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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 浙江省举行“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政策”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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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国新办网 2011年08月16日10:35) e& z9 Y, r1 D, G

5 X, s( o) R* D  时间:2011年08月10日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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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万亚伟;省财政厅、教育厅、省残联等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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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浙江省民政厅于2011年8月10日上午10点,召开“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政策”新闻发布会。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万亚伟出席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同时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省残联等相关部门也出席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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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善、比较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可以说是我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儿童福利事业由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下面,我就文件的出台情况及主要内容,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作一通报。* S# \+ p3 _9 K3 v+ Z2 _9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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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g- U/ ?, O* _7 s0 U

) C+ {  H) Y% p. g, J0 d, a, f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孤残儿童和困境儿童是儿童的一部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应尽职责。2006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指出,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去年10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认真研究了孤儿保障工作。年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要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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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陆续制订实施了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或福利政策。总体看,我省孤残儿童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一是基本生活方面,集中供养的由当地财政安排专项生活费补助;散居的城镇孤儿一般享受城镇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孤儿基本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二是医疗方面,大部分孤残儿童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部分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医疗费用由财政实报实销。三是康复方面,我省相继实施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全省包括孤儿在内的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语训、康复训练等。四是教育方面,具备条件的学龄期孤儿,多数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享受各种政策减免;不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孤残儿童,进入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或在儿童福利机构接受特殊教育。五是就业住房方面,大部分社会散居孤儿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城镇廉租房政策或农村住房救助政策。儿童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一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安排到福利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六是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方面,启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孤残儿童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目前,我省孤儿总人数约9000名,其中福利机构集中养育近3600名,社会散居孤儿5400多名。共有66所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用房总面积13.9万平方米,床位3500多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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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I2 `  t- ~: |& A; @  但是,和中央的要求相比,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城乡之间还不平衡。这次省政府《意见》的出台,即是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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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意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和政府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完善我省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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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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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从四个方面规划了我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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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I- x8 J2 E. ]" x  (一)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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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 s0 e7 w( ?8 Z1 K  《意见》强调,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二是要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原则;四是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到2015年,全省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不平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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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1 Y7 p, ]+ x4 {) R4 r& [

( c; l. M# W9 ]8 A  一是要有效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依法明确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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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要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按照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民政部规定的最低养育标准的要求。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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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要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镇孤儿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Q/ \+ s0 u- [6 ~. z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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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要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全面加强孤儿特殊教育工作。健康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做好严重残疾孤儿的康复特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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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C8 c0 ~0 m+ W7 p& D2 b8 [  五是要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住房问题,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与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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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要大力扶持就业创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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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切实提高对孤儿和困境儿童专业服务水平& N" ]2 M! a6 h! r8 _; w- T

) a6 B% u! C5 j7 \! M7 r8 v  一是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到2012年,全省11个设区市都建有一所具有适度规模,具备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人数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或将孤儿集中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同时,要加快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浙江民政康复中心建设,使之成为全省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科研和工作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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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m& D2 x/ H' b+ O  二是要大力发展康复特教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班或特教学校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建立健全以残疾儿童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工作站为骨干、儿童福利机构和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为示范的社区康复教育训练模式。5 l: m  Q3 u- p: j#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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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要加快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D, J4 C2 V, G+ H0 v. n- |) W

$ S& L- Y# f$ l  k  (四)进一步完善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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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Q* {: M4 j! }3 L! J2 o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要加强基层工作,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要在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督导员;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农村,要在村两委中指定1名督导员。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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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意见》的主要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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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制定的这一《意见》,除了是第一次比较完善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外,在具体内容上,还有以下五个方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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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y3 x+ w5 a4 C0 G  第一,第一次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困境儿童”的概念。《意见》称: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这种其他原因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在政策方面,主要有:一是比照孤儿进行生活救助。二是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三是对患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给予医疗救助。四是将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纳入“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五是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机构等要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六是鼓励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站,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及时提供康复特教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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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第一次对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及其增长机制作了制度性安排。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民政部规定的最低养育标准的要求,即福利机构养育不低于1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不低于600元/人?月。同时规定,建立和物价涨幅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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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孤残儿童康复特教工作扶持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的建设,为机构内残疾儿童提供康复特教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各项优惠政策如下:对具有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免税范围的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执行同价,免收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装移机(含有线宽带)工料费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引导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地方经济差异,减半收取相关业务通信费用或面向孤儿福利事业制定更大优惠力度的资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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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 t5 i, y+ r/ ]  第四,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要求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要在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督导员,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农村,要在村两委中指定1名督导员。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今年2月联合下发的文件,对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传达贯彻落实孤儿有关保障政策;协助调解孤儿监护人家庭纠纷,做好孤儿权益维护工作;协助本社区孤儿监护人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负责孤儿养育情况督察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孤儿养育和困境儿童生活实际情况。) x: M. Y5 d. Q" `. y  C, R

. h  S4 P. C: m9 q  第五,第一次明确建立儿童福利财政专项资金。《意见》特别强调,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省级财政要建立专项资金,对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更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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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E9 d: Y# L! @$ K1 ~1 c( F  四、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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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厅将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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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建立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协商制定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合力,各尽其职,共同推进我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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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探索困境儿童的具体救助范围、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二是要完善家庭寄养制度,探索建立机构内或社区的小家庭养育模式,研究制定儿童家庭寄养的具体办法。三是要加强机构内孤儿涉外送养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应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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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到2012年,我省11市全部建成一所具有适度规模,具备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儿童福利机构。“十二五”期间继续做好县一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工作,指导孤儿较多的县(市)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按《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改造;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生活管理标准,健全以目标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继续抓好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在省一级,加强浙江民政康复中心建设,强化儿童福利事业指导职能,使之成为全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及有关工作的指导、培训、科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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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3 N* B0 @5 u2 l2 V- j3 w! c  (四)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功能。我厅将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在11市以及孤儿较多县市的独立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其它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教学校的设立,使不能到机构以外普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读书的多病多残、重病重残儿童也能同样接受特殊教育,切实维护他们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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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继续实施有关康复项目,不断提高孤残儿童生活质量。切实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重生行动”,加强经费保障,提高技术水平,高质量完成各项手术康复任务。同时,在全省建立脑瘫康复训练基地,为更多的脑瘫儿童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训练。. ^1 h* ^0 t# I7 a8 `9 ?

6 a" i  }# L9 j' {% w# J2 T  (六)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加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营养师、育婴师、心理辅导工作者、社会工作师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我省将建立2个全国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和1个孤残儿童护理员鉴定站,主要承担全省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初级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0 t7 T# T/ j; N7 s0 `- [; q4 S/ \3 A

: U$ z) M+ x6 H- T" {8 z) w4 ]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孤儿和困境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其不幸遭遇已经让他们失去了太多的梦想,他们需要全社会关心、关注和关爱。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孩子们插上社会大家庭关爱的翅膀,让这些需要特殊关注的孩子们能和其他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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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H* m5 D, \' N 该贴已经同步到 小小琴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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