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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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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V6 e1 ^- b* \6 I1 M# J,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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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f# W/ j: ?, k) p; \2 T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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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b  \$ \- x& P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6 x* |6 k* Q; M2 L; A2 Z$ \% h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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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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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h% T. v( o6 S3 n( i' `9 D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A8 u6 j3 m$ g' v% K: W6 e- H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3 Y; A3 U% u% @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M; }. N; K$ F* {/ O! o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W0 x0 _- y+ G  o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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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2 w7 f  `; ]8 A$ h- ~! f1 G0 Z( q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1 n/ p: @8 u. Q0 b9 G% _: T
  一、21-40周岁;
0 x, F, p$ x& x& i" L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6 L* s" p, f3 d5 C* p! W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n* j# e1 e  C% Z0 z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m: L( A3 X! O6 [( T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D; ~% F: D- }# N' J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1 `: X( ], [% r; I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x5 c2 w' E1 N  S$ B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m9 G2 i# Y/ Z8 i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1 B2 `2 Z; A  s7 ]% q% i% j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4 ]! ^4 S3 C% {1 w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k. p! f  x+ L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F& p" T2 C4 O2 ^/ u&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9 X) y) i+ c. k; f+ L: D7 a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9 U. o5 X2 f* E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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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9 w* V2 D& P- k9 L2 Y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g+ _7 S# x2 Y1 V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6 ]. u8 ~% x' Z  b$ m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4 m/ e( ~* Q( K! M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H1 g( f# Y) e) v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6 |4 B& y2 _; G" i) r7 w& x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C& b' e% r; h4 A  E% @# Z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 h$ D% ?9 K* h) [5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i# n5 c% Z4 r5 `- G- ?" X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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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3 m2 }! p9 W. G* A. m6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 F% c  p4 B% d7 `- H8 i6 y/ o% s9 I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7 E! a% s, Z" T$ V( @- d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y( C4 ]7 T! Q) {2 E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d0 \( P( h$ c( D6 z# E0 w5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 ~* \; X) n
第六章 社工待遇

0 t  v$ L( w3 I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f1 Q" e# o! @' K; R) V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q3 [# c* a5 F. Q( P( s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Z1 b) o2 a: s$ _' L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0 v0 _2 v' s, E, \, B! F  o0 t8 R' J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4 a$ f% b% @& W- S% I&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t+ w* s: w9 y7 X5 S) o/ v, @$ r第七章  附  则
/ m0 E, r) O9 X) R# T- j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7 g  k( Y( C' N. c1 I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i: x9 l  j& V* U# j6 s$ e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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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H' L! I& C( c+ K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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