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督导』社会工作督导指引
d) g, m: i1 |6 t/ x, X0 T文献来源: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 4 c* ~2 ^: `% O* V( _%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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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曾于二零零五年,就督导实务向全港所有社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其后,注册局向每位注册社工寄发一份讨论文件,征询意见。在咨询过程中,注册局同时邀请各个社工团体(例如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以及员工组织)、社福机构及院校提供意见。从咨询中所得的其中一项建议,是为香港的社工制订一套督导实务指引。 1.2 「专业发展工作小组」辖下的「督导指引工作小组」于二零零七年五月成立。「督导指引工作小组」检视了共十四间社会服务机构的实务督导模式,并且研究海外社工机构所采用的指引。「工作小组」认为在已发展的国家中,「澳洲社会工作者协会」(Australi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所制订的督导指引最为全面。「工作小组」于是以该指引作为蓝本,再根据香港社工界的实际情况,草拟了现时这套督导指引。 1.3 这份文件旨在就社工实务建议一套基本标准,并厘清僱用机构、社工及督导者在专业督导方面的责任。机构和同工应致力达到,甚至超越建议中的标准。 1.4 督导是发展及维持高水平的社会工作实务的其中一项核心元素,它对提供人本服务的质素及前线社工的专业发展,至为重要。专业督导的首要目标是要使从业员有能力履行,并确保及促进以人为本、具职效能力和独立的社会工作实务,最终令服务使用者受惠。 1.5 在社工界内,「督导」一词具有特定的意义,它远超于一般从上而下的管理,即主要涉及监察工作表现及服务效率的管理工作。1.6 「督导」亦不止于「咨询」,它包含阶梯式的行政责任,而在一个社会服务机构的环境中,这是社会工作实务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部份。 1.7 当僱用机构、督导者及被督导者均重视督导和视之为优先要务,并且认同督导对服务质素的重要性和被督导者作为专业社工从业员的需要时,督导便会最为奏效。 1.8 社会工作督导包括行政、教育及支援的功能。机构应负责提供这三种互相关连的功能,但分配予三者的时间及努力的比重,则视乎服务的实况及员工的需要而定。 1.8.1 行政功能 行政功能属于一种管理功能,当中包括订立服务目标和其优次、厘清角色、规划和分配工作、工作检讨和评估、以及对被督导者的工作表现的承担和问责性。 1.8.2 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涉及灌输专业价值观、传授知识及训练实务技巧,这些都是社工为推行有效的专业实务所必备的。教育功能亦包括加强社工的自省能力及敏感度。因此,具教育功能的督导应被肯定为社工专业发展的核心元素。 1.8.3 支援功能 支援功能使被督导者更有能力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同时能培养有利于优化工作表现的态度和情感。此外,支援性的督导可以维持员工的士气,并且让被督导者意识到专业上的自我价值,以及对其僱用机构和专业产生归属感。 ; i1 H2 U& `& a7 t
2 机构的准则 2.1 为使提供人本服务的机构能向服务使用者提供完善的服务,督导须满足被督导者、督导者及机构的需要。 2.1.1 理念 除非是基于合理的考虑而限制督导的范围,否则督导应同时能发挥行政、教育及支援的功能。 2.1.2 运作 建议提供人本服务的机构,明文订立一份包含长远专业发展目标的督导协议,该协议应由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共同磋商及定期检讨。此外,机构应制订一份切合其服务类别的督导会面报告表格或与实务有关的纪录。评估督导的准则会因机构而异,而下列的简单指引可供参考: a.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为督导会面作好充份准备; b.督导者定期监察被督导者的工作量; c.督导者定期检讨被督导者有关实务的纪录; d.在督导会面中讨论专业介入的过程; e.督导者给予有关提供服务的专业意见; f.检讨及讨论对服务使用者的服务成果; g.对服务成效及效率进行评估,从而向服务机构及社区负责; h.考虑直接实务所带来的操守与法律的问题; i. 讨论与机构内其他同工的工作关系; j.被督导者有机会向督导者反映意见; k.讨论与被督导者的角色、专业身份及士气有关的事宜; l.处理被督导者的长远专业发展需要;及 m.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均感受到鼓励学习的气氛。 2.2 僱用机构应正式确认社会工作督导者在时间分配、问责性及于权力架构内的职责,并应定期检讨和评估他们的职责,以确定他们的工作量是合理和可行的。 2.2.1 理念 责任、权力和足够的资源均应一应俱全,以便督导工作能有效地执行。 2.2.2 运作 a.应计算督导者用于督导(包括事先预备及评估)每名被督导者所需的时间比重,据此调校督导者在其他方面的职责。除非有特别原因容许例外情况,否则每次个别督导会面时间最低限度应为每两个月一个小时而其间不受干扰。 b.督导会面时间应符合以下列条件: i. 会面在于促进专业成长; ii. 会面是已预约的,参与者作好充份准备,而且是针对目标进行的; iii. 会面是个别面谈; iv. 会面在于促进及监察进度;及 v. 会面的是定期及有系统地进行。如会面未能如期进行,须记录原因。 2.3 机构应为督导者提供机会,使他们能持续增进督导实务方面的知识及技巧。 2.3.1 理念 督导的质素取决于督导者的督导能力及在实务方面的专门知识。 2.3.2 运作 僱用机构应使督导者能参加有关督导的课程、座谈会及研讨会等,并把这些活动所需的财政资源列入员工发展的预算内。 2.4 僱用机构应发展一套合适的机制,一旦督导者与被督导者的关系出现问题时,用以进行评估问题及磋商解决方法。 2.4.1 理念 除非在信任及正面的工作关系下,否则督导不能有效地施行。 2.4.2 运作 机构应制订程序,处理督导者与被督导者间那些不能由他们直接解决的潜在冲突,并于督导协议内列明这些程序。这些冲突或可透过不同方法解决,例如:第一步可由朋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奏效,督导者的上司或须进行调解,并且或须从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显示出来的关系中,找出可能引致冲突的结构根源。当所有斡旋方法均告失败,便可能要交由机构的最高管理层仲裁。 ) U$ P8 g0 i. M! G( ?- ]& J. m
3 督导者的资历 3.1 建议督导者应在相关的服务范围中(但不一定需要在一种特定的次服务范围内),具有最少五年的实务经验。 (注:「服务范围」乃指一个广泛的服务使用者群体及服务系统,如「青年服务」。专门的「次服务范围」则指广泛的「服务范围」内的特定范畴,如「青少年外展服务」。大家应认同当督导者还未具备相关经验时,他们必须寻求专业支援,好让他们能履行督导的职务。) 3.2 鼓励督导者成功修读有关社会工作督导的课程。 3.3 鼓励督导者就某一实务范围,或与其服务相关的介入手法,继续接受训练。 3.3.1 理念 督导者应比被督导者具备更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且曾接受一些有关督导的训练。一个人如没有基本的工作经验,不大可能有能力融汇贯通复杂的社会工作理论及实务。 2 N+ J6 G1 d w& [( b6 r9 w
4 因应年资的最低督导标准 4.1 新近毕业生(少于三年全职经验)应每月接受最少一小时不受干扰的个别面谈督导。至于督导的形式,则视乎个别机构的特性和实务情况而定。如需要以集体督导作为一项补充措施,亦应予以鼓励。尽管参与职员大会、服务团队会议、内部训练、工作坊和座谈会都是专业发展的宝贵来源,这些却不能取代督导。 4.1.1 理念 为了巩固从学习得来的知识和技巧,妥善处理随新职责而来的压力,以及为将来成为督导者作充份准备,新近毕业生对督导的需求,尤为强烈。 4.1.2 运作 僱用机构有需要针对其特定的实务情况,为新近的毕业生度身订造一套督导计划。 4.2 具三年或以上全职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应每两个月接受相等于一小时不受干扰的督导面谈。如督导是由朋辈(相同职级的同工)进行,应由一名更高职位的同工被问责及进行检讨。 4.2.1 理念 a. 富经验的社工有需要和权利,期望有机会借助同工,作为他们在实务方面的咨询及反思的「探测器」; b. 有些时候,即使是富经验的社工,向其他专业或学科的专家征询意见,借以在专业发展上迈向其目标,也是恰当的;及 c. 为确保朋辈督导的收效,双方均必须拥有足够的经验,以便了解他们本身的局限及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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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人力资源不足时的其他选择 5.1 如于机构内部未能达到上述的督导标准,机构应提供同等的督导或咨询机会,这包括: a. 从另一服务单位以兼职形式招聘合资格的督导者 ; b. 从另一机构招聘合资格的督导者; c. 以兼职形式聘任社会工作顾问,提供教育及支援性的督导(行政督导仍旧由管理层负责);及 d. 拨款外聘私人顾问(款额最低限度应足以补偿交通及出席所用的时间)。如该提供咨询的顾问是由机构支付酬金,当中牵涉的问责、保密及其他可能出现在操守方面左右为难的局面,均应及早预视及让他们三方(机构、顾问及社工)清楚知悉。 $ z+ y. T+ V" T" z6 k
6 实施的计划及展望 《督导实务指引》附有路线图,协助机构及社工了解注册局实施《指引》的计划及方向。注册局将定期检讨《指引》,欢迎业界随时就《指引》的内容及相关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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