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 发表于 2012-9-26 14:46

【福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享优惠政策

      记者18日从全省宗教慈善周活动新闻发布会获悉,根据国家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福建省将积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支持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和组织,落实国家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法设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可以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 (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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