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5 @% Y; a- T" I1 K& ^ 第一条(目标)为了推进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团)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t+ p7 i0 p( M4 P, |0 f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社团所属的社工。
2 k0 [9 D8 A0 u 第三条(考核主体)由社团依据本办法对社工进行考核。
" i* |' f3 y9 q$ x+ L ` 第四条(考核原则)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 ` v$ K; v- i+ |! u7 d 第二章 考核内容/ H1 N8 L8 N( W
第五条(考核内容)对社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伦理标准、社工工作量标准、社工工作成效标准、自身建设成效标准等四个方面。) c1 @) W$ r$ x; @9 b
第六条(专业伦理标准)社工的专业伦理标准贯穿整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其中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帮助服务对象寻求社会资源、尊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同工合作、热爱本职工作、正确有效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等应纳入考核内容。0 @; R- L& {3 ?' A- U e+ A }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出决定。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 ^7 _; I/ q1 T0 U6 K; Z0 A% X" ]
(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社工是值得信赖的,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
$ N# K( A) k N! P' l (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和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
; u$ D0 H: }3 t' Y/ F' e (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社工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
$ X2 v. T, r- J* E (接纳服务对象)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
8 ^" T3 p2 v5 C! p8 P7 R2 Q (帮助服务对象寻求社会资源)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努力开发、协调组织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的发展。
6 K p( p8 v; J) v# e f (尊重其他工作人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尊重其它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
: S i6 a$ z, g" s- f! M (积极与同工合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尽量与其它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0 B' k( p6 `9 P' I (热爱本职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 l, Z0 {$ C5 S, X (正确、有效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区青少年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 @8 B6 m# l7 v" S ?: t 第七条(社工工作量标准)对社工工作量方面的考核包括对社工基本工作量和专业工作量的考核。
* P' K5 `& {3 s1 N: } (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包括社工出勤状况、工作时间、活动会议参与情况及服务对象数量等内容。4 e& {7 R" J+ q6 O" Q! T
(出勤状况)社工出勤状况考核社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1 `# m+ _* ^7 ~1 N
(工作时间)社工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可采用错时工作制。! | y' o, M/ p" R$ O
(活动会议参与情况)社工必须按时参加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团、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以下简称社工站)等相关部门举办的要求社工参与的各项活动会议。
, s0 I3 ^2 f/ g9 A (服务对象数量)社工按照1:150的比例,负责所属区域内150名左右社区青少年的服务工作。对于超出配额比例提供服务的社工,社团将给予额外加分。
# L6 X# J" K' t) d( ^ (宣传通讯员)凡担任宣传通讯员的社工,该项工作考核合格、获得季度优秀通讯员和年度优秀通讯员者,社团将分别给予相应加分。
6 n/ s1 Z( b' H, [6 ~/ ~, ` (专业工作量)专业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建档率、服务对象见面率、一般服务对象周平均接触人次、一般服务对象周平均服务时间、个案周平均服务人次、个案周平均服务时间、个案工作表格填写、小组工作开展个数、社区工作开展个数、发展志愿者人数、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时间等情况。
% I% Q+ ~9 O' e* f/ j) ^ 第八条(专业工作成效)社团应当就社工的专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工作质量评估、服务成果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评估及服务成果评估等内容。
4 }6 O% C. \( ~. G6 g( ^3 S- M (专业工作实施质量)专业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社工基本服务、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专业工作质量。
% [. r3 R2 `, l6 e1 b1 g (服务成果满意度)服务成果满意度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区(县)、街镇以及公共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及评价等。
; C# f9 L" S5 O% `; M( ^- v9 h (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的考核,评估社工所负责的服务对象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7 O7 S4 x5 R# g! V) c' T+ x+ B6 I/ Y- Y6 I (服务成果)专业服务成果的考核,包括社工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成功推荐就业、帮助复学、解决低保、协助办理《劳动手册》、协助办理学历证书等。- y1 m; Z' ~* Z0 J
第九条(自身建设标准)对社工自身建设成效方面的考核包括对社工的计划总结、学习培训、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积极性的考核。
, S' N+ d7 G2 I2 g h5 | (计划总结)社工必须有月工作计划、上月工作小结。每季度填写社工工作基本情况表格,半年撰写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所属社工站。
# B9 e+ ?% O3 {% S, j3 [ (学习培训)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团、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工站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半年不得少于24学时。 N: n" N8 ]% S5 i" l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j4 z' Y# x; d: S
(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社工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以提高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了解。 C: @6 e; c6 S; {
第三章 考核方法% [: r5 k6 x: P( |
第十条(考核频率)社团每半年对社工进行一次考核。分别为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
1 F0 {- p6 h$ Y Z 第十一条(考核步骤)社工的考核由社团统一领导实施。社工站在考核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社工进行自评,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社工工作进行联合评估。社团将根据社工自评和联合评估情况对社工工作综合评定。
( U' @' Q3 k( m, s! E- k 第十二条(自评)社工自评由社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填写自评表,并将自评表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社工站。
' D: \9 w, T( }. o" g e' K 第十三条(联合评估)在社工自评同时,街镇党(团)工委、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工站、督导、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社工工作进行评估。
' ?. [9 l; q0 x [" W 第十四条(社团汇总)社团在社工自评、各部门意见参考的基础上,汇总考核意见并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考核等级根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社团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调查问卷、抽查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或基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对社工工作进行抽查。& q$ _2 m" ?' _' p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果由社团存档,报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备案,抄报相关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并反馈给所属的社工站和社工。
+ L9 [: ?8 p$ n) Z8 q* `( } 第十六条(申诉与复核)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社团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社团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1 y5 X& C" Q5 F% O$ } A/ V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的规定)对社工的考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s9 c9 u# T& x
第四章 奖惩机制2 u/ T3 O9 ~* \& A
第十八条(奖励范围)对有突出表现的社工应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包括业务上有突出表现的社工、成功解决突发事件的社工、自创特色工作方法的社工、提出创新建议并被采纳的社工等。* A! q& B$ l* }( \' s, l' j
第十九条(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9 r* ]% g4 W# M% {/ T4 B
第二十条(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由社团出具建议书,帮助其改善提高工作能力和成效。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社工,社团有权将其解聘。
* V& {4 q& W* K9 h" a5 o 第二十一条(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且社团有权将其解聘:
" b9 ^9 a2 E) e. d8 l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 z: n4 ~& x7 J% F: L0 X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v4 w- z6 h6 z+ D' ]+ z7 M6 J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 H! [: U% s7 l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P- C6 ?5 x/ J3 X: ^
第五章 附则
) S; U4 ` C8 z9 K/ t2 P: X5 c' e, H. Z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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