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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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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 X% b1 P2 U0 H8 o' P2 F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 \1 j- R9 H3 u$ k' X# L0 f2 S
  1、被判处管制的;
* r. Q  C2 ]- Z9 w  2、被宣告缓刑的; . L0 `% g5 s& \7 W3 T' O. U3 F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b. I  Y0 a# z! H
  4、被裁定假释的;
- N( @+ h- e" ^0 `# w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 m" a, O; T. v8 S( ]! L! _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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