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k9 H8 ?3 G9 P0 s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5 e& ]5 z: l3 K; y! u* a5 E+ y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7 e3 W4 O5 r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4 G+ `; r3 |# z9 O# E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j% ?8 A7 }' H5 i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7 k! I4 l0 W' J; k; q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 Y5 H9 U7 o  f& J" j' x) W/ I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C) R+ F/ x# k& X, n' P# a8 ~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5 I( r0 d/ ?! L0 r2 ^8 V& c#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6 j  }" }, v6 m; a% A; ]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_' S5 w+ d# f0 l; o" ` 
主席团职权是:! {* Y4 [7 o. M" Z2 y# R$ u5 Y% i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p3 _) ]6 p1 t+ ^2 W: K9 Q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3 C+ o* b1 E( g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  @. U6 Y. B  S$ a9 J  d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 p5 b' U! R! r1 Q  K+ L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 Z; a( x; o, l' x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0 D$ \4 e0 s$ M' r( [1 I4 x/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3 F  `5 H) g+ l0 @+ p#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Q4 g+ @) y: w+ B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3 p( [5 M/ S1 y' t( @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i- m/ q& B! D0 w. l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X. q4 o3 g$ j, m) L  s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2 W0 b& Z9 ^% S& C* W6 P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 h; A8 T* l0 L6 w0 g7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 p: g( z" T: }& r%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8 j+ K/ }2 y) `( @, F" [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L  A  ?3 U( }: Y, v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7 K  x1 s4 P1 k2 f* |8 q" w2 R& S' J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w- j5 n$ V* P! \0 [8 k+ l( |/ o8 [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9 s# J# t7 o4 x一、政府财政拨款; 
. W( A% Y7 ]" x二、社会捐助;# i) M3 r8 v9 l9 l 
三、其它。  
. S9 i* F$ m1 x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_' R  ]* @% ^% ]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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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