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ingche 发表于 2009-11-2 12:49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法院的行为意欲何在?

据10月30日的中国网消息:两名派出所协警邱某与蔡某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最终难逃道德与法律的惩处。日前,浙江湖州南浔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之所以南浔法院有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决,这应该是与蔡某、邱某的协警身份有关。据我的知识理解能力所知道的:协警并不属于在编的警察编制,而是派出所出于某种目的临时雇用的人员。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是在替雇佣这两个人的派出所进行开脱,开脱其用人失察之职,甚至更严重的罪责!这才是法院的这种有意包庇的根源所在!
让我们看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判断一下发生一起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多么不容易吧!
某年某月某一天,两个素不相识,且毫无目的的流浪汉,在一家银行门前相遇了;两人在没有任何交流沟通的情况下,突然间有了一个共同的选择(一定是上帝的安排)——抢银行,而且在同时实施抢银行的行为中能够相互配合,并抢劫成功。事后(可能又是在上帝的授意下)两个人又做出了共同的选择——自首,在将抢劫的钱还给银行后,银行居然谅解了两个人的行为(是上帝的意思吗)?我们只能这样想了!
除此之外,实在想不出,两个人的行为是根据什么样的法律条文和行为事实能够符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不仅让我们感慨——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真的可以有,但真的不会有!
再来看南浔法院判决的案例,某派出所协警邱某与蔡某两位同志,是在怎样的条件下与醉酒的陈女士共处宾馆同一房间,然后就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了呢?更重要的一点是两者事前并无商谋!!
第一种可能——两位协警同志(当然要素不相识了,否则难免有事前沟通的嫌疑)在偶然的情况下,竟然巧合的一起出现在了不认识的醉酒的陈女士的宾馆房间,而且又巧合的有了强奸的念头并实施了强奸行为!然而总不能同时行动吧,那又是怎样一前一后的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呢,谁先谁后的顺序是怎样选择的呢?两个不用商量吗?就算抽签决定,也得事先有个协议吧!这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行为难道也是上帝的安排!
第二种可能——这两位协警同志(当然了,彼此是认识的,而且应当是熟悉的)在偶然的情况下聚在一起,一起商量好了要去的地点(否则怎么能一起出现在同一宾馆房间,难道这个城市就一家宾馆,而且只有一个房间),不知为什么不认识的醉酒的陈女士恰好在这个房间里,就发生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强奸。根据案情判断,绝对不会是我们两位协警同志已经在房间休息了,然后不认识的酒醉的陈女士后闯进去的;那么只能是两种情况:一醉酒的陈女士已经在房间休息了,然后他们后进去的(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可以排除,因为宾馆不会在房间已有人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异性进去(违法的事不考虑),难不成他们在查房,天哪,协警查房趁机强奸,那是什么罪,不知道,好像应该不轻,纯粹想象,勿介意),二是两位协警和醉酒的陈女士一起进去(应该是这种情况了),然后见色起意,奇怪的是两人竟配合的如此默契,临时性的没有商谋吗?那更可怕,只能理解为平时合作的多了,根本不用临时商量,自然配合默契!这应该是长期商谋才对啊,何来的为事前商某呢?难道只有在事前开个会定个结果才叫事前商某吗?
第三种情况——这应该是事实真相,因为从新闻报道看出,两位协警同志一起、共同,趁着受害人陈女士酒醉得不省人事之际,由协警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和协警邱某共同将其到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蔡某、邱某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一先一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在这过程中,两位如果不是事先商量好的,又怎能如此的配合默契、互相帮助共同完成这一强奸行为呢?!“如此谋划,哪有临时起意的影子?如果说这是临时起意,还有哪种犯罪不是临时起意?”
南浔法院在这么困难的情况下,都能够费尽周折和心思,想出这样一个罪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决,毫无疑问是与蔡某、邱某的协警身份有关的。派出所出于某种目的临时雇用人员,就肩负着对雇佣人员的监督和考察的责任,其行为就代表着雇佣他们的派出所的行为和意志。还记得早些时候发生的某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部门内打伤人后,被执法部门以该人是临时雇用的临时工,现已被开除为由,将责任一推到底。
不是包庇行为,又是什么?!南浔法院的判决,无法不让人做出这样的判断!
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单纯依靠提高法官的素质就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法院在行政以及司法系统中的独立性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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