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督导培育 发表于 2012-10-10 09:31

社会组织有望获社区活动经费资助

                           社会组织有望获社区活动经费资助
                                                            2012-10-10 08:45:00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社会组织有望获社区活动经费资助

      以社区常住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发放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昨日,《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广州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区文艺、体育、义工等社会组织有望从社区活动经费中得到资助。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社区活动经费是在财政预算年度内,以社区或行政村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今后视情况再行调整),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核拨,用于社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资助给居(村)民委员会,用于组织辖区内居(村)民开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活动资金。居(村)民委员会是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主体,负责本居(村)社区活动的组织、策划、以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社区活动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开展活动,包括:传统文化节日或重大节日的社区活动;资助、培育社区文艺、体育、义工等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社区义工组织、楼(组)长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等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社区青少年、未成年人寒暑假期开展专题活动等。社区活动经费资助的社区社会组织,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活动、项目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要求。

      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活动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居(村)民的监督。其中,社区活动经费应在每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在社区内予以公布;每年度应将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向社区予以公布。

      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各区(县级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每年度应当对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作者:李强




原文链接:http://news.163.com/12/1010/08/8DEMIV4A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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