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督导培育 发表于 2012-9-12 09:11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2012年09月12日02:50来源:人民政协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很快,但是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需要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勇于探索,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
  突破双重管理的体制障碍,探索建立统一直接登记的新体制。去年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十多个省市陆续宣布在体制上先行先试。广东省自今年7月1日起除教育、卫生等须前置审批的少数类别外,对所有社会组织实行民政统一直接登记。

  转移政府职能,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空间。顺德市通过建立大部制将41个党政部门合并减少到16个,去年11月广东省在25个县推广顺德经验进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将原有的400多项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同时政府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建立孵化机制,形成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支持体系。上海、南京、无锡、深圳等地近年来探索建立公益组织孵化机制。北京、南京、深圳、广州、鞍山等地,也有数十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正在建设。

  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形成党委领导下社会协同的多元生态。重庆巫溪、河北肃宁、辽宁鞍山等地,基层党政部门注意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努力在党委领导下形成社会协同的多元生态,探索形成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加强评估问责,建立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民政部和各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媒体和新媒体带动了全社会参与的问责体系建设;北京、广东等地通过发展枢纽型组织推动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云南省探索民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协调配合的境外在华社会组织双备案制。

  这些探索突破了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束缚,呼唤中央在制度上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和推进,呼唤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三大条例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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