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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企业”忧思录% _; L& {& Q% `6 W* U! C h
- {6 Q# H* b- _6 _9 v4 F% N 一直以来,慈善、公益似乎总是和赚钱、利润绝缘的。一谈起商业经营,慈善、公益便大打折扣,而后者更多是要和捐赠、亏损依依相连。: c% F# n. R7 T4 N8 g, w8 J2 C' N! H* \7 a4 `5 d5 R* q$ U
但是,对于很多NGO来说,由于募款的困难,无不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寻求自身“造血”的机会。2 s7 S4 k0 I1 B* A
) K* ~9 U& E$ p2 d- x9 H于是,我们想出了“社会企业”这个词,从而给出了慈善组织也可以经营的理由。社会企业是从英国兴起的,它用来指一种企业,与社会企业家相关,是由十九世纪慈善的生意人所想出来的名词,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0 g+ t# ^2 c( |0 F# U7 |4 w+ a o" e* E
概括而言,一方面,它强调,“社会企业”其本质仍然是公益组织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人们又容忍它可以通过商业运营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公益目的:即它并不像其他商业企业那样,它不只是为了股东或者企业的拥有者谋取最大的利润而运作;而且,重要的是,它所获得的一切利润并不能在股东、投资人、企业所有者、举办者之间进行私人分配,而只能继续投向公益事业。在这其中,一旦公益目的与商业利润目的出现冲突,后者显然也要服从于前者。也就是说,对于“社会企业”来说,它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唯一的追求,它本身的运营全程,必然表现为负载相应的社会责任。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社会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存在,如雇用残障人士等。. b6 t1 I+ p/ f7 y3 b
5 n* h+ S3 Z% v) a 因此,社会企业并不是纯粹的企业,亦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它们所得盈余用于扶助弱势社群、促进小区发展及社会企业本身的投资。它们重视社会价值,多于追求最大的企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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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已经有很多的社会企业,也有很多的社会企业家。照理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更多的社会企业与社会企业家。然而,在中国,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还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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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在慈善公益组织的范畴中,有一种很独特的组织形式,让我们可以认为它和“社会企业”是那样地接近——民办非企业单位。; D2 P) j* B2 p; \) I @. M# _2 x9 V/ R, C6 t
根据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此限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活动并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 j1 Q* r( ]% {# K* U5 A' x2 a# C5 w1 M0 A) H' A
应该说,这是中国现实国情下的独特产物。“民办”,让它从“血统”上即区别于国家“事业单位”;“非企业”,则表明了其不同于商业企业的公益性质:一方面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另一方面,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因此,我们有理由把中国国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到当今国际流行的“社会企业”范畴。9 L2 q9 G" R; @/ l7 G
" k2 c& d8 S8 ?- [" P+ U4 p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作为服务的成本价值,是继续维持并拓展服务的必不可少的资金,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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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行文至此,还远没有我们对中国国情下的“社会企业”得出结论的时候。目前,我们还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d0 y1 D6 K2 h' V4 d
: J) L. T% h; v2 w 第一,从上面的阐述来看,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最接近“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既保证了其公益宗旨,又可以经营,并可以有所盈利。为什么目前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亏损,甚至依然要靠捐赠度日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好比问依照《公司法》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为什么也会有赢有亏呢?只是,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盈利几乎是可以等同于发生“奇迹”的事情。我个人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的运营和治理思路以及运营策略恐怕是影响其良好运营的重要障碍。虽然不能一切都怪罪于人才问题,但很多民办非企业单位缺少懂经营、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却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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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当前现实中,根据现行政策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在获得政府部门同意作为主管单位后,获得民政部门批准后,才能依法注册成立。这对于很多草根NGO或者欲依靠“社会企业”模式从事社会公益工作者们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奢侈”的愿望。严格的门槛限制,让很多人在无奈中望而却步。虽然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呼吁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成立门槛要求,但在这“呼吁”的过程中,很多充满热情的公益人没有坐等政策改变,而是走了“曲线救国”的路线:即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一个“企业”。虽为不得已的选择,毕竟有了一个合法的机构名称。. l, E; p" y* P) h' O. l" Z) b& s
" l7 h: N+ I# R* f 因此,现实中,我们把这些以公益社会服务为宗旨和目的而成立的企业(或者是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个体经营户),也把他们归属到广义的“社会企业”当中。只是,由于它们先天的法律属性使然,人们对其“非营利性”的公益评估,似乎更加困难。! L' H* z: K7 k/ ?6 ]! [. l
8 d7 d( P" e) }7 q y9 @ 总之,在中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框架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似乎更应承接“社会企业”的公益使命,通过其良好的运行与内部治理,最大可能实现自我“造血”、自我发展的成长道路。当然,如果“被迫”在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为一家在法律意义上名副其实的“企业”,也当然更应该按照企业的运营模式去实现自己当初的公益使命。& |6 s: o# D. R) I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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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当我们看到诸多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的NGO们,也并没有完全通过自身运营(如资金、人才、管理等诸多方面)实现其社会服务的公益价值,我们就会知道,眼下,中国各种形态的“社会企业”组织类型之所以发育并不成熟,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诸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体制以及相关政策限制,而是应在更多的自我反思之下,甚至通过“交学费”的失败案例,来认真探索和挖掘在构建和谐社会途中,可以归属到“社会企业”名下的非营利组织健康、良性发展的成功模式与可持续、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文 / 中国慈善公益法律网执行顾问 梁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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