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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得] 观摩课心得(梁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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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案督导观摩心得
                                       姓名:梁淑芬

12月18日上午,我以学员的身份观摩了曾姑娘的个案督导。本次个案督导观摩是我第一次观摩他人的督导工作,由于是以学员的身份去看待督导的过程,因此带来的感悟和感受是别样的。

本次观摩,给我的第一个感受就是,社工信念比一切的技巧及规范重要。在本次督导中,曾姑娘态度亲切,语言鼓励,充分地肯定同工的考虑及努力,同时能有效遵守尊重、自决、非批判等原则,能整体把握社工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当机构的相关服务规定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发生冲突时,我们如何自处?这是督导需要引导同工思考的职业伦理。作为督导,首先应引导同工思考及回顾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背景及存在的价值,明晰一切应以案主利益及需求为首要考虑。个案不应该有咨询个案及辅导个案之分,对于从事一线的社工而言,所有的个案,就是单纯的个案,都需要我们尽责跟进,个案类别的划分是属于项目管理或评估管理的内容,不应作为个案是否开案的条件。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督导既需要发挥教育的功能,与同工一起回顾社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及概念定义,又需要发挥行政的功能,协调机构制度与专业服务之间的关系及引导同工明晰前线服务与项目监控之间的区别与尺度。

其次,本次观摩学习,也让我重新明晰了一些专业服务细节的定义及要求。比如,在专业服务上,需要明晰案主的身份,首先体现在称呼上。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新社工会称呼我们的服务对象为某某姐、某某哥,这种带辈分的称呼,弱化了社工的专业形象,给服务成效带来了影响。同时,在秉承价值中立宗旨的情况下,社工可以适度进行案主教育工作,遵循基本伦理及道德批判,教育案主了解是与非。同样地,督导员在进行督导工作的时候,可给予介入指引,价值观批判。再如,在个案开案及结案条件上,不同的书籍有不同的表述及限制,但有三个基本条件是必须客观遵循的,其他条件或多或少都存在某些行政色彩及人为因素。开案三个条件为:求助对象属于服务范围之内,是真实接触所得的,存在需求;结案三个条件为:目标达成,案主离开服务区域,案主离世。这些基础的专业知识,往往能在我们在实务工作中感到迷茫的时候发挥“指点迷津”的作用,需要不断温故知新。

最后,我十分感激本次学员观摩课,让我在从业七年之后,重新回到大学时期的学习时光,得到一些新的启发与感悟。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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