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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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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v& v6 {( _- ?3 D% _0 @+ {7 {

: \. f# q# ~' {7 b% f社会工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起源于19世纪初的西方社会慈善事业。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目前,西方国家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在我国,经过近20年努力,社会工作职业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随着改革和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对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还很不成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如何破解这些问题、迎接挑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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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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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20年代,在我国就出现了社会工作。面对当时我国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一些大学如燕京大学等开始了社会工作、社会服务方面的教学活动。一批学有所成的社会工作专家回国从事社会工作教学和实际工作。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在30年代已开始萌芽。但由于种种原因,从40年代末到70年代末我国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活动没有得到继续发展。改革开放后,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开始得到重视,社会工作教育开始得到恢复、发展,政府和社会对社会工作的支持也日益加强。经过20多年努力,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已经有了初步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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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3 q; k0 a9 U) j; \- O(一)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6 I6 x  _( f! |/ D  f& K&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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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7年9月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以来,许多知名的综合性大学如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等均设立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工作系。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有200多所高等院校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形成了大专、本科、研究生三个办学层次。据调查统计近两年我国社会工作类专业招生每年近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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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了一定规模的社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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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起来,我国的社会工作机构从性质上看主要有三大类。 & O, U4 ?3 }9 ~0 X+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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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涉及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各级民政、司法、卫生、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与社会工作有关的政府机构和准政府性质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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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9 h9 q9 W: H- F   二是具有社会工作性质的公益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990年以来,在民政部的支持、推动之下,陆续建立了一些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中国SOS国际儿童村协会、爱之桥服务社等公益性民间组织。 . A, R- C) Q# Q9 _) J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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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含有社会工作性质的服务机构。主要有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服务中心、光荣院、敬老院、军休所、优抚医院、儿童福利院、老年人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救助服务中心、婚姻介绍所等。到2004年底,这类机构达9.5万个。除此之外,还有各级残联、老年人组织、妇联组织主管主办的社工机构,这些数量巨大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在我国实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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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9 t+ U2 _) S  T5 r- A. x4 C1 c(三)长期的民政工作实践为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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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W3 V6 Z/ {4 _2 \    我国的民政工作是运用行政手段和社会工作方法,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工作领域包括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优抚安置、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区划地名、殡葬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绝大部分业务工作都与社会工作有密切联系,并主要体现在对五方面弱势群体的救助:一是对残疾人、老年人的社会救助;二是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三是对受灾群体的救助;四是对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五是对军人等的优抚和安置。多年来,我国绝大部分社会工作具体事务,都是由民政部门承担。民政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技巧,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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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A; Y# H: e(四)上海、北京等地区进行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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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 U0 i5 M. i8 @3 _" ?    随着社会工作行业的日益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的日趋增多,部分地区几年前就开始试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为全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制度模式。目前,已经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较好成果的主要有: 5 g+ i" z0 Q0 e8 R  z1 H

/ e% P5 [: ~4 O! b第一,北京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为了顺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发展和社区体制改革的需要,2002年,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市人事局建立了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需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已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限期进行强化培训和考试过关,新进入社区工作队伍的人员需有社区工作者资格证书。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创新为我国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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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海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2003年上海市人事局和民政局联合出台《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并于同年11月组织了第一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目前,我国第一批职业社工已从上海诞生。上海已经建立了从考试组织、注册管理、岗位设置、薪酬制度到财政支持方式等一系列的制度模式,为全国其他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范式。
; U9 V, Q% Y& h) Z" y第三,其他地区的试点工作。浙江省民政厅和省自考委联合推出了“浙江省社会工作与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江苏省人事厅在2003年先后颁发了《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和《关于2004年江苏省首次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问题通知》,并正式组织了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在福建、天津,民政厅(局)也在着手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已起草了有关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准备与人事厅(局)联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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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f6 @" a% L9 b+ N6 H$ p3 B! U' F9 \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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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对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还不很成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5 _+ Y' ?3 t, M6 B7 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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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社会福利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社会化程度还不高。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早已确立了市场经济目标导向,但因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国家与单位包办社会事务的传统根深蒂固,政府、企事业单位包办社会事务职能并未从根本上转换,行政管理仍然是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手段。一方面政府没有利用所控制的公共资源,引导民间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另一方面自己承担了很多具体社会事务。在这种格局下,政府既没有放手发展民办社会工作,也没有让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分享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与民间社会工作机构没有形成一种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而是处于一种非平等竞争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发达的社会工作体系通常不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支撑的,它需要一个发达的民间组织社会工作网络支撑,其中大规模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所起作用特别重要。而在我国,民间组织的规模及其所能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这种现象既与官办、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传统格局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有关联,也表明我国还缺乏多形式的社会工作主体。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是我国社会工作社会化方面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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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没有明确的社会工作岗位及职业资格系列。社会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在国外有近百年历史,但我国还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工作岗位,没有建立起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职称系列,没有形成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标准,与律师、会计师等相比,其专业化水平不高,职业威望也很低,将社会工作者等同于技术工人或传统的“居委会大妈”,都会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对学生吸引力不高。一方面有200多所院校设置了社会工作专业,而毕业的学生没有对口的就业岗位,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实际培养目标的模糊性。大量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也得不到正式的职业门类的承认。另一方面社会上迫切需要有专业背景的职业社会工作者,而专管职业设置的有关政府部门还没有明确界定社工岗位、建立社工职业资格制度。社会工作职业定位问题得不到解决,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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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m8 C* l* c: e4 l三是社会工作立法不足。社会工作是一项直接和人打交道的社会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对其从业者应该严格管理。从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的经验看,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是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和保证服务对象利益的关键举措。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允许对社会工作者执行注册登记管理的。因此,从长远看,社会工作立法问题是制约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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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着力点就是要尽快建立社会工作者的职称体系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立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威望。可以倡导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待有了一定工作积累后再向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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