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须重诚信 监管不可放松
2010年06月05日香港文汇报
社会福利署一名社区福利主任为掩饰工作过失,向署方讹称所跟进两宗个案的事主已死,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令。社工弄虚作假隐瞒过失,不但犯法,而且严重违反社工诚实诚信的专业操守,损害社工的形象。当局不应以法庭已作出判决就算完事,还应依据程序对被告作出纪律处分,以加强警示作用;同时,还要重视监管社工的专业操守,防范类似事件重演。
由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批准及发出的《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专门对注册社工的专业操守提供指引,明文规定“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社工不应就个人资料、专业资格、证书、教育、职效能力、服务性质、服务方法或将可达致的成果,作出不确的声明或虚假的陈述。”但是,本案的被告身为资深社工,为掩饰工作过失,竟然先后两次以虚假的《处理尸体命令证明书》,讹称2名监护对象早已死亡,企图瞒天过海,完全罔顾作为社工最基本、最重要的诚信原则,有损市民对社工的信任。
社署、社工注册局必须更加注重对社工行为、操守的监督,加强社工的内部管理。当前社工的专业操守监管由社工注册局专责处理,但监管是被动式的,要靠服务对象作出投诉,社工注册局才能发现问题、作出跟进。本案亦是因监护人收到事主的“死亡通知”才被揭发。这种被动式的监管方式不但后知后觉,还以服务对象的利益受损作为代价。因此,社工注册局既要加强社工的专业操守训练,提升保持诚信的意识,并严格按照社工注册条例对违纪的社工作出纪律制裁,绝不能放纵姑息;同时,社署也要加强对前线社工的指导,主动监察社工的素质及工作表现,确保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还须指出的是,社工工作繁忙、压力沉重,可以向管理层反映问题,争取支持,但决不能掩饰过失,否则只会累人害己,更不会得到同情和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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