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ingche 发表于 2009-5-15 09:45

杭州飙车案的法律分析

杭州飙车案的法律分析

(本文事实来源于网络,有待查证,因此,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案情: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某、翁某、江某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驾驶三辆跑车飙车,其中胡某驾驶着经改装的三菱跑车撞上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谭卓,致使谭卓当场死亡。由于肇事者及其同伴的嚣张、地方媒体的沉默、警方草率召开情况通报会,致使该事件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但无论公众的情绪如何,最终都应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本文从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角度予以分析,供参考。

肇事者胡某是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要认定胡某的行为应以这两种罪名中哪一种罪名定罪,首先要分清两种罪名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者对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肇事者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如果仅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的行为人采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法律在此对危险方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发生案件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实际是否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构成犯罪。根据网络所提供的事实,胡某、翁某、江某三人在杭州文二西路飙车,该路段最高车速限速50公里/小时,而胡某的车速达到84—101公里/小时,翁某、江某紧随其后,车速应该是差不多。三人作为杭州市民,同时也是一个成年人,应该清楚在晚8点左右,文二西路人流密集,如此高速,肯定会对行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但三人对此持放任的态度,即无所谓的态度,这从事后胡某、翁某的嚣张可以得到应证。三辆车一同飙车这一事实也能初步证明三人对行人生命权的漠视,他们此时关心的是彼此的速度,谁能赢得这次飙车,而不是路边行人的动向。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认为,胡某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尽管造成谭卓死亡的是胡某,但一同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还有翁某和江某,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需要以造成了后果为条件,只要实施了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对翁某和江某构成共犯,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只不过其没有造成他人伤亡,量刑较之于胡某要轻。

网站上有观点称,胡某没有蓄意杀人,因此,应定为交通肇事罪。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对,蓄意指直接故意,指希望结果的发生。但在本案中,如果胡某在飙车时对危害路边行人安全持放任的态度,即路边行人的安全与我无所谓,我只关心速度、关心在与其他两名飙车者的竞赛中要获胜,即使不是蓄意,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者胡某、胡某的母亲陆红英、父亲、一同飙车者翁某、江某应共同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胡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道理容易明白,本文为了节约篇幅,不再叙述。

胡某的母亲陆红英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辆经过改装,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陆红英作为车主,对其名下的车辆出现非法改装负有责任,陆红英作为有过错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的父亲与陆红英属夫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内一方所负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翁某、江某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共同飙车行为。胡某、翁某、江某飙车时对彼此的行为是明知的,也即形成了相互间的意思联络,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胡某、翁某、江某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经过非法改装,可能存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形,因此,承担连带责任者越多,对受害人越有利。

最后要提出的是,由于此次事故给谭卓的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在按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明细外,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具体数额可以酌情确定。

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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