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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狱制度相对立的再社会化手段。社区矫正是在司法体系中运作的,固然带有强制性,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含义。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如发展的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等得到普遍尊重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应该作出相应的变化,重新审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社会工作特有的专业价值提倡人的价值实现和潜力发掘,而且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方法适应社区矫正的实践要求。但社会工作在实践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分析了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锲合的可能性,试图建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模式。
- \4 Q6 U$ L; @9 L$ Q3 C 一、社区矫治的发展历史8 ~1 Y/ Z' f' x$ S
社区矫正是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各方面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再社会化手段,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社区矫正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被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再社会化手段。社区矫正在国外又叫做社区矫治,而最早叫做社区治疗。20世纪三四十年代社区治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它是对罪犯(越轨者)在社区内进行治疗的一种矫正方法。这种方法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角度把越轨者看作是病人,是其病态诱使他(她)们做出越轨行为的。这种治疗方法从行为学角度,强调越轨者的生物层面,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从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社区矫正治疗。但这种方法过分囿于人的生物层面,忽视人作为“文化濡化对象”的社会性存在,也即忽视了库利所说的那条“沿着河流的公路”。但是,这种方法为后来社区矫正方法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二次大战,监狱人满为患,加上日益激烈的监狱暴力冲突的问题,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服刑机制,改变这种高成本的监狱制度,社区矫正模式呼之欲出。这种全新的模式,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利用他(她)所在社区的“非正式支持网络”恢复其家庭关系,获得就业机会,找到自己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重新进入社会分工体系成为社会人。基于这种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理论,20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在美国的所有州几乎都得到发展。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规化,机构中包括有缓刑官、假释官和劝教员等。其中劝教员的角色一般由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担当。社会工作的人本理念与这种通过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或社会资本进行再社会化的矫正方法殊途同归。这种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进行开放式在社会化的矫治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同时节约了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也是法律从“报应主义”刑罚取向向“目的主义”刑罚取向转变的产物。后来其他欧美国家争相仿效,成为一个进步潮流。
3 y9 b, K* u8 J$ ?0 v* S# k1 Y' j 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建立了看守所、监狱、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矫正机构,主要的再社会化对象是成年人。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其中可区分为政府性质,如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社会性质的如帮教制度。通过帮教实行的矫治工作没有特定的场所,是社会性、群众性的帮助教育措施,可以将这种帮教制度视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认真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社区矫治的方法模型的结果。
x/ H) P$ K. t2 f: T9 K8 W' a 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
0 G1 C8 R, e- Z" J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进行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2002年8月确定上海、北京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上海已将试点范围由三个区扩大到五个区;北京由三个区扩大到九个区。+ m0 A; O1 C5 U! o: D) `$ K* o0 z3 a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1)社区公益劳动;(2)劳动技能培训;(3)心理矫治;(4)限制性管理;(5)访谈制度化;(6)推荐及鼓励就业。北京市东城区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自“回家”之日起,必须在7日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须亲自到司法所汇报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25日他们必须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汇报。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心理咨询专家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正。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到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一份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迁居或外出,会见家属以外的任何人要经过矫正组织的批准,等等。这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推广至各试点省市。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 w, T. Y) c- X9 M$ Z% p 一是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关于刑罚的观念抵制社区矫治工作的进行。如:罪犯应该就在监狱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这些是大众对犯罪者的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
2 y6 |, ?+ K& s. R: G2 e 二是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格识别不清晰。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很难有一个较清晰的鉴别标准,对矫正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1 [& ^0 Z8 C3 d5 I- P& f' E9 y' S/ I
三是管理模式经验化,缺乏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经验性的操作方法被证明难有较高的工作效果。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然而,现阶段的矫治工作者大都没有除法律以外的相关专业背景,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让矫正工作和社区这个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关系紧密群体所完全接受。所以,吸引各类专业人才进入矫正队伍,丰富矫治工作方法势在必行。
. X& q2 @7 d: r2 B5 s" {; C: @ 三、社会工作理念的引进- I. ~& K/ [) m7 Y# }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矫治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它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当然,对罪犯的矫治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通力合作。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人道主义作为矫治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机会,定会重新回归主流社会。“接纳”是社会工作在矫治工作中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要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将得到受助者同样的待遇。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运用小组、个案、社区三大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帮助案主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生活。
, z6 y: ^7 ?+ X: ^ 社会工作实践中引入了像“社会排斥”、“社会资本”、“赋权”、“增权”等概念,使矫治工作中社会工作的视角区别于刑法执行。“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多维的特点,并表现被排斥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的长期匮乏。“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它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提供便利。社区矫治对象是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全面受到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在帮助矫正对象(案主)克服社会排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工作程序,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法、任务中心治疗法和行为治疗法等个案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增权”为案主争取尽量多的“社会资本”,恢复案主的自信心,重建案主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她)逐渐克服被排斥的情境。& \ X; d$ ?4 a* K a
社会工作的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学科没有的优越性。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够和社区矫正完美结合。社会工作是一门科学的专业学科,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系统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是和人进行交流的艺术,社会工作追求人类普遍幸福的美好图景。社区矫治应该引入社会工作,为现行的试点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走得更远。
( I( \3 ^) {( G0 j$ t3 S 四、社会工作模式建立
* _6 x" _" A! `; d! I* ?. i, b* w' }+ ~0 F 社会工作方法在中国被初步证明为是适应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的,而实际上也是最合适的实践方法。但这种社会工作方法并没有在实际运作中发挥作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9 E) Z, s) Q1 O" H5 b' R 1、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低认同度。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与此同时,民政等部门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讲授社会工作内容,从而形成了以行政性社会工作与现在专业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样,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才开始起步。而这时的社会工作还处于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教育者的学习培训阶段”。
' {2 ?4 G9 A' I6 W 2、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大多数矫正官员认为矫正对象毕竟是在服刑期间,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仍然存在,所以不应使其太自由,所以公安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视,检察院则对其进行严密的司法监督。矫治的过程带有高度的随意性,往往在没有前提的条件下剥夺当事人的自由。为了使矫正方案获得社区居民及邻里支持,矫正官员不得不放弃“治疗”而实施监督。自由主义战士认为社区矫正是一张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最终将我们的社区变成一座“惩罚城市”。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强调赋权、争取个体潜力发掘的工作理念就自然而然地被排斥于现有工作模式之外。由于不了解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和伦理观,社区矫正机构把社会工作人员等同于一般性的社会志愿者,不提供给社会工作者深入矫正对象(案主)进行个案治疗的机会,使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不能在社区矫正中体现出来,人们也不能够发现社会工作方法的优势。这也是社会工作低认同度在司法实践和社区矫正领域的表现。
) b; z9 N" c s! x2 [ 3、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还很弱小。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现阶段的就业方向对口性不强,从事社区一级工作的为数甚少,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规模的专业社工的参与,影响了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介入。
( Y E0 u- w' l) K( y9 a 综上所述,要使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Z! o. B$ T( n 首先,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职权,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治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方法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专政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和预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层制度建设方面,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在评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强调总结报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社会工作真正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纳入到矫正队伍中去了。上海市的这一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h2 D" G; B% C6 g( V- h
其次,与高校的社会工作系密切合作,资源共享,接受在校社会工作系的学生到社区矫正一线进行实习,拓宽视野,增强他们的社区矫治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为社区矫治培养有保证的后备军。与此同时,应对社会工作教育倾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在资金、信息、学术交流、实习场所和硬件设施的提供等方面多开绿灯,让社会工作得以充分健康地发展。
7 [& {) n! ^ z 最后,做好社会工作的宣传工作,让人们逐渐了解社会工作价值理念,接受社会工作,为社会工作进入矫正队伍进行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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