 f: {6 Y3 P7 y! d2 O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j# A- O8 Z" ?, y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 G$ o8 y0 N, g, X: z0 k3 ^  }! v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I9 G, {9 U+ g; m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 l6 w! C/ s8 A5 K, Q8 Q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Z  \4 ~3 I2 [8 w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 q0 X* v+ U/ y3 i% e: J# q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y1 `3 u/ D6 f/ r9 H; [9 S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P  J) o  D+ E5 h+ J/ j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p5 T, |# V5 @# M, C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5 j& |' [7 r# F6 f9 Y/ d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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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S# g! ~- K5 Y7 `$ s4 ?  j( R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9 P9 j2 O( |( ]8 d! D6 Q( g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3 q- g5 b: ]. w9 E! W- H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R: P% M8 Z1 W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5 r0 I2 p8 b3 h( O3 ]* Q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D& U: u9 c: {8 g+ L) h5 u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7 b" e' M( [$ D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s' s5 A0 O1 D  {: J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v9 `$ a$ J2 ~3 `+ h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6 E7 s) n& B7 n( G! Q5 u+ Y5 Y8 f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N& M9 e8 n% n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9 C1 X3 ~0 D' X0 E; V, r4 A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V3 l. L/ S/ ?8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O! D( Y  b2 y; I- V% s! _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6 M$ I$ A4 N+ e' `0 [; x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0 J% ?8 r& R2 e7 E5 U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0 Z. k( s' [  J) Q$ C7 B! ?; Y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 x2 K) ~+ t% p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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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9 }" f- g5 E5 x' P7 _  N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1 F% O& p" D' J4 |2 I- V9 I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7 L- V6 R( }- s* G. Y9 r) d: y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P: _" O0 l& k1 G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3 J$ W8 J2 C" @( z2 k: U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A1 D7 ]; J,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5 O5 i+ M$ W  c" k% g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6 o3 C& _8 C: y1 N. I; w'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H0 ~: q2 z3 i6 T1 O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w( x. c+ `& S' \: `# L6 K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o2 T2 }& d& u  u4 B( C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1 r1 }' n& j1 z1 X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X% F: R' ?; e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t+ r" P* Z1 n" n$ x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f! e; q  D) S, B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T: _# e+ P. a* y0 |- x$ Y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5 D: o. l5 A% E* {$ n$ f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0 y0 z+ m6 P8 R4 w. s" r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O" }7 O/ S2 m' |. ?7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3 U! ^, U" a6 O. d# h* c9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w2 }3 o9 B$ \/ T: ?6 N0 F+ V" g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T% e* g5 h3 ?& [7 Q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7 S& A: ?( |3 q3 }2 D0 k" x  Y  b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i7 g6 M# z( ]4 W, C- }; @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2 Y4 e/ G2 P5 j4 |2 b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y5 H* |8 m6 U$ q" a1 j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J1 R- }- `4 K& r* 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2 [3 y3 x7 I2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S0 C* ]3 ^1 I, {& N8 z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1 v7 {  Z. x9 ?# W& [" n. R! ]#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K: Y4 s( o6 |5 c#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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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w& x$ m: V9 C, p+ s" Q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f- E5 @# h0 p. k6 f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x  F8 J8 t- d8 p' j  y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L2 V* S$ H7 h/ A. o. r  (三)提供咨询服务;  r' p" D/ o! Z6 Y: {: i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D) n/ r3 D6 n% U8 E, a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8 G! Y. I! S" L! k; G2 o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D# g- l/ z* K, y8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1 ^1 p7 ]( n* A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7 [4 `- u0 N9 u$ ~  r! ^1 O; V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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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t4 P- s( s9 o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6 q" U" Q; C0 t' l+ k7 _3 Z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8 e. O; c! i/ j( F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S: L3 B+ C1 f% v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D. P$ B& p, f7 w# w$ `8 ^0 A; r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t! x+ g6 s0 ^/ |8 U8 X: Z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U* i- c) Y" r  v3 s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L* k* [$ k& x; S; k- J9 }! }5 S: G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W% e5 F( h6 n5 S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7 X; G# C5 o" P0 a. G; v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Q, j. E% o1 C. q5 _3 Q- m8 V1 N' P6 D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X& l5 J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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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L/ E+ ?! v& d6 A, Q- N$ m6 |0 o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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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9 K* A( H: m+ t4 D+ p, u0 d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2 m8 O, ~. {5 Z- ?0 T8 N6 z. h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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