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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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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伦理标准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均有关系。这些标准关注的是:(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3)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机构的伦理责任;(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以及(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 c# S; d+ u8 i* C' V" j# b& b
以下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期望去做的。具有强制性的每项标准,其尺度是由那些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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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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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b6 J/ l* ^: I$ M) H. @
对案主的承诺
8 A# A( a: G& h' H5 H! q!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会取代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这样告知。(例如:社会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报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胁要伤害自己或他人。)5 Y% S4 P' J. b0 _3 B8 a
1.02
$ A2 P/ ^1 V3 W7 _4 B自决
5 w3 W, `& p1 |9 v' ]) ]9 J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5 _" C( G# `* T, n
8 H( L; v: S/ ?" \+ o2 R/ [, R1.03
" O/ x/ n$ {; D, K$ a告知后同意
8 Z6 ] K# Z, M& N(a) 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 者付费规定而产生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给案主提问的机会。) }# ?( m# ?7 X+ d
(b)如果察主不识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的理解。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3 |7 j% N) s: d(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2 ~2 Q3 F! O* E5 i. {(d)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 x Q! e/ y" r
(e)如果社会工作者借由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2 x, `4 T) S I% N s9 ^(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8 j) r/ Q, e; Z0 F8 n: J
1.04' n" a6 E& t) O9 \ M
能力1 `8 K8 U& {. O3 q
(a)社会工作者应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被督导的经验,及相关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5 e& R. d4 f+ P( F% M7 R2 y(b)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 i9 p, i* r, i8 g0 d; y# ]+ z(c)在普遍认同的标准尚未建立的新兴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能胜任这一工作,并能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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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
8 ^8 @+ Y1 N& W: @3 B( v% a(a)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的功能,并认识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 A6 F& V0 }/ s: h- g) j
(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识基础,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
. W+ J* t; Y/ I; A(c)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本质,以及关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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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3 z2 l5 Z e n5 H2 ~
(a) 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 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 T# V) e1 D- W
(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6 T4 m/ z; }- ~: v& X* _
(c)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 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 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8 ?# h6 I. N- o% B2 L$ }. M
(d) 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 责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 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 i3 a) e( f4 b* o8 ?
1.07/ @& b. H+ W) Q+ ?* ~! K" Z0 `) X
隐私与保密3 {. y' N |8 Q& G! \, S0 R* n' B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p. r; B5 {6 B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2 F/ ]0 U) e$ W2 i0 y2 W(c) 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 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 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 l2 S4 X, R/ z: ~2 {* G(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1 X5 |* B8 k: A2 m; K(e) 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 时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2 K: L4 e' q+ t$ N- R& w: E(f)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v. a) \; D p- M% J
(g)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 ~# T2 W- a
(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7 a8 q7 |. w, B3 K8 u5 f8 \(i)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 A2 B( k! X; g(j) 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 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也应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曝光。
& {3 R. W( [9 R6 x" \(k)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 A% @& m+ a" y( h(l)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 ^9 q5 n0 A) G1 `2 ~& M9 p(m)社会工作者对于运用电脑、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电话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 C$ n! F; N, m9 z8 G(n)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符合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者的执照规范。, \3 f2 O2 ~( g) t% p
(o)社会工作者在面临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W- X9 B, w* B; |
(p)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暴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1 w6 G* w3 y& i7 r( | W7 A
(q)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 w7 o; f7 T3 N% h# }' @(r)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6 }( b/ @2 m0 F# L5 H
1.08
4 ~2 o% b& W- f. l8 t4 D记录的接近
' f# o1 w8 \* Q e; \, F(a) 社会工作者应提供案主合理地接近与其自身有关的记录。如果案主在看到自己有关的记录时,可能会有严重的误解或受到伤害,社会工作者应提供适当的协助以向案 主解释或给予咨询。只有在明显的证据显示可能造成案主严重伤害的例外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可以限制案主取得全部或部分的记录。在案主的档案中必须记载清楚 案主对记录查看的要求以及限制案主查看全部或部分资料的理由。# \. D: d' {$ [$ B- Q7 e
(b)当案主提供案主接触其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记录中被提及或被讨论到的其他人的隐私权。
# D/ P: E8 \6 l* ~) ^& a$ G w& H1.09
7 X W6 o6 y; f5 b) R性关系
& v& [7 y' f2 \1 x" p(a)社会工作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9 j* a5 c* ]' {, Q7 [; P ?(b) 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与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 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应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种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 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而不是靠案主、案主的亲属,或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来负这样的责任。
* T1 A. X7 z" K" E# D" j(c)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以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潜在地对案主产生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是声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那么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应负有完全的责任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 `2 p; }9 N+ i4 ^
(d)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对以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有可能对其产生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个人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 u9 T! T" `; H9 ]1.10
/ t. \+ K; B0 J肢体接触
& G- o, I; n' S如果肢体接触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
! K; ~7 R4 o6 a; y C/ M* {1.11
, g+ r. Y. _% \性骚扰# k- _$ _6 a0 W+ Q. |
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以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3 r& P! y4 Y% z' R; e4 t5 D$ ^, ]- t/ Z4 L, y" d4 i; J6 G+ n8 B: s# `
1.12
0 t1 W! z; i/ I3 M3 S7 d: Y诽谤的语言% X+ P( \: _6 o) ]% H' M0 H6 R
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所有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M2 h" D8 C' y" O5 M# E
6 H0 A7 F: @. `2 U3 ^" G) Z+ i
1.13( i9 @, y- C2 ?8 d( G! T4 b. y
服务的付费
& M- [0 q, n% T, A(a)对于服务费用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收费的价格是公平的、合理的,并且相当于所提供的服务,也要考虑案主的承受能力。: {, R/ M2 T$ g. h# P/ i
(b) 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交易(特别是牵涉到服务的交易)制造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剥削及不适当的关 系界限。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可去探索和从事这类交易,如:当地专业人员已接受的做法、对服务的提供而言是重要的、没有强制的交易协商,以 及由案主主动提出并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服务的报酬时,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以表明这项安排不会伤害到案主或专业关 系。7 V u; {9 C y6 N- E
(c)社会工作者经由雇主或机构的安排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不应请求私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 X0 f" U, d5 j
1.14
; Z3 s2 @/ C* x- f' W# {缺乏决定能力的案主
9 z0 I0 s6 G% Z+ {% ^( p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理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
3 l2 g2 [4 y! G( b! P( I& z: \6 \3 A3 t; e) N8 B$ f
1.15
# B2 ^0 R; {) R服务的中断
; s/ d8 P1 P$ @( g; }3 K/ o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如服务缺乏、搬迁、疾病、身心障碍或是死亡而导致服务中断时,应尽合理的努力来确保服务的延续。5 q+ N/ T; n, Y5 t+ z: m, ~
0 o: J4 X- E* \9 T. ]1.16
& [* Z* k7 u2 p0 z& o( C: ?& D3 }1 T服务的终止
9 Z8 ?% a( A: H! ~* d5 X4 R+ t(a)当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有需要时,或其不再符合案主需要或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应终止对案主以及专业关系。1 S, E" ^3 b' q% E2 h% u9 Z2 `
(b)社会工作者应采行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案主终止其服务。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可仓促地撤回服务,并要审慎思考各项因素,使得负面影响减至最低。社会工作者应协助适当的安排以延续必要的服务。. r- q7 W1 `" K/ J! V% w+ Q
(c)社会工作者在付费服务的机构中,如果事先曾与案主有清楚的财务合约说明,如果案主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有立即的危险,以及如果曾与案主说明和讨论未付款所造成的临床上与其他的后果,则社会工作者可以终止对逾期未付款的案主的服务。5 p$ ~: w0 U. M6 u& L
(d)社会工作者不应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的、经济上的或是性的关系而终止其服务。: G: A# U1 u6 x% m3 @! x y' B
(e)当社会工作者预备终止或中断对案主的服务时,应立即通知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
t# {0 Z4 t* f2 U! H2 o9 [# D(f)社会工作者如果要离开受雇机构,应该告知案主适当选择延续服务以及这些选择的优点与风险。/ k; K9 f0 f. o4 u* `
二、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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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a2 I' Z. p4 y0 ?2.O14 ]' {5 p* Q4 J0 f% ~1 z4 Z( f
尊重
# V2 y3 j9 L/ }& p; q/ _(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同事,并且正确而公正地陈述同事的资格、观点和职责。
/ O! ^ T8 X! ?9 y2 j% i- R(b)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或其他专业人员沟通时,应避免对同事的不当的负面评论。不当的负面评论包括对同事的能力水准或是其个人特征如: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等的贬低和批评。9 f+ J0 |8 {% c, d
(c)社会工作者应与其他社会工作者同事或其他专业同事合作,以增进案主的福祉。% u. i/ n4 z# z1 O) t( I' e
2.O2- }) ^$ a3 O* d) G
保密
; t3 x7 P- @1 z; l: ]0 s w社会工作者对于同事在专业关系和转介流程中所分享到的案主资料,应予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这些同事了解社会工作者尊重隐私权以及有关隐私权例外情境的职责。
7 ~( Z9 c9 ]( {4 o5 Q" U
0 S" p M4 w; Q: a1 \2.033 R& {- j1 _* q8 J
学科间的合作( v& Y: H a4 ]5 Y$ P& i2 x
(a)社会工作者担任跨学科团队的成员时,应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观点、价值与经验,以参与并贡献于影响案主福祉的决策,应建立跨学科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和其成员的专业及伦理职责。7 U. U3 t. N; ~! _! n* `
(b)社会工作者所处的团队决定若引发伦理的顾虑,应通过适当的渠道来尝试解决分歧。如果这些分歧无法解决,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其他的途径来表明与案主的福祉相一致的关切。% I5 p' r0 `) A
2.04/ a/ T8 h& c- u& A
同事涉入争议9 Y6 G4 L' A5 v. u
(a)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同事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谋取职位或其他个人利益。0 l; O' M, v: k' f5 Z5 @- V
(b)社会工作者与同事发生争执时,不应使案主受到剥削,也不应不恰当地与案主讨论社会工作者与同事间的冲突。, ^0 ?; m3 q) ?( L- ?, [
2.056 w \3 _0 e2 N! P
咨询' ~: a) F3 i. {. I) t v7 N
(a)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最佳利益着想,应寻求同事的建议与咨询。
* F3 b1 g: X! x* `( L) C(b)社会工作者应了解同事的专长领域与能力,在向同事咨询时,应仅就那些拥有咨询主题相关知识、专长和能力的同事为限。 a8 E/ D5 U5 o X P( L
(c)社会工作者在向同事咨询有关案主的问题时,在达到咨询的目标之下,应尽量减少信息的透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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