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639|回复: 0

[社会政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 ^1 n- O# i0 f2 ?3 u7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0 y0 e  m' g$ [8 c1 U) @, ?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 y1 D, g$ I, B' I" X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 u/ ^* C& a+ z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0 r# B3 O/ U# u+ H  H; R  B" [# G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 D8 E6 G+ _8 M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0 ]. r0 U4 N9 c' ]! H- t2 V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2 m, T1 M; a* j! L+ v& e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5 w, v* a/ h9 X9 Q- B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5 {: M% ^' l& T* R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 D. M+ G5 l& z" L9 A主席团职权是:' r* e! r* W5 z0 G. i& ~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B+ R- ?" h  |! K$ N" e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N5 Y9 ^+ b, p$ G2 O6 o7 R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_" l# C$ o4 u1 x* _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 {! A1 ~4 g# ?1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 {6 m' S( T3 F% J4 X4 c9 O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 w# ~( k9 i* n. }2 q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q. v5 e' N+ u" H# z- B' Q* A& m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7 X$ q* u# S1 `- F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3 U( _1 e6 p1 N8 ~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d, I' P1 v2 c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4 {6 {' K- f1 d0 q5 H5 v! P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 K! P+ B( m1 |4 O! U: _4 e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2 p' ^8 W3 ?8 E0 N$ u; f0 N+ G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W( g  G8 _. J. o( c5 k8 N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 X+ {$ b+ n2 }&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u; A- H: ]8 {; S! B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 q. ]' g) F7 H6 p7 R( q& g, B* q( H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 a' p+ e) n7 p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3 l  q  [+ f8 A! R' w
一、政府财政拨款;
2 A) a  ~+ N/ c& O/ a
二、社会捐助;# w2 r' Z3 P1 z9 R
三、其它。
第七章 附则
" _; D& A; a: Y9 x2 A' Q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 l8 A* _3 ^" c9 U
; i' b8 s" Y$ ?* M
/ D7 b! \3 d; i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2-27 18:15 , Processed in 0.043616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