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ingche 发表于 2009-9-22 17:57

政府职能转移需要为社会组织松绑

政府职能转移需要为社会组织松绑

南方都市报

  本月上旬,备受关注的深圳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揭开面纱,31个深圳“大部制”改革新机构正式挂牌成立。而在“大部制”改革后,昨日媒体报道,深圳17个委局的100多项职能和事项将向社会转移和委托。目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已向社会组织发放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事项调查表》。该调查结果将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事项,遴选承接主体作参考。
  按照深圳行政体制改革既有思路,实现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当是其中应有之义。正如之前已经宣示的那样,凡不该政府做的,政府要坚决退出,即使市场暂时做不好,政府也要充分放手,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去做。深圳“大部制”改革后,所取消、调整、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职责近300项。在此改革方向之下,此次转移百项职能便只是开始。
  然而,改革从来不是一厢情愿的工作。深圳大部制改革明确了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方向,要把不适当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这种改革意愿自然良好,但当前社会组织是否有能力承担这种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社会组织松绑,承担了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如何避免自身行政化导致“二政府”现象,都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正如已被普遍讨论的那样,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如果仅仅停留在行政权力的内部分权和重新配置,它所关注的便仍然只能是行政效率问题,而不太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权力一枝独大的公正问题。同理,如果不能在转换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大力度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则所谓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和企业转移,很可能会变成审批事项从“大政府”向“二政府”的转移,不能达到改革的实质意义。
  当前的现实状况,乃是制度环境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公众如果要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必须要去民政部门登记,而登记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成为该组织的挂靠单位,否则就只能通过工商登记获得合法身份。与这种政策效果并存的另一个现象,就是大量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官办社会组织,成了各行各业主导性的“民间组织”,而恰恰是这些被公众形象地称为“二政府”的官办民间组织,相反却与开放、活力、自治的真正社会组织貌合神离。
  但目前来看,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过程中,许多与行政机关在历史渊源、组织机构、人员流动方面存有紧密关系甚至本身就挂靠在政府职能部门之下的官办社会组织,却成为了政府转移职能的优先选择。这对真正的社会组织事实上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这些长期在行政资源荫庇之下的社会组织,在自身能力建设和运作机制上都积重难返,服务意识和开拓意识低下,职能转移不能给其带来创新改革的动力,而是积旧守成的资源,则无异于与改革背道而驰。
  这作为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方案,或许可以理解。但关键在于,政府不能对这种名不符实的社会组织状况抱持一种“深得我心”的东家心理,而要从根本上认清“政府、市场、社会”三分的改革方向,乃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对等尊重的新关系。它既不应该是类同于主仆之间的依附关系,也不是斗争哲学下的对立关系,而只能是现代国家架构之下的平等合作关系。
  因此,既要在改革方向上大张旗鼓,又必须务实清拆诸多束缚社会组织发育的制度壁垒。由于当前政府处于各项改革政策的优势和主导地位,政府自身的作为和心态,决定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能否达成良性互动的制度关系。如果不从当下“大政府、小社会”格局的改善入手,不问社会组织的制度松绑和政策开放,政府一声令下要社会组织承担职能转移,恐怕也只能造就新的权力摊派效果,而这恰恰是不得要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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