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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戒毒帮教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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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一朝吸毒、十年想毒、终生戒毒”是对戒毒之难的贴切写照,吸毒者,在戒毒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重新吸毒,成为复吸者。据1999年至2001年永嘉县收治的809名强制戒毒人员统计,戒毒后一年内复吸的占18%;二年内复吸的占35%;三年内复吸的占51%。由此可见,吸毒人员在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情况十分重,戒毒成果很难巩固。 5 B' c( M+ n2 u" f. O

4 C" Y. J* O+ Q' U  “复吸率”高,不仅影响禁毒工作的成效,而且影响戒毒者及其家属的戒断信心,对戒毒产生悲观情绪,增加戒断毒瘾的难度,同时复吸者的增多,还会滋生更多的新吸毒者,形成更加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复吸率高的症结所在就是戒后帮教工作薄弱,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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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W) V- [$ n, A# o; L' h) z  毒品的危害在于成瘾性,这种成瘾性不仅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顽固的生理依赖,更重要的是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心理依赖,生理依赖是心理依赖的基础,心理依赖又反过来加强了生理依赖。禁吸戒毒必须实行药物治疗、心理康复和社会巩固三结合的方法。而社会巩固是戒毒的关键一环,又是薄弱的一环,强化这一环节,就会使戒毒大见成效。社会巩固就是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集群众智慧与力量,共同参与帮教戒毒后的巩固活动,这是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群众工作和群众路线。近年来,戒毒帮教工作存在着形式主义,失控多、归正少等问题,制约着禁毒斗争向深入发展。戒毒帮教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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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9 ]5 x9 u4 W5 t. g# [  思考之一:戒毒帮教的主体是否真正到位/ g7 B$ g2 h' O

4 y& v8 w' ]  E; u# W9 k) f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制订的《吸毒人员戒毒帮教暂行规定》指出:帮教小组由乡镇、街道综治办或司法所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单位、村(居)干部和家庭成员组成。而永嘉县采取的乡镇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家庭成员“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在数量和参与范围上均大于《规定》,但在实践中,“四位一体”的前三位是共同的,特别在一个村(居),如果戒毒对象多,帮教主体的前三位挂名不到位,帮教就要落空。事实上,永嘉县数以千计的帮教小组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并没有人们预料的那样好,大都流于形式,原因就在于帮教主体不到位。对于基层组织来讲,帮教小组多数以村居干部为主,他们都有各自的谋生之业,帮教工作并非他们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很难抽出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帮人戒毒。其结果就是使帮教成为有名无实,仅为应付有关部门“已经落实帮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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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二:戒毒帮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真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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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J, ~. m2 [' ~  对戒毒帮教和被帮教双方权利、义务法定不够明确,更谈不上切实履行职责的问题,省综治委、禁毒委关于《吸毒人员戒毒帮教暂行规定》已基本明确帮教人的权利是帮教权、考察权、跟踪尿检权,义务是挽救、感化、帮助脱毒。但缺乏约束力,对戒吸者无法使用强制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只能采取帮教和监督的方式配合戒毒者戒吸。对于一些拒绝接受帮教、脱离帮教的失控戒毒人员,没有约束规定。这是一个普遍而现实的难题。对此,《温州市禁吸戒毒帮教实施意见》补充规定:“对于一些拒不尿检的对象,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帮教干部强制其接受尿检”,但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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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被帮教者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家庭庇护、社会歧视形象明显存在。如现行政策规定单位职工吸毒一律开除公职与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相抵触。不能妥善解决脱瘾者的就业问题,一概推向社会就会成为难以解决的社会难题。调查表明,在永嘉县的1090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85%,如果脱瘾后仍无正当职业,复吸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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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F. A' k8 l' e  思考之三:对脱教失控的如何落实帮教措施3 h( ^0 }5 p3 G9 ]& h

$ V% e- H  M% W  在戒毒帮教工作中,脱教失控是一个普遍存在又难以解决的客观实际问题,占比很高,约为40%。而这些脱教失控对象正是复吸的重点人群,导致复吸率居高不下。对于帮教者来说帮教工作仅是一项业余工作,对脱教失控的戒毒人员缺乏约束力,许多家庭监护人事实上也无法掌握帮教对象的去向、动态。而对于戒毒帮教对象本人来说,其自控能力脆弱,往往会继续与毒友交往,自觉流向涉毒高危人群。这也是造成复吸的主客观原因。在调查中发现,吸毒者离开戒毒所后,只要继续同未戒毒的毒友交往,绝大多数的人会复吸。事实证明,完全出于本人原因而开始吸毒的人较少,吸毒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选择和行动,在我们调查的100名吸毒对象中,只有3名是自行吸毒的。因此毒品孕育了吸毒者,老毒客培养了新毒客,在相互感染的作用下使吸毒队伍不断壮大,毒品消费市场日益庞大。# K+ R2 Y$ l  o6 N+ h: }8 Q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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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永嘉县历年来收治的1090名吸毒人员中,从职业看,以农民、社会闲散人员居多,占90%;从年龄结构上看,以青少年居多,占85%,从文化层次上看,以中小学文化程度居多,占91%,由此可见吸毒者大多来自社会的较低层,年纪轻,文化程度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自控能力差,抵挡不住毒品的诱惑,很容易重新投入毒品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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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w, Q8 ^6 l/ X  戒毒帮教工作遇到的阻力是脱教失控。如何解决脱教失控问题,是值得认真探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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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h; p. {0 f  {  对吸毒者进行有效的戒后管理,无论是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还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言,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有效的戒后管理应当是“禁吸”工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戒后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而基层由于对“禁吸”方面客观存在一个由认识到治理的过程,因此,戒后管理在近几年并没显现出这样的迫切和突出,认识上的滞后造成戒后管理跟不上,这恰恰是永嘉县禁毒工作的薄弱环节,因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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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走防戒结合道路7 S: @) c" Z7 X* e& `' 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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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防,其次是戒,防戒结合,相互促进。毒品蔓延与否的根本标志是预防和减少新吸毒人员的结果如何?新吸毒人员不断增加就表明毒品在蔓延;反之,则表明毒品活动被控制。因此预防和减少新吸毒人员是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禁毒工作的重点奋斗目标和最佳策略。这一重点工作抓好了有利于集中力量制定对策提高戒毒巩固成果,降低复吸率,反之又可以减少新吸毒人员的增加,实现良性循环。当然,预防和减少新吸毒者,重要手段之一是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实行两手抓,一手抓预防新吸毒者,一手抓戒断吸毒成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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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7 ?+ k* n1 U. b* ~  二、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控网络1 \  q8 n; P8 b0 _  J- U; w3 X; D) b

# `2 t, |4 K, r  解决“失控”、“半失控”状态,关键在于强化监督。强制戒毒所应根据《浙江省吸毒人员戒毒帮教暂行规定》,在吸毒人员出所前,通知其辖区派出所和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做好出所接茬帮教工作。辖区派出所和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所有戒毒人员进行逐个落实帮教和台帐式管理,长期帮教,定期帮教,定期尿检,形成强大的社会帮教体系,将所有吸毒人员都纳入社会监控网络。有工作的戒毒人员在上班时间由单位监督,下班后由家长监督,无业人员由家长和所在村居委会监督,促使戒毒者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与毒品、毒品环境和“毒”友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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